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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的视听资料如何区分是否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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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的视听资料如何区分是否侵权
从证据学来说:视听资料指的是利用录音,视频,光盘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手机存储的资料来证明真实情况的证据,随着科技的创新,越来越多的视听材料被当事人所采用。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因而,证据收集是否合法,就要看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假如未经许可进入第三方的住宅进行录音拍视频照相的,则属于侵权行为。
当然,在自己家进行取证,则不构成这种侵权问题,安放录音、视频设备在自己家里,是不构成侵权的,如果擅自放在第三方家中的,证据则不具备合法性。
如果通过非法的手段在第三方居所内偷拍亲密照片则不具备合法性。
如果在公共场所获得亲密的照片,就具有合法性。
再者,如果是通过法律禁止出售的窃听设备获取的证据也是不具备合法性。


1楼2019-10-31 13:59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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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楼2019-10-31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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