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宇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靖刑初字第5号
公诉机关靖宇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爱香,出生于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县,捕前住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县。2012年4月9日因犯诈骗罪被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3年12月7日刑满释放。2014年5月12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靖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逮捕,现羁押于白山市看守所。
被告人胡云芬,出生于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捕前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2014年1月15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2月14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5月14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靖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逮捕,现羁押于白山市看守所。
靖宇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公诉刑诉(2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爱香、胡云芬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荆绍帅、鲍秀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爱香及其辩护人徐华、被告人胡云芬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靖宇县人民检察院以本案需要补充新证据为由,分别于2015年4月10日、2015年5月11日两次建议本院延期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靖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化名为“曾可先”的被告人陈爱香在云南通过他人介绍与王某甲认识,陈爱香隐瞒真实身份,以与王某甲结婚为由,向王某甲索要彩礼钱人民币64000元。二人回到靖宇后,陈爱香以曾可先的身份与王某甲举办婚礼,但陈爱香以户口本丢失等理由拒绝与王某甲结婚登记。
2014年3月,陈爱香积极给花园口镇珠宝村及其他村屯未婚男青年介绍对象,同时联系被告人胡云芬,让胡云芬带两个女的来靖宇县相亲。2014年4月1日,被告人胡云芬带着闫强芳(自称王强香、阿香)和杨玉婷(自称黄焕芹、小桃妹,批捕在逃)来到靖宇,陈爱香、胡云芬以介绍化名为“黄焕芹”的杨玉婷与都某甲结婚为由,取得都某甲的信任,向都某甲索要彩礼76000元,后杨玉婷使用“黄焕芹”假名与都某甲结婚,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2014年4月22日,被告人陈爱香、杨玉婷二人同时离开靖宇不知去向。
被告人陈爱香诈骗数额为14万元;被告人胡云芬诈骗数额为7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