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各级领导的请求书
2005年4月,城关派出所在办理陈汉明被伤害(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处)一案时,办案人员经多方努力侦查,找到唯一证人张XX,后被传到城关所辩认嫌疑人,本人在现场目睹整个辩认过程,陈玉华以及二个民警也在场,证人张XX在办案民警制作的辩认相片中当场辩认出排在第四个相片就是嫌疑人并说这个人已被你们传唤到所里,坐在楼下。
办案人将辩认做完以后,本人在辩认笔录上签了见证人,证人以及二个民警均也签名,且在辩认笔录上的十个嫌疑人的照片也是本人提供给办案人,陈玉华不等办案人员进一步将案件调查清楚,就迫不及待地将卷宗从办案人员手里拿走。后来,陈汉明已经上访到公安部,陈玉华才将卷宗拿出来,并说卷宗里面的一份证人的辨认笔录丢失。
后陈汉明上访到公安部并被公安部列为督办案件 ,上级机关准备立案调查,陈玉华赶紧叫人到东南酒店门口抓了十几个外来人口来照相,捺印指纹并收取每人15元照相费,搞二次辩认(做假辩论笔录),此时,证人不敢辩认,证人(张XX)已在第一次辨认后的当天晚上被陈玉华叫嫌疑人的亲属张XX(惠安县公安局民警)以及另一个民警庄XX(城关所下片民警)带队到其家中进行威胁、恐吓,并在二次假辨认前被陈玉华从家里叫到闽C0294车上进一步恐吓和威胁后又被陈玉华强行叫到城关所办公楼后面食堂做假辩认笔录并全程录像(该录像带已交到惠安县公安局纪委原副书记林锦龙),后又叫民警在事后制作的调查笔录的时间写为事前调查的时间并叫嫌疑人的家属来城关所作伪证来证明嫌疑人不在现场的笔录。事后该案由螺城、紫山镇政府共同出资80000元赔偿陈汉明,惠安县公安局就草草了结该案。因本人也被惠安县公安局纪检林锦龙叫去调查并做笔录,并向林锦龙如实反映当时的辨认过程情况。事后林锦龙将本人反映的情况通风报信并将我的调查笔录拿给陈玉华看,致使本人多次遭受到陈玉华以及他的家人的威胁、恐吓。
2009年10月20日,惠安县公安局在20090013 号《公安机关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上答复本人称:关于紫山镇陈汉明被伤害的问题,经查陈汉明就该案已签定息访息诉协议书,无证据证明陈玉华在该案办理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那么,请问惠安县公安局纪检组领导?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只要受害者签订息访息诉协议书,就不用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吗?证人已辩认出犯罪嫌疑人,为什么不办理强制措施手续?陈玉华为什么迫不及待地将卷宗从办案人手中拿走并私自隐藏,等到陈汉明上访到公安部,上级公安机关准备立案调查时才将卷宗拿出来说里面的一份证据(辩认笔录)不在了。陈玉华为什么叫民警在事后所制作的调查笔录的时间写为事前的时间并叫嫌疑人的家属来作伪证……等等?有卷宗可查。这种行为难道不是徇私舞弊吗?惠安县公安局纪委至今为什么不查清,这是严重的不作为,你们都是这样办案的吗?为此,为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本人特向各级领导请求,在法定的期限内,查清陈汉明被故意伤害案件中,办案人制作的辩认笔录的去向,并作出书面答复。否则,本人将不惜一切代价上京控告,坚决维权到底。
2005年4月,城关派出所在办理陈汉明被伤害(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处)一案时,办案人员经多方努力侦查,找到唯一证人张XX,后被传到城关所辩认嫌疑人,本人在现场目睹整个辩认过程,陈玉华以及二个民警也在场,证人张XX在办案民警制作的辩认相片中当场辩认出排在第四个相片就是嫌疑人并说这个人已被你们传唤到所里,坐在楼下。
办案人将辩认做完以后,本人在辩认笔录上签了见证人,证人以及二个民警均也签名,且在辩认笔录上的十个嫌疑人的照片也是本人提供给办案人,陈玉华不等办案人员进一步将案件调查清楚,就迫不及待地将卷宗从办案人员手里拿走。后来,陈汉明已经上访到公安部,陈玉华才将卷宗拿出来,并说卷宗里面的一份证人的辨认笔录丢失。
后陈汉明上访到公安部并被公安部列为督办案件 ,上级机关准备立案调查,陈玉华赶紧叫人到东南酒店门口抓了十几个外来人口来照相,捺印指纹并收取每人15元照相费,搞二次辩认(做假辩论笔录),此时,证人不敢辩认,证人(张XX)已在第一次辨认后的当天晚上被陈玉华叫嫌疑人的亲属张XX(惠安县公安局民警)以及另一个民警庄XX(城关所下片民警)带队到其家中进行威胁、恐吓,并在二次假辨认前被陈玉华从家里叫到闽C0294车上进一步恐吓和威胁后又被陈玉华强行叫到城关所办公楼后面食堂做假辩认笔录并全程录像(该录像带已交到惠安县公安局纪委原副书记林锦龙),后又叫民警在事后制作的调查笔录的时间写为事前调查的时间并叫嫌疑人的家属来城关所作伪证来证明嫌疑人不在现场的笔录。事后该案由螺城、紫山镇政府共同出资80000元赔偿陈汉明,惠安县公安局就草草了结该案。因本人也被惠安县公安局纪检林锦龙叫去调查并做笔录,并向林锦龙如实反映当时的辨认过程情况。事后林锦龙将本人反映的情况通风报信并将我的调查笔录拿给陈玉华看,致使本人多次遭受到陈玉华以及他的家人的威胁、恐吓。
2009年10月20日,惠安县公安局在20090013 号《公安机关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上答复本人称:关于紫山镇陈汉明被伤害的问题,经查陈汉明就该案已签定息访息诉协议书,无证据证明陈玉华在该案办理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那么,请问惠安县公安局纪检组领导?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只要受害者签订息访息诉协议书,就不用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吗?证人已辩认出犯罪嫌疑人,为什么不办理强制措施手续?陈玉华为什么迫不及待地将卷宗从办案人手中拿走并私自隐藏,等到陈汉明上访到公安部,上级公安机关准备立案调查时才将卷宗拿出来说里面的一份证据(辩认笔录)不在了。陈玉华为什么叫民警在事后所制作的调查笔录的时间写为事前的时间并叫嫌疑人的家属来作伪证……等等?有卷宗可查。这种行为难道不是徇私舞弊吗?惠安县公安局纪委至今为什么不查清,这是严重的不作为,你们都是这样办案的吗?为此,为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本人特向各级领导请求,在法定的期限内,查清陈汉明被故意伤害案件中,办案人制作的辩认笔录的去向,并作出书面答复。否则,本人将不惜一切代价上京控告,坚决维权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