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惩治阻碍脱贫攻坚工作行为的通告
卢氏微扶贫
当前,全县脱贫攻坚已进入冲刺冲锋的最后阶段,为进一步服务和保障全县脱贫攻坚工作大局,严厉打击脱贫攻坚工作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全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确保2019年高质量脱贫摘帽。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严厉惩治阻碍脱贫攻坚工作行为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惩治重点
在全县脱贫攻坚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的,政法机关将依法予以惩处。
(一)各级各部门调研、核查、评估脱贫攻坚工作过程中,不配合、不如实陈述,故意隐瞒、编造家庭财产情况和已享受国家扶贫政策情况的;
(二)恶意隐瞒户籍信息或变相分户,骗取、冒领、套取社会救助、教育补贴、产业扶持、住房保障、医疗保障等扶贫资金的;
(三)长期失联或离开户籍地一年以上,返回户籍地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享受扶贫资金、项目、政策的;
(四)已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且新住房达到入住条件,拒不配合腾退、拆旧、复垦,长期占有“一户两宅”的;或者已报名搬迁且新房已达到入住条件,因个人原因胡搅蛮缠、反复无常,不能正常搬迁入住的。
(五)借用建档立卡贫困户名义获取金融扶贫贷款,或者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贷款到期后,拒不偿还、逃避偿还造成贷款逾期、不良的;
(六)不思进取,严重存在等、靠、要、赖等行为,以及无理纠缠帮扶干部,对帮扶干部实施人身攻击、要挟恐吓、恶意骚扰的;
(七)不符合建档立卡贫困户条件,以恶意举报、无理信访或其他极端方式,要挟、争当贫困户及索要扶贫政策的;
(八)为获取个人不正当利益,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等方式故意捏造扶贫领域违纪违法事实,或者暗中唆使他人捏造歪曲事实,并恶意控告检举的;
(九)相关单位、组织已依法依纪作出调查答复、明确结论的信访案件,举报人仍反复上访、诬告滥诉、陷害他人的;
(十)利用微信、微博、QQ、快手、抖音等方式在互联网发布关于脱贫攻坚的不实言论,或者恶意诋毁、造谣生事,对脱贫攻坚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制造事端,故意围堵冲击各类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以及重要活动区域,严重扰乱治安秩序的;蓄意缠访闹访,威胁、辱骂、骚扰、诋毁、殴打工作人员,以及其他阻碍脱贫攻坚工作开展、扶贫项目实施的;
(十二)不履行赡养义务、抚养义务的行为。
1、不履行法定赡养义务,甚至虐待老人的;
2、有安全住房,但与其共同生活的老人却未搬入而居住危房的,或拒绝对老人居住的危旧房进行安全改造的;
3、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的;
4、赡养义务人与被赡养人恶意串通,以让被赡养人居住破旧房屋或危房为手段,骗取、套取、索取国家扶贫资金、物资的;
(十三)子女长期霸占使用父母“一卡通”,支用养老金、低保金等各项补贴的;监护人长期霸占使用特困供养户的“一卡通”,支用被监护人特困供养金的;
(十四)非法强揽、骗取扶贫项目,或在项目施工中偷工减料、以次充优、拖延工期,影响扶贫项目效益发挥的;无故拖欠建档立卡户农民工工资的;
(十五)国家干部、公职人员、村组干部挤占、挪用、截留、私分、虚报扶贫资金,或者利用特殊身份插手、干预脱贫攻坚项目推进的;
(十六)违反法律法规、损害社会公序良俗和阻碍脱贫攻坚进程的其他行为。
二、惩治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信访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村规民约等法律法规。
三、惩治方式
根据情节给予训诫、警告、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的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卢氏县人民法院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卢氏县公安局 卢氏县司法局
2019年9月16日
距2019年9月30日户脱贫仅剩11天
距2019年12月31日县摘帽仅剩103天
卢氏微扶贫
当前,全县脱贫攻坚已进入冲刺冲锋的最后阶段,为进一步服务和保障全县脱贫攻坚工作大局,严厉打击脱贫攻坚工作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全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确保2019年高质量脱贫摘帽。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严厉惩治阻碍脱贫攻坚工作行为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惩治重点
在全县脱贫攻坚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的,政法机关将依法予以惩处。
(一)各级各部门调研、核查、评估脱贫攻坚工作过程中,不配合、不如实陈述,故意隐瞒、编造家庭财产情况和已享受国家扶贫政策情况的;
(二)恶意隐瞒户籍信息或变相分户,骗取、冒领、套取社会救助、教育补贴、产业扶持、住房保障、医疗保障等扶贫资金的;
(三)长期失联或离开户籍地一年以上,返回户籍地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享受扶贫资金、项目、政策的;
(四)已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且新住房达到入住条件,拒不配合腾退、拆旧、复垦,长期占有“一户两宅”的;或者已报名搬迁且新房已达到入住条件,因个人原因胡搅蛮缠、反复无常,不能正常搬迁入住的。
(五)借用建档立卡贫困户名义获取金融扶贫贷款,或者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贷款到期后,拒不偿还、逃避偿还造成贷款逾期、不良的;
(六)不思进取,严重存在等、靠、要、赖等行为,以及无理纠缠帮扶干部,对帮扶干部实施人身攻击、要挟恐吓、恶意骚扰的;
(七)不符合建档立卡贫困户条件,以恶意举报、无理信访或其他极端方式,要挟、争当贫困户及索要扶贫政策的;
(八)为获取个人不正当利益,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等方式故意捏造扶贫领域违纪违法事实,或者暗中唆使他人捏造歪曲事实,并恶意控告检举的;
(九)相关单位、组织已依法依纪作出调查答复、明确结论的信访案件,举报人仍反复上访、诬告滥诉、陷害他人的;
(十)利用微信、微博、QQ、快手、抖音等方式在互联网发布关于脱贫攻坚的不实言论,或者恶意诋毁、造谣生事,对脱贫攻坚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制造事端,故意围堵冲击各类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以及重要活动区域,严重扰乱治安秩序的;蓄意缠访闹访,威胁、辱骂、骚扰、诋毁、殴打工作人员,以及其他阻碍脱贫攻坚工作开展、扶贫项目实施的;
(十二)不履行赡养义务、抚养义务的行为。
1、不履行法定赡养义务,甚至虐待老人的;
2、有安全住房,但与其共同生活的老人却未搬入而居住危房的,或拒绝对老人居住的危旧房进行安全改造的;
3、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的;
4、赡养义务人与被赡养人恶意串通,以让被赡养人居住破旧房屋或危房为手段,骗取、套取、索取国家扶贫资金、物资的;
(十三)子女长期霸占使用父母“一卡通”,支用养老金、低保金等各项补贴的;监护人长期霸占使用特困供养户的“一卡通”,支用被监护人特困供养金的;
(十四)非法强揽、骗取扶贫项目,或在项目施工中偷工减料、以次充优、拖延工期,影响扶贫项目效益发挥的;无故拖欠建档立卡户农民工工资的;
(十五)国家干部、公职人员、村组干部挤占、挪用、截留、私分、虚报扶贫资金,或者利用特殊身份插手、干预脱贫攻坚项目推进的;
(十六)违反法律法规、损害社会公序良俗和阻碍脱贫攻坚进程的其他行为。
二、惩治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信访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村规民约等法律法规。
三、惩治方式
根据情节给予训诫、警告、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的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卢氏县人民法院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卢氏县公安局 卢氏县司法局
2019年9月16日
距2019年9月30日户脱贫仅剩11天
距2019年12月31日县摘帽仅剩103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