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一种创新的国际贸易方式,是指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经国家商务主管等部门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的、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15万(含15万)美元以下、并在采购地办理出口商品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依托电子口岸平台,建立涵盖市场采购贸易各方经营主体和贸易全流程的市场综合管理系统,商务、海关、税务、工商、质检、外汇等管理部门将建立市场采购贸易出口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出口商品“风险可控、源头可溯、责任可究”。
总结为四点:税费不征不退、贸易主体多元化、外汇管理简化、享受便利通关。适用政策
(一)经营主体准入政策。
各类对外贸易经营主体经向武汉市黄陂区商务局申请办理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后,均可开展市场采购贸易。允许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国家相关政策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经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后,取得个体工商户经营资格;允许在汉口北交易中心注册的港澳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经武汉市黄陂区商务局备案登记后,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资格。
(二)货物监管政策。
1.对在汉口北交易中心采购并通过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出口的商品,以市场采购监管方式(代码为“1039”)进行集中统一监管。海关对以市场采购监管方式申报出口的商品实施联网监管,不签发退税证明联和外汇核销证明联,对符合要求的出口商品实行简化归类申报,在源头可溯、风险可控、责任可究的前提下,采取最便利的通关措施。
2.对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商品,实行市场采购地报检,分类监管。根据报检主体的诚信等级、商品质量风险等情况,实行检验放行、验证放行、信用放行等便利通关模式。引导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办理商品原产地证书,利用进口国关税优惠政策,提升汉口北交易中心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
3.在汉口北交易中心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报关的每批次货值最高限额暂定为15万美元。
4.优化出口商品途中监管,支持汉口北交易中心建成具有始发港和目的港功能交易口岸,实现汉口北交易中心到口岸港商品途中运输全程监管。
(三)税收管理政策。
对市场集聚区的市场经营户通过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并以市场采购方式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同时免征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四)外汇监管政策。
1.允许办理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各类外贸经营主体,在银行开立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在有利于国际收支平衡的前提下,支持汉口北国际贸易交易中心个体工商户出口贸易使用外币或人民币结算,使用现金结算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