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润泽化工有限公司背后强大的关系网和保护伞
题记:保护伞使两级法院判决生效的法律文书最后沦为一叠废纸
1、东明县人民法院一审2018)鲁1728民初1976号民事判决,判决山东润泽化工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2、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2018)鲁17民终4077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判决书已于2019年1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有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
3、东明县人民法院2019年1月28日立案执行,案号(2019)鲁1728执360号。
截至近九个月后的今天我们没有拿到一分钱。万般无奈,恳请媒体和公众参与舆论监督,为我们主持公道,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与此相关的任何原始证据材料,均可随时上传以供媒体和公众求证参考之用。)
我公司诉山东润泽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泽化工”)工程欠款一案,经山东菏泽东明县法院一审(以下简称“东明法院”)判决润泽化工支付工程款及利息,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菏泽中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我公司原以为通过正常的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可以顺利地拿到工程款,没想到润泽化工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据了解,在执行过程中山东东明石化集团(润泽化工是该集团旗下的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李湘平利用**代表身份调动各方关系,采取各种手段干预本案,甚至不惜捏造事实恶意诉讼,继续拖延支付我们的工程款。11个页面的一审判决书和15个页面的终审判决书,尽管白纸黑字地表明我们赢了官司,但我们没有拿到一分钱,我们赢回的无非是一叠废纸!
胜券在握的李湘平,很善于把握发力的节点。因润泽化工向为其做了工程的我司支付工程款乃天经地义,故而李湘平在审理判决阶段采取的是“知之任之”的态度。到了执行阶段,李湘平便显出了“长袖善舞”之能——据悉李湘平不但亲自向东明法院院长施压,还多次通过当地政府个别领导给东明法院院长打招呼,肆意干预阻挠生效法律文书的正常执行,致使案件执行数月没有任何进展。本应强力执行生效判决的东明法院,竟然沦为了润泽化工对抗履行法定义务的保护伞,使得菏泽中院的生效判决形同一纸空文!
本来一个简单的执行案,在李湘平的影响和干预之下变成了一个“老大难”执行案——
2019年1月28日,我公司向东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提交了润泽化工的银行账户和财产状况。该院以临近春节忙不过来为由未采取执行措施。
春节过后的2019年2月18日,我公司找到东明法院执行局局长崔胜利和执行法官于红捷,请求对润泽化工的银行账户进行查封划拨,并申请将润泽化工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然而崔胜利以东明县领导给东明法院院长打了招呼且全国两会即将召开,而李湘平是**代表,担心李湘平在会上给法院所做的报告投反对票为由,没有采取执行措施,让我们等到开完两会后再执行。
两会闭幕后,我们再次请求东明法院执行法官采取执行措施。在我们多次请求下,2019年3月29日,东明法院执行法官查封了润泽化工的银行账户,至此从立案执行到查封账户历时两月有余。
查封账户后,我们多次请求东明法院执行法官对账户内的资金进行划拨,东明法院执行法官以请示领导为由不予划拨。我们只能一次次地找执行法官,并到菏泽中院申诉反映,请求菏泽中院领导督促执行。在菏泽中院的督导下,东明法院执行法官于2019年4月25日同意第二天到银行进行划拨,但2019年4月26日一早,执行法官又告诉我们润泽化工不让划拨愿意自动履行执行义务。我们向东明法院执行法官质疑润泽化工是如何得知法院要划拨的?是谁向润泽化工通风报信的?但执行法官避而不答。同日上午11点半,润泽化工将部分判决款项汇至东明法院账户。我们提出润泽化工所汇款项不足,判决未完全履行,执行法官不予理睬。当我们申请领款时,执行法官推说家中有事未给我们办理领取执行款的手续。
2019年4月29日,我们办完领款手续准备领取执行款时得知,润泽化工已于2019年4月25日以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将我们诉至东明法院,并于4月26日将同日主动汇入的执行款查封于东明法院。
东明法院同意划拨款项和准备给付我们款项的时间与润泽化工起诉和查封款项的时间配合得无比默契和精准!我们不禁要问:难道东明法院有人与润泽化工之间有什么见不得人的勾连?抑或说这就是东明法院继续配合润泽化工拖延履行法定义务的合谋?否则,润泽化工怎会如此准确地知道法院划拨款项的时间而采取主动汇款以防被强制划拨并精准起诉和查封这笔款项于东明法院账户?有着充足履行能力的本执行案件又怎会不断拖延至今无果?我们申请执行,从立案到同意划拨银行冻结款用时三个月,而润泽化工以莫须有的质量问题起诉我们,从立案到下裁定冻结我们的执行款两头占着仅两天,这让我们如何相信东明法院所标榜的“司法公正”?
尽管润泽化工有县政府个别领导和特殊身份李湘平影响干预该案;尽管东明法院默契配合,但也无正当理由再继续拖延下去,怎么办?于是又心生一“邪计”:不惜恶意提起诉讼,其目的仍是拖延支付我们工程款——这难道不是润泽化工与东明法院恶意串通默契配合的又一次丑恶表演吗?!
东明法院受理润泽化工的恶意诉讼后,我们根据该院指定的举证期限提供了证明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的竣工验收报告、菏泽公安局消防支队的验收意见,而润泽化工在举证期内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却在过了举证截止日期后提出鉴定损失的申请,我们向东明法院提出异议,认为在没有查明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是否是我们的原因之前不应进行损失鉴定,此时鉴定评估是未审先判,但本案的执行法官不置可否。
2019年6月24日下午,我们从东明法院承办人处得知润泽化工又提交了新的鉴定申请,要求对工程所用钢管质量进行鉴定,且案件已经移交给了技术科,便向东明法院承办人指出润泽化工的申请已经超出举证期限,且在润泽化工未提供任何证据情况下,申请对已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近三年的工程进行质量鉴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不应准许。同时,我们向东明法院提出润泽化工的鉴定请求不符合合同约定,鉴定无法进行。然而2019年6月25日上午,当我们再次来到东明法院时,案件承办法官告知我们,润泽化工已经更改了鉴定请求(日期未变),法院也更改了委托鉴定的手续。这难道又是精准的巧合?我们认为更改鉴定申请是又一次违规通风报信的结果,或者说是再次商法勾结的丑恶表演!
事实上,该工程施工过程中有润泽化工工程管理和技术人员现场监督,并有工程监理;进场使用的材料均经过监理单位审查验收合格。2016年8月25日工程竣工后,我单位与润泽化工及监理单位河南省豫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三方共同对工程进行了验收,验收结论为符合要求。2016年11月18日,经润泽化工申请,菏泽市公安消防支队对工程进行了验收,验收意见为验收合格。按照合同约定2017年8月24日工程质保期限届满,我公司的保修义务也随之灭失。
润泽化工正常使用工程已近三年的时间,直到双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二审时其才提出了工程使用钢管不符合要求的抗辩意见,其目的无非是拖延工程款给付时间。菏泽中院在终审判决中,对润泽化工提出的质量问题请求作出了“关于工程采用的钢管问题,因时过境迁,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当时工程所采用钢管的情况,且工程已经公安消防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工程质保期也已经过”的认定并驳回了润泽化工的这一诉求。根据法律规定,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我方无须再举证,润泽化工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反驳。然而,东明法院无视工程验收合格已正常使用三年的事实,回避润泽化工超过举证期限提出鉴定申请的情况,在没有查明工程是否是交工时状态的情况下,我们认为这是东明法院配合润泽化工进入鉴定程序以拖延案件进程,明显在帮助润泽化工耍赖拖延。
我们多次向东明法院提出异议,认为工程验收合格,已交付使用三年未出现任何状况,且润泽化工未提供任何证据,不应进行鉴定(各地法院及最高法院对相应情况均未准许鉴定申请,有大量相关案件案例,有多个案例为证),要求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然而,东明法院对我们提出的异议均不理睬,未给予任何答复,至今不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
根据以上所述事实和法律法规,我们认为:
1、涉案工程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验收合格,经消防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正常使用至今,不存在质量问题。润泽化工无视多方(包括其自己)签字确认验收合格的事实,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以工程质量问题提起诉讼属于恶意诉讼,应予驳回。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不属于“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方面的问题。因此,即使工程未验收,润泽化工使用工程后也丧失了质量问题的请求权。更何况本案工程经多方验收合格,工程交付后,润泽化工至今正常使用,法院不应支持其质量问题的请求,东明法院准许润泽化工的鉴定申请违反本条款之规定,应予纠正。(本案工程使用了近三百种材料设备,如果润泽化工都无故提出质量鉴定,恐怕我们下辈子都拿不到工程款。本案与中新网等媒体报道的“企业讨债9年打赢官司也没用”一案非常相似,都有特权干扰司法、当事人与法院恶意串通的影子)
3、我们强烈要求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颁布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追究相关人员干涉与阻挠法院承办人独立办案的责任。
4、东明法院执行人员没有按照法定期限采取执行措施,在润泽化工未完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情况下,不采取执行措施,属于履行职务不当和失职。我们有充分的理由怀疑东明法院个别人与润泽化工恶意串通,帮助润泽化工拖延履行法定义务的时间,侵害我公司合法利益,是违规违法。
东明法院畏于李湘平的**代表身份和政府个别领导给予的压力,不履行法院职责,其行为导致我公司胜诉后至今无法得到工程款,造成我公司至今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材料款等,给我公司造成了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严重侵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特殊身份**代表与东明法院“联手”让我们赢了一叠废纸,无疑是我公司的无奈和悲哀!然而,站在依法治国和中国法治的高度,特殊身份**代表和法院联手坑当事人,肆无忌惮地践踏司法公正,不仅仅让特殊身份**代表的形象和菏泽法院的形象蒙羞,也让中国法律和法治中国蒙羞!为此,我们将本案的案情公之于网络,以请求广大公众参与舆论监督,替我们正义发声和呐喊,共同促进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共同促使东明法院守住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回归原本属于我们的合法权益和涉案利益,让我们在自己所遭遇的这起具体司法案件中真真切切地感受到公平正义!
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
2019年10月19日
题记:保护伞使两级法院判决生效的法律文书最后沦为一叠废纸
1、东明县人民法院一审2018)鲁1728民初1976号民事判决,判决山东润泽化工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2、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2018)鲁17民终4077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判决书已于2019年1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有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
3、东明县人民法院2019年1月28日立案执行,案号(2019)鲁1728执360号。
截至近九个月后的今天我们没有拿到一分钱。万般无奈,恳请媒体和公众参与舆论监督,为我们主持公道,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与此相关的任何原始证据材料,均可随时上传以供媒体和公众求证参考之用。)
我公司诉山东润泽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泽化工”)工程欠款一案,经山东菏泽东明县法院一审(以下简称“东明法院”)判决润泽化工支付工程款及利息,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菏泽中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我公司原以为通过正常的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可以顺利地拿到工程款,没想到润泽化工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据了解,在执行过程中山东东明石化集团(润泽化工是该集团旗下的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李湘平利用**代表身份调动各方关系,采取各种手段干预本案,甚至不惜捏造事实恶意诉讼,继续拖延支付我们的工程款。11个页面的一审判决书和15个页面的终审判决书,尽管白纸黑字地表明我们赢了官司,但我们没有拿到一分钱,我们赢回的无非是一叠废纸!
胜券在握的李湘平,很善于把握发力的节点。因润泽化工向为其做了工程的我司支付工程款乃天经地义,故而李湘平在审理判决阶段采取的是“知之任之”的态度。到了执行阶段,李湘平便显出了“长袖善舞”之能——据悉李湘平不但亲自向东明法院院长施压,还多次通过当地政府个别领导给东明法院院长打招呼,肆意干预阻挠生效法律文书的正常执行,致使案件执行数月没有任何进展。本应强力执行生效判决的东明法院,竟然沦为了润泽化工对抗履行法定义务的保护伞,使得菏泽中院的生效判决形同一纸空文!
本来一个简单的执行案,在李湘平的影响和干预之下变成了一个“老大难”执行案——
2019年1月28日,我公司向东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提交了润泽化工的银行账户和财产状况。该院以临近春节忙不过来为由未采取执行措施。
春节过后的2019年2月18日,我公司找到东明法院执行局局长崔胜利和执行法官于红捷,请求对润泽化工的银行账户进行查封划拨,并申请将润泽化工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然而崔胜利以东明县领导给东明法院院长打了招呼且全国两会即将召开,而李湘平是**代表,担心李湘平在会上给法院所做的报告投反对票为由,没有采取执行措施,让我们等到开完两会后再执行。
两会闭幕后,我们再次请求东明法院执行法官采取执行措施。在我们多次请求下,2019年3月29日,东明法院执行法官查封了润泽化工的银行账户,至此从立案执行到查封账户历时两月有余。
查封账户后,我们多次请求东明法院执行法官对账户内的资金进行划拨,东明法院执行法官以请示领导为由不予划拨。我们只能一次次地找执行法官,并到菏泽中院申诉反映,请求菏泽中院领导督促执行。在菏泽中院的督导下,东明法院执行法官于2019年4月25日同意第二天到银行进行划拨,但2019年4月26日一早,执行法官又告诉我们润泽化工不让划拨愿意自动履行执行义务。我们向东明法院执行法官质疑润泽化工是如何得知法院要划拨的?是谁向润泽化工通风报信的?但执行法官避而不答。同日上午11点半,润泽化工将部分判决款项汇至东明法院账户。我们提出润泽化工所汇款项不足,判决未完全履行,执行法官不予理睬。当我们申请领款时,执行法官推说家中有事未给我们办理领取执行款的手续。
2019年4月29日,我们办完领款手续准备领取执行款时得知,润泽化工已于2019年4月25日以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将我们诉至东明法院,并于4月26日将同日主动汇入的执行款查封于东明法院。
东明法院同意划拨款项和准备给付我们款项的时间与润泽化工起诉和查封款项的时间配合得无比默契和精准!我们不禁要问:难道东明法院有人与润泽化工之间有什么见不得人的勾连?抑或说这就是东明法院继续配合润泽化工拖延履行法定义务的合谋?否则,润泽化工怎会如此准确地知道法院划拨款项的时间而采取主动汇款以防被强制划拨并精准起诉和查封这笔款项于东明法院账户?有着充足履行能力的本执行案件又怎会不断拖延至今无果?我们申请执行,从立案到同意划拨银行冻结款用时三个月,而润泽化工以莫须有的质量问题起诉我们,从立案到下裁定冻结我们的执行款两头占着仅两天,这让我们如何相信东明法院所标榜的“司法公正”?
尽管润泽化工有县政府个别领导和特殊身份李湘平影响干预该案;尽管东明法院默契配合,但也无正当理由再继续拖延下去,怎么办?于是又心生一“邪计”:不惜恶意提起诉讼,其目的仍是拖延支付我们工程款——这难道不是润泽化工与东明法院恶意串通默契配合的又一次丑恶表演吗?!
东明法院受理润泽化工的恶意诉讼后,我们根据该院指定的举证期限提供了证明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的竣工验收报告、菏泽公安局消防支队的验收意见,而润泽化工在举证期内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却在过了举证截止日期后提出鉴定损失的申请,我们向东明法院提出异议,认为在没有查明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是否是我们的原因之前不应进行损失鉴定,此时鉴定评估是未审先判,但本案的执行法官不置可否。
2019年6月24日下午,我们从东明法院承办人处得知润泽化工又提交了新的鉴定申请,要求对工程所用钢管质量进行鉴定,且案件已经移交给了技术科,便向东明法院承办人指出润泽化工的申请已经超出举证期限,且在润泽化工未提供任何证据情况下,申请对已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近三年的工程进行质量鉴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不应准许。同时,我们向东明法院提出润泽化工的鉴定请求不符合合同约定,鉴定无法进行。然而2019年6月25日上午,当我们再次来到东明法院时,案件承办法官告知我们,润泽化工已经更改了鉴定请求(日期未变),法院也更改了委托鉴定的手续。这难道又是精准的巧合?我们认为更改鉴定申请是又一次违规通风报信的结果,或者说是再次商法勾结的丑恶表演!
事实上,该工程施工过程中有润泽化工工程管理和技术人员现场监督,并有工程监理;进场使用的材料均经过监理单位审查验收合格。2016年8月25日工程竣工后,我单位与润泽化工及监理单位河南省豫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三方共同对工程进行了验收,验收结论为符合要求。2016年11月18日,经润泽化工申请,菏泽市公安消防支队对工程进行了验收,验收意见为验收合格。按照合同约定2017年8月24日工程质保期限届满,我公司的保修义务也随之灭失。
润泽化工正常使用工程已近三年的时间,直到双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二审时其才提出了工程使用钢管不符合要求的抗辩意见,其目的无非是拖延工程款给付时间。菏泽中院在终审判决中,对润泽化工提出的质量问题请求作出了“关于工程采用的钢管问题,因时过境迁,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当时工程所采用钢管的情况,且工程已经公安消防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工程质保期也已经过”的认定并驳回了润泽化工的这一诉求。根据法律规定,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我方无须再举证,润泽化工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反驳。然而,东明法院无视工程验收合格已正常使用三年的事实,回避润泽化工超过举证期限提出鉴定申请的情况,在没有查明工程是否是交工时状态的情况下,我们认为这是东明法院配合润泽化工进入鉴定程序以拖延案件进程,明显在帮助润泽化工耍赖拖延。
我们多次向东明法院提出异议,认为工程验收合格,已交付使用三年未出现任何状况,且润泽化工未提供任何证据,不应进行鉴定(各地法院及最高法院对相应情况均未准许鉴定申请,有大量相关案件案例,有多个案例为证),要求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然而,东明法院对我们提出的异议均不理睬,未给予任何答复,至今不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
根据以上所述事实和法律法规,我们认为:
1、涉案工程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验收合格,经消防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正常使用至今,不存在质量问题。润泽化工无视多方(包括其自己)签字确认验收合格的事实,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以工程质量问题提起诉讼属于恶意诉讼,应予驳回。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不属于“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方面的问题。因此,即使工程未验收,润泽化工使用工程后也丧失了质量问题的请求权。更何况本案工程经多方验收合格,工程交付后,润泽化工至今正常使用,法院不应支持其质量问题的请求,东明法院准许润泽化工的鉴定申请违反本条款之规定,应予纠正。(本案工程使用了近三百种材料设备,如果润泽化工都无故提出质量鉴定,恐怕我们下辈子都拿不到工程款。本案与中新网等媒体报道的“企业讨债9年打赢官司也没用”一案非常相似,都有特权干扰司法、当事人与法院恶意串通的影子)
3、我们强烈要求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颁布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追究相关人员干涉与阻挠法院承办人独立办案的责任。
4、东明法院执行人员没有按照法定期限采取执行措施,在润泽化工未完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情况下,不采取执行措施,属于履行职务不当和失职。我们有充分的理由怀疑东明法院个别人与润泽化工恶意串通,帮助润泽化工拖延履行法定义务的时间,侵害我公司合法利益,是违规违法。
东明法院畏于李湘平的**代表身份和政府个别领导给予的压力,不履行法院职责,其行为导致我公司胜诉后至今无法得到工程款,造成我公司至今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材料款等,给我公司造成了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严重侵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特殊身份**代表与东明法院“联手”让我们赢了一叠废纸,无疑是我公司的无奈和悲哀!然而,站在依法治国和中国法治的高度,特殊身份**代表和法院联手坑当事人,肆无忌惮地践踏司法公正,不仅仅让特殊身份**代表的形象和菏泽法院的形象蒙羞,也让中国法律和法治中国蒙羞!为此,我们将本案的案情公之于网络,以请求广大公众参与舆论监督,替我们正义发声和呐喊,共同促进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共同促使东明法院守住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回归原本属于我们的合法权益和涉案利益,让我们在自己所遭遇的这起具体司法案件中真真切切地感受到公平正义!
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
2019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