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郑君律师分享抢劫罪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18日晚,被告人吴某饮酒后骑电动自行车至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海北路与银海街交叉口南侧50米附近,并将电动自行车停至人行道边上的小路。当晚21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步行至非机动车道,撞倒了骑自行车途经此地的被害人穆某。被害人穆某倒地左脚受伤并呼救,被告人吴某见状遂将被害人穆某手持的OPPO牌A59S手机(价值人民币1431元)强行夺取,并对被害人穆某实施击打。随后,被告人吴某又从身后抱着穆某欲将其拖入路边绿化带,因被害人穆某反抗及路过的李某1等人阻止,被告人吴某遂携带劫得的手机逃离现场。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穆某。
经鉴定,被害人穆某左脚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吴某的亲属赔偿被害人穆某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吴某获得被害人穆某谅解。
辩护思路:
被告人吴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吴某系自动投案,构成自首。被告人吴某的亲属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告人吴某获得被害人谅解,予以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吴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18日晚,被告人吴某饮酒后骑电动自行车至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海北路与银海街交叉口南侧50米附近,并将电动自行车停至人行道边上的小路。当晚21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步行至非机动车道,撞倒了骑自行车途经此地的被害人穆某。被害人穆某倒地左脚受伤并呼救,被告人吴某见状遂将被害人穆某手持的OPPO牌A59S手机(价值人民币1431元)强行夺取,并对被害人穆某实施击打。随后,被告人吴某又从身后抱着穆某欲将其拖入路边绿化带,因被害人穆某反抗及路过的李某1等人阻止,被告人吴某遂携带劫得的手机逃离现场。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穆某。
经鉴定,被害人穆某左脚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吴某的亲属赔偿被害人穆某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吴某获得被害人穆某谅解。
辩护思路:
被告人吴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吴某系自动投案,构成自首。被告人吴某的亲属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告人吴某获得被害人谅解,予以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吴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