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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九州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王政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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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九州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王政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判决日期:
2018-07-30
申请人:
华夏九州通用航空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王政海
判决结果:
驳回申请人华夏九州通用航空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南昌市青山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湖劳人仲字[2018]第58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华夏九州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已预缴),由申请人华夏九州通用航空有限公司负担。
文书首部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1民特71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华夏九州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3399号,云中城B#办公楼4楼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MA35KAW82P。
法定代表人:熊国友,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喆婷,系该公司综合管理部副部长。
被申请人:王政海,男,汉族,1982年9月3日出生,住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诉讼记录
申请人华夏九州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政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人华夏九州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申请:1、撤销南昌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湖劳人仲字[2018]第58号仲裁裁决;2、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负担。事实和理由:1、南昌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违反法定程序,该裁决书第三页经审理查明:双方于2018年2月28日解除劳动关系系错误。事实上,被申请人向南昌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请求为支付2017年12月、2018年1月被扣工资和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并没有提出请求解除与申请人之间劳动关系。根据不告不理和居中裁决的诉讼原则,仲裁不可以以法律赋予的公权力处分当事人的权利,故仲裁委在被申请人未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申请下裁决劳动关系解除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违反法定程序;2、南昌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申请人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均××××新区,属南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被申请人王政海称,仲裁委没有违反法定程序,我们在咨询了市仲裁委后,南昌市仲裁委叫我去青山湖仲裁委立案的。申请人在2017年11月、12月对员工裁薪,在2月给我发了告知通知书,如果不同意新的工资标准1680元每月就视为双方自动解除劳动合同,所以是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我才提出了经济补偿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王政海因与华夏九州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向南昌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华夏九州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12月被扣工资2700元、2018年1月被扣工资2700元;支付经济补偿金7000元。南昌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5月18日作出湖劳人仲字[2018]第58号仲裁裁决,裁决:一、华夏九州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支付王政海工资5400元;二、华夏九州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支付王政海经济补偿金7000元。仲裁裁决一、二属终局裁决。华夏九州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本院认为:关于仲裁裁决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王政海在南昌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的经济补偿金申请系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南昌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王政海提出的申请审查双方是否解除劳动关系并进行裁决,未违反法定程序,申请人的该项申请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南昌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有管辖权的问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条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申请人未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管辖权异议,视为认可南昌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现以该理由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驳回申请人华夏九州通用航空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南昌市青山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湖劳人仲字[2018]第58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华夏九州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已预缴),由申请人华夏九州通用航空有限公司负担。
文书尾部
审判长 龚 江
审判员 陈大奎
审判员 沈 莉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钟万友


来自手机贴吧1楼2019-11-03 10:41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