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一、各项规定
1、监狱通过评选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使罪犯获得奖励和肯定,并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激励罪犯积极改造。
2、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评选是监狱及基层押犯单位在完成罪犯评审鉴定工作的基础上,依照一定的条件、程序组织评选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的一项教育改造和监管执法活动。评选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是一项肯定罪犯改造成绩,鞭策落后的教育改造激励措施。
3、监狱级和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每年评选一次。(省级基本取消)
4、严格执行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评选比例: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由监狱每年组织评选,评选比例一般不超过监狱押犯总数的20%;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由省监狱管理局每年组织评选,评选比例一般为监狱押犯总数的1.5-2%。
5、省局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核定各狱、所评选名额。如因年度内开展重大活动、完成重大任务、教育改造成绩突出等情况,需适当增加省级或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评选指标的,需请示省局,省局审批后方可实施。
二、严格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评选条件
(一)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的评选条件
1、认罪悔罪、积极改造;
2、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监规纪律;
3、讲究文明礼貌,乐于助人;
4、认真学习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成绩突出;
5、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6、达到计分考核奖励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选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1、入监接受改造不满1年的;
2、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未被减为无期或者尤其徒刑的;
3、服刑期间,实施逃跑、行凶、伤害、破坏等重新犯罪活动,受到刑事处罚未满二年的;
4、评选年度内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行政处罚的;
5、评选年度内“三课”教育考试有一门不及格的;
6、其他被认定不适合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选改造积极分子时应从严掌握:
1、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罪犯;
2、“涉黑”罪犯;
3、累犯
三、监狱结合实情,细化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评选条件和程序,指定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评选意见。
注:实际中,各监狱按照上述要求,结合实际会细化限制条件。
一、各项规定
1、监狱通过评选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使罪犯获得奖励和肯定,并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激励罪犯积极改造。
2、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评选是监狱及基层押犯单位在完成罪犯评审鉴定工作的基础上,依照一定的条件、程序组织评选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的一项教育改造和监管执法活动。评选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是一项肯定罪犯改造成绩,鞭策落后的教育改造激励措施。
3、监狱级和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每年评选一次。(省级基本取消)
4、严格执行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评选比例: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由监狱每年组织评选,评选比例一般不超过监狱押犯总数的20%;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由省监狱管理局每年组织评选,评选比例一般为监狱押犯总数的1.5-2%。
5、省局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核定各狱、所评选名额。如因年度内开展重大活动、完成重大任务、教育改造成绩突出等情况,需适当增加省级或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评选指标的,需请示省局,省局审批后方可实施。
二、严格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评选条件
(一)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的评选条件
1、认罪悔罪、积极改造;
2、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监规纪律;
3、讲究文明礼貌,乐于助人;
4、认真学习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成绩突出;
5、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6、达到计分考核奖励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选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1、入监接受改造不满1年的;
2、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未被减为无期或者尤其徒刑的;
3、服刑期间,实施逃跑、行凶、伤害、破坏等重新犯罪活动,受到刑事处罚未满二年的;
4、评选年度内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行政处罚的;
5、评选年度内“三课”教育考试有一门不及格的;
6、其他被认定不适合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选改造积极分子时应从严掌握:
1、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罪犯;
2、“涉黑”罪犯;
3、累犯
三、监狱结合实情,细化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评选条件和程序,指定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评选意见。
注:实际中,各监狱按照上述要求,结合实际会细化限制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