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刘星老师
1、谈谈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对证据必须依法加以收集和运用。证据的合法性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主体合法。收集运用证据的主体要合法,只有法律规定的有权主体收集、运用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②程序合法。证据的提供、收集和审查,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出示和查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③形式合法。即作为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形式上必须符合法律要求。
本案中……
2、谈谈证据裁判原则
证据裁判原则是指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不能认定案件事实。证据裁判原则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①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依靠证据,没有证据就不能认定案件事实。②用于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即具有证据资格。③用于定案的证据必须是在法庭上查证属实的证据,除非法律另有规定。④综合全案证据必须达到法定证明标准才能认定案件事实。
本案中……
3、从证据的三性判断是否有罪?
(1)合法性。 合法性主要包括主体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本案中检方出示了张某首次有罪供述的审讯录像,警察朱某也出庭对审讯情况进行了说明。但有罪供述的笔录内容与在案审讯录像内容不完全一致,且在案审讯录像内容不完整,审讯录像中断一小时,且中断前后张某供述出现根本变化。 警察出庭后不能举证证明对张某的“思想教育”没有采用刑讯逼供手段。根据上述情况,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
(2)客观性。客观性是证据的首要属性和最本质的特征,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本案中,张某关于鼠药来源的多次庭前供述与证人证言不相符;供述把鼠药放在货架上毒老鼠,但从货架表面与旁边地面上提取的灰尘中均未能检出鼠药成分,亦形不成印证;供述的作案工具、剩余鼠药,均未能查获。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不能相互印证,相关证据矛盾和疑点无法合理解释、排除,张某庭前供述的客观性存疑。综上,张某的庭前供述不足以采信。
(3)关联性。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客观联系。本案中下列行为不具有关联性,类似行为(张某曾经有投毒行为)、品格证据(张某品行恶劣)、特定诉讼行为(张某一审时认罪伏法,二审翻供)、特定事实行为(张某案发后潜逃)。这些证件不具有关联性,因此法庭不能采纳。
4、谈谈证据审查的步骤?
(1)单独审查。单独审查是对每个证据材料分别审查,即单独审查判断每个证据材料的来源、内容及其与案件事实的联系,审查是否真实可靠及有多大的证明价值。
(2)比对审查。比对审查是对案件中证明同一案件事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证据材料的比较和对照,审查其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一致,能否合理地共同证明该案件事实。
(3)综合审查。综合审查是对案件中所有证据材料的综合分析和研究,看其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协调一致,能否互相印证和吻合,能否确实、充分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综合审查的关键是发现矛盾和分析矛盾,以便对案件中的证据材料作出整体性评价。
5、如何理解疑罪从无原则?
(1)疑罪,指有相当的证据说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犯罪嫌疑,但是全案证据又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要求,不能确定无疑地作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的结论。
(2)我国《刑诉法》第12条确立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这是无罪推定原则精神的体现。无罪推定被视为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之一,它是指任何人在未被依法确定为有罪之前,应被推定或假定为无罪。无罪推定有3项要求:①被告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②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检察官承担;③疑罪从无。
(3)我国刑诉法没有完全引入“无罪推定”原则,但是明确了“疑罪从无原则”。如《刑诉法》第17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如《刑诉法》第200条第3项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经过法庭审理,合议庭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些规定表明,刑事诉讼法明确了“疑罪从无”的处理原则。
(4) 我国对疑罪的处理进行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对“定罪证据”不足与“量刑证据不足”进行了区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6条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的,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死刑案件,认定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的事实证据不足的,不得判处死刑。
(5)在本案中,原审程序中的检察机关本应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用确实充分的有罪证据来推翻无罪的假定。在本案中,由于控诉证据达不到证明标准,则形成疑案,应当贯彻落实疑罪从无的要求。显然,原审法院也没有贯彻这一要求,将无罪判为有罪,从而形成错案,才需要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6、谈谈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1)惩罚犯罪, 是指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准确、 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 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公正适用刑法, 以抑制犯罪, 以及通过刑事程序本身的作用来抑制犯罪。 所谓保障人权, 是指在通过刑事诉讼惩罚犯罪的过程中,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
(2)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目的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 惩罚犯罪是对国家刑罚权的赋予, 保障人权是对国家刑罚权的规制。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应当并重, 而不能偏重其一。
(3)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既有统一的一面,也有矛盾、冲突的一面。当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发生冲突而无法兼顾时, 应当采取权衡原则, 综合考虑国家利益、 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 权衡利弊得失, 做出有利于实现刑事诉讼根本目的的选择。
7、谈谈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
(1)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指案件实体的结局处理所体现的公正。 刑事案件的实体公正,具体要求是:①据以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的认定,应当做到证据确实、充分;②正确适用刑法,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及其罪名; ③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适度判定刑罚;④对于错误处理的案件, 采取救济方法及时纠正、及时补偿。
程序公正,指诉讼程序方面体现的公正。 其具体要求是:①严格遵守刑诉法的规定; ②认真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③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取证;④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⑤保障诉讼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⑥按法定期限办案、结案.
(2)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其终极目的都在于追求纠纷的公正解决。程序公正具有保障实体公正实现的作用;程序公正对于实体公正又具有独立性,因为程序公正具有不同于实体公正的评判标准。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各有独立的内涵和标准,不能互相代替。
(3)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还可能出现价值冲突, 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非法取得的证据即使是真实的,也应当予以排除,体现了程序公正; 如果非法取得的证据不予排除,则体现了实体公正。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并非一律排除,可见,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采取的是并重态度。 冲突时采取利益权衡原则作出选择。
8、结合本案,谈谈申诉的主体和申诉途径。
(1)申诉主体:①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②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法院应当审查处理。③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本案中……
(2)申诉的途径——向法院申诉。
①根据刑诉解释相关规定可知,申诉原则上有原终审法院受理,特殊情形下可以变通。②法院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③对于符合规定的,决定重新审判,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④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申诉的途径——向检察院申诉。
①根据刑诉解释相关规定可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依法办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交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
②经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不予抗诉后继续提出申诉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且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复查的,如果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检察院不再立案复查,但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或者判决、裁定有其他重大错误可能的除外。
9、结合本案,谈谈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理解。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司法权的性质所决定的,是遵循司法运行规律的要求,也是在总结司法实践的经验和教训中得出的结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是审判中心主义理论。
审判中心主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1)实现庭审的实质化。审判程序是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未经人民法院宣告有罪,任何人不得被定罪处罚。庭审又是审判的核心。要实现审判中心主义,首先要实现以庭审为中心,改变庭审虚置化、形式化的倾向,使得庭审审理的案件经得起法律的考验和历史的考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实现审判程序对审前程序的的制约。充分发挥审判程序的诉讼制约功能,使侦查程序、审查起诉都围绕审判程序展开和进行;充分发挥审判保障诉权、充分尊重人权的功能,建立健全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审查机制。
(3)实现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审判中心主义就是要求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实现“由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坚持“无罪推定原则”“证据裁判原则”“疑罪从无原则”,严格“排除非法证据”,完善“证人出庭制度”“当庭宣判制度”等,使审判真正担负起实现司法公正的重任。
总之,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就是要坚持审判中心主义,发挥审判维护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
10、试论述认罪认罚从宽原则?
(1)认罪。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主动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对侦查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明确主动表示承认。
(2)认罚。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司法机关根据其案件的具体情况所给出的刑罚表示明确接受,尤其是接受检察院提出的包括主刑、附加刑以及是否适用缓刑等刑罚具体执行方式在内的量刑建议。
(3)从宽。既包括实体法上的从宽,也包括程序法上的从宽。实体法上的从宽,指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身所具有的实体法上的自首、坦白等量刑情节的基础上,在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前提下,给予其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以表示对其认罪认罚的鼓励。程序法上的从宽,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限制人身自由程度更轻的强制措施、作出轻缓的程序性处理或者适用更为便利和减少诉累的诉讼程序。例如,对于认罪认罚的案件,在符合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适用速裁程序,以尽快作出最终的处理。
(4)作用:确立认罪认罚的原则和制度,有利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实现简案快审核、难案精审,提高重大案件的审判质量,同时还有助于促进犯罪者的认罪悔罪与教育改造,实现预防再犯的刑罚目的。
(5)认罪认罚原则在各个诉讼阶段的表现:
①侦查阶段:
刑诉法第81条: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刑诉法第120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刑诉法第162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②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应当告知、听取、记录、签署具结书
刑诉法第173条: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刑诉法第174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③审判阶段:法院应当采纳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例外
刑诉法第201: 对认罪认罚案件,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④认罪认罚案件符合条件可以适用速裁程序
《刑诉法》第222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1、谈谈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对证据必须依法加以收集和运用。证据的合法性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主体合法。收集运用证据的主体要合法,只有法律规定的有权主体收集、运用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②程序合法。证据的提供、收集和审查,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出示和查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③形式合法。即作为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形式上必须符合法律要求。
本案中……
2、谈谈证据裁判原则
证据裁判原则是指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不能认定案件事实。证据裁判原则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①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依靠证据,没有证据就不能认定案件事实。②用于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即具有证据资格。③用于定案的证据必须是在法庭上查证属实的证据,除非法律另有规定。④综合全案证据必须达到法定证明标准才能认定案件事实。
本案中……
3、从证据的三性判断是否有罪?
(1)合法性。 合法性主要包括主体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本案中检方出示了张某首次有罪供述的审讯录像,警察朱某也出庭对审讯情况进行了说明。但有罪供述的笔录内容与在案审讯录像内容不完全一致,且在案审讯录像内容不完整,审讯录像中断一小时,且中断前后张某供述出现根本变化。 警察出庭后不能举证证明对张某的“思想教育”没有采用刑讯逼供手段。根据上述情况,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
(2)客观性。客观性是证据的首要属性和最本质的特征,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本案中,张某关于鼠药来源的多次庭前供述与证人证言不相符;供述把鼠药放在货架上毒老鼠,但从货架表面与旁边地面上提取的灰尘中均未能检出鼠药成分,亦形不成印证;供述的作案工具、剩余鼠药,均未能查获。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不能相互印证,相关证据矛盾和疑点无法合理解释、排除,张某庭前供述的客观性存疑。综上,张某的庭前供述不足以采信。
(3)关联性。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客观联系。本案中下列行为不具有关联性,类似行为(张某曾经有投毒行为)、品格证据(张某品行恶劣)、特定诉讼行为(张某一审时认罪伏法,二审翻供)、特定事实行为(张某案发后潜逃)。这些证件不具有关联性,因此法庭不能采纳。
4、谈谈证据审查的步骤?
(1)单独审查。单独审查是对每个证据材料分别审查,即单独审查判断每个证据材料的来源、内容及其与案件事实的联系,审查是否真实可靠及有多大的证明价值。
(2)比对审查。比对审查是对案件中证明同一案件事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证据材料的比较和对照,审查其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一致,能否合理地共同证明该案件事实。
(3)综合审查。综合审查是对案件中所有证据材料的综合分析和研究,看其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协调一致,能否互相印证和吻合,能否确实、充分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综合审查的关键是发现矛盾和分析矛盾,以便对案件中的证据材料作出整体性评价。
5、如何理解疑罪从无原则?
(1)疑罪,指有相当的证据说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犯罪嫌疑,但是全案证据又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要求,不能确定无疑地作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的结论。
(2)我国《刑诉法》第12条确立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这是无罪推定原则精神的体现。无罪推定被视为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之一,它是指任何人在未被依法确定为有罪之前,应被推定或假定为无罪。无罪推定有3项要求:①被告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②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检察官承担;③疑罪从无。
(3)我国刑诉法没有完全引入“无罪推定”原则,但是明确了“疑罪从无原则”。如《刑诉法》第17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如《刑诉法》第200条第3项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经过法庭审理,合议庭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些规定表明,刑事诉讼法明确了“疑罪从无”的处理原则。
(4) 我国对疑罪的处理进行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对“定罪证据”不足与“量刑证据不足”进行了区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6条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的,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死刑案件,认定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的事实证据不足的,不得判处死刑。
(5)在本案中,原审程序中的检察机关本应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用确实充分的有罪证据来推翻无罪的假定。在本案中,由于控诉证据达不到证明标准,则形成疑案,应当贯彻落实疑罪从无的要求。显然,原审法院也没有贯彻这一要求,将无罪判为有罪,从而形成错案,才需要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6、谈谈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1)惩罚犯罪, 是指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准确、 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 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公正适用刑法, 以抑制犯罪, 以及通过刑事程序本身的作用来抑制犯罪。 所谓保障人权, 是指在通过刑事诉讼惩罚犯罪的过程中,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
(2)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目的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 惩罚犯罪是对国家刑罚权的赋予, 保障人权是对国家刑罚权的规制。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应当并重, 而不能偏重其一。
(3)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既有统一的一面,也有矛盾、冲突的一面。当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发生冲突而无法兼顾时, 应当采取权衡原则, 综合考虑国家利益、 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 权衡利弊得失, 做出有利于实现刑事诉讼根本目的的选择。
7、谈谈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
(1)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指案件实体的结局处理所体现的公正。 刑事案件的实体公正,具体要求是:①据以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的认定,应当做到证据确实、充分;②正确适用刑法,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及其罪名; ③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适度判定刑罚;④对于错误处理的案件, 采取救济方法及时纠正、及时补偿。
程序公正,指诉讼程序方面体现的公正。 其具体要求是:①严格遵守刑诉法的规定; ②认真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③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取证;④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⑤保障诉讼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⑥按法定期限办案、结案.
(2)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其终极目的都在于追求纠纷的公正解决。程序公正具有保障实体公正实现的作用;程序公正对于实体公正又具有独立性,因为程序公正具有不同于实体公正的评判标准。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各有独立的内涵和标准,不能互相代替。
(3)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还可能出现价值冲突, 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非法取得的证据即使是真实的,也应当予以排除,体现了程序公正; 如果非法取得的证据不予排除,则体现了实体公正。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并非一律排除,可见,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采取的是并重态度。 冲突时采取利益权衡原则作出选择。
8、结合本案,谈谈申诉的主体和申诉途径。
(1)申诉主体:①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②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法院应当审查处理。③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本案中……
(2)申诉的途径——向法院申诉。
①根据刑诉解释相关规定可知,申诉原则上有原终审法院受理,特殊情形下可以变通。②法院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③对于符合规定的,决定重新审判,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④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申诉的途径——向检察院申诉。
①根据刑诉解释相关规定可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依法办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交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
②经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不予抗诉后继续提出申诉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且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复查的,如果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检察院不再立案复查,但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或者判决、裁定有其他重大错误可能的除外。
9、结合本案,谈谈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理解。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司法权的性质所决定的,是遵循司法运行规律的要求,也是在总结司法实践的经验和教训中得出的结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是审判中心主义理论。
审判中心主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1)实现庭审的实质化。审判程序是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未经人民法院宣告有罪,任何人不得被定罪处罚。庭审又是审判的核心。要实现审判中心主义,首先要实现以庭审为中心,改变庭审虚置化、形式化的倾向,使得庭审审理的案件经得起法律的考验和历史的考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实现审判程序对审前程序的的制约。充分发挥审判程序的诉讼制约功能,使侦查程序、审查起诉都围绕审判程序展开和进行;充分发挥审判保障诉权、充分尊重人权的功能,建立健全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审查机制。
(3)实现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审判中心主义就是要求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实现“由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坚持“无罪推定原则”“证据裁判原则”“疑罪从无原则”,严格“排除非法证据”,完善“证人出庭制度”“当庭宣判制度”等,使审判真正担负起实现司法公正的重任。
总之,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就是要坚持审判中心主义,发挥审判维护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
10、试论述认罪认罚从宽原则?
(1)认罪。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主动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对侦查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明确主动表示承认。
(2)认罚。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司法机关根据其案件的具体情况所给出的刑罚表示明确接受,尤其是接受检察院提出的包括主刑、附加刑以及是否适用缓刑等刑罚具体执行方式在内的量刑建议。
(3)从宽。既包括实体法上的从宽,也包括程序法上的从宽。实体法上的从宽,指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身所具有的实体法上的自首、坦白等量刑情节的基础上,在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前提下,给予其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以表示对其认罪认罚的鼓励。程序法上的从宽,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限制人身自由程度更轻的强制措施、作出轻缓的程序性处理或者适用更为便利和减少诉累的诉讼程序。例如,对于认罪认罚的案件,在符合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适用速裁程序,以尽快作出最终的处理。
(4)作用:确立认罪认罚的原则和制度,有利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实现简案快审核、难案精审,提高重大案件的审判质量,同时还有助于促进犯罪者的认罪悔罪与教育改造,实现预防再犯的刑罚目的。
(5)认罪认罚原则在各个诉讼阶段的表现:
①侦查阶段:
刑诉法第81条: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刑诉法第120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刑诉法第162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②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应当告知、听取、记录、签署具结书
刑诉法第173条: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刑诉法第174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③审判阶段:法院应当采纳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例外
刑诉法第201: 对认罪认罚案件,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④认罪认罚案件符合条件可以适用速裁程序
《刑诉法》第222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