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党纪政纪案件审理工作质量,提高案件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水平,根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案件审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严肃慎重区别对待的原则。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的原则,切实保证案件质量,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合法权利。
第三条 案件审理工作应当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基本要求;坚持实行回避制度和专人审核、集体审议制度。
第四条 案件审理部门与检查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全面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和工作责任机制,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共同保证办案质量,正确执行纪律。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级自办案件,下级呈报审批案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处理后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案件的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