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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支敦士登(Liechtenstein)答题专用贴】180603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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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支敦士登公国(德语:Fürstentum Liechtenstein),简称列支敦士登,是欧洲中部的内陆袖珍国家,处于瑞士与奥地利两国之间,为世界上仅有的两个双重内陆国之一。瓦杜兹(Vaduz)是列支敦士登首都,全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的中心,也是全国最大的城市和旅游中心 。位于莱茵河东岸,坐落在群山环抱的盆地中。
国名的来源:“列支敦士登”为历史上公爵的姓氏,来源于维也纳附近的列支敦士登市镇名。在德语中,“列支敦士登”意为“发亮的石头”,因城内建筑物以浅白色大理石作材料而得名。别称为邮票王国。
地形地貌:列支敦士登西部为狭长的冲积平原,约占总面积40%,其余是山地,南部雷蒂亚山脉的格劳斯皮茨峰(Grauspitz,2599米)为全国最高点。 列支敦士登境内海拔最低处是汝格拉利特(Ruggeller Riet),海拔430米。
气候特征:列支敦士登气候温和,平均气温1月1.1℃,7月19.9℃。 部分地区一月可达-2.2℃。列支敦士登气候湿润,年降水量约为1000毫米,2月降水量是一年中最少的时候,约为95毫米;7月可达181毫米,是全年降水最多的时候。

列支敦士登国旗呈长方形,长与宽之比为5:3。由上蓝下红两个平行相等的横长方形组成,左上角有一金色的王冠。列支敦士登为世袭君主立宪制,国旗上的蓝、红色来自公国亲王旗的颜色,蓝色象征蓝天,红色象征夜晚地面之火。旗面上的王冠是神圣罗马帝国之王冠,这是1937年添加的,以便与海地国旗区别。王冠也是神圣罗马帝国的标志,因历史上列支敦士登曾为神圣罗马帝国王候的采邑。


IP属地:重庆1楼2019-09-23 13:08回复
    【2019年9月27日】
    我国认为未生效的条约不是国际法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条约的定义: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以国际法为准而缔结的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
    条约的主要特征是:条约的双方或各方都必须是国际法主体,条约为缔约主体创设国际权利和义务,条约必须以国际法为准,条约以书面形式为主。
    而条约的效力是:一个条约生效的方式和日期依条约的规定或谈判国之间达成的协议。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是指凡有效的条约对其各当事方均有约束力,必须由各当事方善意履行。该原则是国际法一项最基本的原则,其核心内容是条约必须得到善意履行。缔约国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已生效的条约在其领土内得到实施。
    当条约未生效时,也就意味着条约没有效力,没有效力的条约无法达到国际法的设立目的和需求,国际法亦无法产生效力。所以我国认为,未生效的条约不是国际法。


    IP属地:重庆来自Android客户端7楼2019-09-27 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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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0月12日】
      我国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是以一元论中的“国际法优先说”为依据,理由如下:
      列支敦士登有个著名的国际公法案例——*1诺特鲍姆案例,我们从这个案例中可以分析出列支敦士登的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列国支持“国际法优先说”来源依据,在我国对于此案的主张及理由中,我国认为危地马拉当局将其国民诺特波姆逮捕、拘留、驱逐并且排除于危国境外,以及扣押和没收他的财产,这是违反国际法的;拒绝为这些非法行为赔偿,也是违反国际法的。我国认为,国际法应该优先于国内法。
      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国内法,在国际司法实践中,当事国的国内法通常被认为是适用国际法必须参照的事实,而不是在国际关系层面上应予适用的法律。当事国虽然可能要求国际裁判机关对国内法规则的效力表示意见,但是该裁判机关仍是将这种要求视为应予确定的事实问题,而不是由其哉判的法律问题。
      *2因此,一项以违反 国际法的方式规定外国人待遇的国内法,仅仅是有助于确定该国违反国际法义务的事实之一,在国际层面上,不能以该国内法来确定国家行为的合法性,但是在该国的国内是可以这样做的。在“诺特鲍姆案”中,国际法院强调,该案的法律问题并不在于列支敦士登的法律制度或诺特鲍姆本人归化入籍的效力,而是列支敦士登根据其国内法准予诺特鲍姆入籍的事实是否所产生了危地马拉必须承认的国际法效力。
      *诺特鲍姆案例(出自国际公法案例)
      诺特波姆是德国人。1905年他离开德国,开始在危地马拉定居,并把危地马拉作为其事业的中心。1939年10月,他去列支敦士登探望其兄弟时申请入籍。按照列支敦士登国籍法,外国人入籍,必须已在该国居住至少3年,但在某些例外情况下可以免除这个限制。诺特波姆交了一笔费用后获得该限制的豁免,从而取得列支敦士登国籍。而按照德国国籍法,他同时丧失德国国籍。当时,德国已挑起第二次世界大战。
      1939年12月,危地马拉驻苏黎世总领事在诺特波姆的列支敦士登护照上签证,准予其重返危地马拉。他返回危地马拉后,即向危政府申请将其登记簿上的国籍由德国改为列支敦士登,并经过危政府批准。此后,他一直在危地马拉活动。1941年12月,危地马拉向德国宣战,德国被列入敌国。1943年11月,诺特波姆被危警方以敌国侨民为由逮捕,后被移交给美国。1944年12月,危地马拉当局撤销了把他登记为列支敦士登公民的行政决定,随后扣押和没收了他在危地马拉的财产。
      1946年,诺特波姆获得释放,他向危地马拉驻美领事申请回危,遭到拒绝,随后他赴列支敦士登定居。1946年2月,他又向危政府提出撤销1944年作出的关于取消对他的国籍登记为列国籍的行政决定的请求,也遭到危拒绝。 1951年12月7日,列支敦士登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主张及理由〗
      列政府认为,危地马拉当局将其国民诺特波姆逮捕、拘留、驱逐并且排除于危国境外,以及扣押和没收他的财产,这是违反国际法的;拒绝为这些非法行为赔偿,也是违反国际法的。
      危政府首先对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初步反对主张,理由是它接受法院管辖权的声明已于1952年1月26日过期。同时,危指出,尽管列支敦士登已赋予诺特波姆以列国籍,但危没有对此加以承认的义务。国籍是个人与国家联系的基础,赋予国籍的前提是个人与国家之间有某种密切的联系。危地马拉并不认为在本案中列支敦士登与诺特波姆之间有任何密切的联系,而国籍是外交保护的基础,所以,列不能以国籍为由对诺特波姆提供外交保护,而国际诉讼是外交保护的方式。因此,法院应驳回列的起诉。
      法院于1953年11月18日对管辖权作出裁决,确认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否定了危国关于管辖权的初步反对。之后,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于1955年4月6日作出判决:驳回列国的请求,支持危国的抗辩,认为危国提出了一项很好的原则,即国籍是个人与国家间联系的基础,也是国家行使外交保护的唯一根据。 但法院并不认为由于列国赋予了诺特鲍姆国籍,它就有了对抗危国的根据,法院也没有考虑诺特鲍姆列国的国籍效力。
      *2《奥本海国际法》注9引书,第46一47页。


      IP属地:重庆8楼2019-10-12 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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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0月27日】
        结合历史阐述本国国际法主体地位
        1、本国国家类别
        我国的重大历史事件有下:
        1719年1月23日,当时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查理六世将许内勒贝格庄园与瓦杜茨郡合并成立一个独立的小型大公国,赐名为列支敦士登。
        1800-1815年拿破仑战争时期,列支敦士登遭到法兰西第一帝国和俄罗斯帝国侵略;1805-1814年为拿破仑控制的“莱茵联盟”成员。(注:莱茵邦联又称莱茵联盟)
        1806年,列支敦士登成为一个主权国家。
        1815年,加入“德意志邦联”。
        1866年,列支敦士登宣告独立,此后一直保持中立。
        首先,我解释一下什么是大公国。大公国是指以大公或者女大公为国家元首的国家 。大公是世袭的, 掌握国家最高权力。而大公国的政府,和其它君主立宪国是一样的。大公作为国家的名义元首,不主持政务,国家实行代议制,由责任内阁行使权利。无论是公国还是大公国,同样都具有国家独立主权。
        在我国历史发展中,自我国1719年成为大公国以来,我国成为国际法主体,具备国际法主体资格。直至我国加入莱茵联盟,我国成为复合国中的邦联成员国,和若干个主权和国家,根据条约组成国家联合体,没有统一的中央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没有统一的国籍。而我国依然是国际法主体。我国宣告独立后,不再属于复合国,而是单一国,同时我国也是永久中立国。
        2、本国权利与义务
        我国是独立主权国家,享有国家基本的权利和义务。但是我国作为欧洲的一个双重内陆袖珍国,仅有着3.8万(2016)左右的人口,在经济和军事等方面比其他地大物博的国家更需要与其他国缔结良好的外交关系和制定符合我国特殊国情的外交政策。我国虽然是永久中立国,但我国依附瑞士,我国与瑞士关系非常密切,仅在瑞士设有大使馆,对外事务及在国外利益由瑞士官员代理。1919年起,瑞士驻外机构代表列在国外的利益;1924年,列同瑞士订立关税同盟,从此关税由瑞士管理。但同时,这并不与我国享有独立权冲突,我国依然按照我国的意识处理本国事物而不受其他国家干涉。并且我国也享有平等权,与其他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平等;我国也同时具有对自己国民与土地的管辖权与保卫自己国家的保卫权。


        IP属地:重庆9楼2019-10-27 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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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1月3日】
          除了联合国之外,对本国最重要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是欧洲自由贸易联盟
          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uropean Free Trade Association,简称EFTA)又称小自由贸易区、七国集团、七国联盟。由英国、瑞典、挪威、瑞士、奥地利、丹麦和葡萄牙组成的自由贸易区。为了与欧洲经济共同体抗衡,七国于1960年1月4日签订了《建立欧洲自由贸易公约》。由于联盟的实力不及欧共体,英国和丹麦于1972年底退出联盟,加入欧共体,其余成员国也纷纷与欧共体国家签署建立自由贸易区的协定。
          现在,联盟由6国组成,另有芬兰和列支敦士登为准成员国。总部设在日内瓦。它与欧洲共同体连在一起,形成世界上最大的自由贸易区 。
          我国认为欧贸易联盟是我国除联合国以外最重要的国际组织理由如下:
          1、欧贸联的目的是:逐步取消成员国内部工业品的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以实现“自由贸易”;对其他国家的工业品仍各保持不同的关税率;扩大农产品的贸易;不谋求任何形式的欧洲政治一体化 。这对于工业发达的我国,是非常有利的政策保护。
          欧洲自由贸易联盟与欧洲经济共同体有诸多重要方面不同:在实行自由贸易的范围上,前者不包括农产品,后者包括;前者一般不要求劳动力和资本在成员国间的自由移动,而后者要求;前者不象后者那样建立一个关税同盟和奉行一个共同的贸易政策而仅在成员国间取消关税壁垒,每一个成员国对非成员国都保持他们各自的关税税则。
          列支敦士登原是贫穷的农业国,大多数人从事畜牧业,只有小规模的纺织和陶瓷等工业。二战后逐步发展成为发达的工业国家。工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工业产品95%以上供出口。低税收政策和银行保密法促进了金融业发展,但同时使列成为“避税天堂”。1912年,我国开始发行邮票,我国邮票质量较高,也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之一。列支敦士登工业发达,主要有金属加工、机械、仪表制造、陶瓷、化工、医药、电子、纺织和食品加工等。真空镀膜产品、用于造船工业和建筑业的射钉枪、钻孔机以及假牙产品享有国际声誉。工业产品主要向欧美国家出口。2012年,全国有工业企业593家,从业人员14248人,占总从业人口的39.4%。
          我国工业在生产比重上占比很大,取消关税壁垒有利于我国对外进出口我国工业产品。这是成为提升我国经济能力的原因之一。
          2、有利于我国建立对外良好的贸易关系
          我国服务业发达,2010年从业人员12321人,占总从业人口的58.6%。2011年产值达38.3亿瑞郎,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71.27%。2012年,列支敦士登进出口总额为52.2亿瑞郎,其中进口额18.52亿瑞郎,同比下降5.7%,出口额33.68亿瑞郎,同比增长1.2%。主要贸易伙伴是瑞士、德国、美国。
          列支敦士登是联合国、欧洲委员会、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和欧洲经济区成员国,同70个国家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2003年,列外交活跃,除继续保持与瑞士、奥地利等邻国的传统关系和密切往来,还通过高层互访加强了与古巴、巴拿马、哥斯达黎加等发展中国家的友好关系与合作。进一步加强与欧盟国家的关系,2003年下半年列轮任欧洲经济区主席国,主持了欧经区扩大谈判和欧经区第20届部长理事会。列政府还向国际红十字会、联合国人口基金、伊拉克平民、奥地利援助组织、捷克政府等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并且进一步加强与美国的关系。


          IP属地:重庆10楼2019-11-03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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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1月24日】
            复述讲座内容,并阐述对本国的启示
            Gauri的讲座首先讲了南亚水资源的地理位置以及接邻国家的状态。然后重点讲述了南亚所面临的挑战。
            南亚面临的挑战有很多,Guari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论述:
            第一、人口增长、快速工业化以及随之而来的自然资源短缺和气候的变化带来的影响;
            第二、南亚面临着贫困、环境恶化和边界问题的挑战,最重要的是南亚缺乏一体化。南亚是世界上一体化程度最低的地区之一;
            第三、南亚国家之间相互不信任;
            第四、不断变化的边界导致政治不稳定,对该地区社会经济结构以及资源开发有着重要影响。
            南亚跨水合作的焦点总结成几个词语就是:“贫困”、“资源危机”、“气候变化”、“边界变动”、“缺乏集成和信任”、“环境恶化”。这些因素导致了南亚跨水合作举步维艰。而南亚跨界水资源合作有消极也有积极的影响,从消极的层面来看:1、南亚水资源合作主要限于水的分配,而多方面现实以及环境因素如社会经济发展、气候变化等未划分进去。
            2、南亚水资源涉众面窄。3、技术方面有着显著的欠缺,没有多加考虑社会经济方面,文化价值以及生物多样性。4、巨大的资源和时间成本,理论难以付诸实践。
            这些都是南亚跨水合作的消极影响,从积极影响来看,南亚跨水合作可以提高各国之间的环境水资源保护意识,进而对其发展有着正面引导作用。
            对于我国列支敦士登来说,南亚的水资源合作问题对我国有着很重要的启示。虽然我国是欧洲双重内陆国,但这并不代表南亚水资源问题与我国毫无关系。我国长时间与其他国家持续保持良好的外交关系,在近几年来与中国等多个国家先后建立了外交关系,这都意味着我国对外交的重视,而南亚水资源问题不仅对我国的外交方面有启发,对我国面对水资源利用以及与他国合作都有着重要启示。我国可以从南亚跨水合作中警示自己,在以后的社会发展中,不应只重视经济方面,水资源作为环境的重要载体,人类赖以生存的依托,更应该引起我国的重视。


            IP属地:重庆11楼2019-11-24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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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1月8日】
              “西亚水冲突与合作”讲座对本国的启示:
              本次讲座关于西亚跨界水冲突与合作,教授通过十个观点讲述了西亚水资源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首先,教授讲述了,西亚共有的水资源比中国多这一现实状况,从教授所给出的地图可发现,大部分的地表水是共享的,并且来自该地区之外,但是,清单还确定了若干跨界含水层系统,其中大部分为阿拉伯国家所有。而这些大型含水层系统的地下储水量远远超过了所有河流的排水量总和。但是即使在西亚水资源比中国多,西亚的水资源仍然十分缺乏。在水资源缺乏的情况下,水量和水量分配是水资源共享的主要内容。西亚的缺水使得其实施了一种供应管理方法,即设法利用所有可用的水资源,并将定水量分配作为优先的事项。而沿岸国家更倾向于分割该地区的水资源,而不是共享。
              其次,是水质的问题。日益严重的污染和盐碱化使得水资源污染问题迫在眉睫。在此情况之下,也对稀缺资源的利用能力有了巨大的影响。但同时,在阿拉伯地区,却无法对水资源掌握准确的数据,因一个为水仍然处于敏感地带,河岸国家之间的数据有限,对水的可用性和发展状态都是非常不利的。
              最后,教授讲述了关于地表水方面的问题。阿拉伯半岛的大部分含水层是不可再生的,它们在过去的几十年里的大规模发展导致了含水层的枯竭和前所未有的水文地质变化,这威胁着地下水利用的可持续性。而地下水和地表水之间的联系常常被忽略,地下水是许多干旱地区河流的基本流量,同样,地下水过度抽取降低了地下水位,导制淡水泉的小时,从而影响了地表水的流动。
              阿拉伯半岛的区域含水量是世界上最广泛和最丰富的系统之一,但是在其中仍然面临许多问题,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和努力去完善和解决。
              从阿拉伯的跨界水资源的合作问题,对我国列支敦士登有着不小的启示。阿拉伯半岛所面临的水资源问题其实折射出很多国家所忽视而存在的潜在问题,比如水资源的利用,合作,与可持续性发展。对于列支敦士登来说,我国虽然是处于奥地利和瑞士之间的一个双重内陆国,我国的国土面积和资源非常有限,但正是这样,我国才不应该忽视水资源的各种问题的探索和研究,因为对于我国来说,若我国想要获得更长远的高效生活发展,最基础的生活保障如人的生命保障如生命之泉——水,是万万不可忽视的。经济、科技等领域的发展也正是建立在这些基础的良性发展之上。


              IP属地:重庆12楼2019-12-01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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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问问列支敦士登邮政小包 UP014994514LI,怎么查到哪了,已经过去好几天了,在官网查只显示收寄时间,没有其他信息。查中国邮政和EMS也查不到


                IP属地:上海来自Android客户端13楼2020-07-19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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