8.19号中午10:30分在我们当地鹿邑县人民医院发生一起轻微的剐蹭事故,肇事司机赵某驾车牌号为豫A122DD碰撞我母亲三轮电动车后逃逸。发生事故后我母亲说:你撞到我了,开车不能注意点吗?肇事司机指着我母亲,没有一句慰问的话,还反问我母亲是不是真的被撞倒,并说:如果我撞到你我有保险,我可以给你治疗。然后赵某的媳妇就下车和赵某一起指着我母亲骂,还要打我母亲。这中间母亲和我联系说她被别撞了,而且肇事方要打她。我就给母亲说不要理他们现在就打110报警,就在我和母亲通电话的时候赵某驾车逃逸。等我到了现场以后拨打110报警。交警找到肇事车辆和司机后,在交警组织第一次调解的时候态度依然很强硬(有现场录音),第一次调解失败。交警当时问我的要求是什么,我当时就表明态度不要求赔钱。只要按着法律法规依法处罚就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包括2018年5月1号颁发的“第146号令”有这类事故相应的规定,再不久后的第二次调解我还是坚持我的要求,导致第二次的调解失败。第二次调解事故时交警队把我家庭所有成员的资料都调了出来。从第二次调解失败的第二天开始我的家庭成员就开始接到无休止的各种说情的电话,就连我母亲几十年没用过的小名都调查了出来。(如果说不是交警泄露我的家庭资料)大家信吗?现在在事情清楚,案件明了的情况下交警队一直拖到29号才开出事故认定书。我以为折腾十多天一件再简单不过的事件就这么结束了。万万没想到29号下午的时候接到处理事故交警的通知,对方不同意扣12分的处理结果,拒绝在责任认定书上签字。要求我第二天再去一趟交警队从新处理。法律规定:责任认定书出来后,就算肇事方拒绝签字或者接收一样可以生效的。但是交警不这么做。敢问交警是知法犯法,还是包庇罪犯?真是无语。肇事方都承认逃逸了交警也已经出过责任认定书了。难道说就因为肇事方有人,有关系,有钱就可以这么亵渎法律吗?现在做个守法公民就这么难吗?法律在金钱面前就这么不堪一击吗?这个肇事逃逸就不能成立了吗?换个说法是不是所有犯法者的只要不在法律文书上不签字都不能处罚了?是不是公民犯罪后自废了手脚不能签字后,就可以逃过法律的制裁,如果真是这样那还要法律做什么?(就在今天9.16号 拿到了交警部门的处理结果,一分不扣罚款200元。我问处理故事的民警为什么不按法律走?这位民警同志给的回复让我很是无语,是因为肇事方不同意,肇事方就连这200元的罚款都不想交。不知道什么时候肇事逃逸的违法成本变的那么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