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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控告河北省邯郸市邱县法院李连生涉嫌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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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打击老赖,塑造诚信;严惩腐败,维护正义。曲周县法院干警刘建国曾经向曲周县科协干部刘志民借钱而久拖不还,刘志民被迫依法起诉。先由邱县法院承办人孙九凡以“债权转让”为由而枉法裁判,作出驳回刘志民的诉讼请求,刘志民被迫上诉。邯郸市中级法院承办人赵建平依法撤销孙九凡枉法裁判,发回邱县法院重审。后由邱县法院承办人李连生以“债务转移”为由又枉法裁判,作出驳回刘志民的诉讼请求,刘志民被迫再次上诉。请看刘志民的《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上诉人、重审原告):刘志民,男,曲周县科协干部,手机15831839762。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被上诉人、重审被告):刘建国,男,曲周县法院干警,手机13603300638。
上诉人曲周县科协干部刘志民与被上诉人曲周县法院干警刘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邱县法院承办人李连生故意违背事实、违背法律而枉法作出的(2019)冀0430民初22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二审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以备查处腐败之需,让老赖者、让枉法者永远钉在历史耻辱柱上。
二、请求二审依法要求邱县法院承办人李连生到庭作出判后释明,让上诉人刘志民用什么证据如何向案外人谷建龙、张玉芳主张权利。
三、请求二审依法撤销邱县法院承办人李连生故意违背事实、违背法律而枉法作出的(2019)冀0430民初22号民事判决。
四、请求二审依法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改判为支持上诉人刘志民一审诉讼请求,让被上诉人刘建国承担还本付息及违约责任。
五、请求二审依法判令被上诉人借钱不还者刘建国承担该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案件终身负责,谁办案谁负责。不敬畏法律,只有被诅咒。做昧良心事,必定遭报应。
一、无耻:
1、借钱不还者无耻。
2、枉法判决者无耻。
二、人在做、天在看:
1、借钱还钱、天经地义。
2、借钱不还、天理难容。
三、曲周县法院干警刘建国借钱久拖不还:
1、刘建国不懂得感恩。
2、刘建国不知道愧疚。
四、邱县法院承办人李连生故意枉法判决:
1、刘建国债权未转让。
2、刘建国债务未转移。
总述,这是一件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997年,刘建国是曲周县科协一个司机,后借调到曲周县法院当司机,为了给案外人其战友谷建龙开饭店出借资金,先向曲周县党史办其战友赵某某借钱未果,又向该单位领导杨某某借钱也未果,后向刘志民借钱。当时刘志民也在曲周县科协工作,一个月工资不足300元,而刘建国想借到10000元,需要刘志民不吃不喝三年时间才可能攒够10000元。刘志民想办法多方筹措到10000元借给刘建国,刘建国给刘志民出具了借款手续,并有亲自签名,按捺手印;主要内容包括月利率1.8%,有违约金;当时民间借贷月利率一般在2%到2.5%之间。同时,刘建国把这10000元借给谷建龙,谷建龙也为刘建国出具了同样的借款手续,有其亲自签名,按捺手印。后来谷建龙出国,刘建国不想偿还刘志民本息。刘志民被迫向县人大、政法委、检察院、信访局等机关反映刘建国借钱不还问题,之后曲周县法院院长郭雪芝督促刘建国还本付息、或者转换手续,相继张继红院长、王宋堂院长、李延国院长都曾经多次督促刘建国还本付息、或者转换手续。2001年2月10日,刘建国给刘志民出具了新的借款手续,主要内容包括本金结转成18800元,月利率1.8%,期限三个月,超期一天按本金1‰加罚日违约金。2011年3月3日,刘建国与刘志民共同签订一个证明,主要内容是刘建国偿还刘志民15000元后,刘建国下欠刘志民本息由谷建龙、张玉芳(谷建龙妻子)偿还,刘建国与刘志民以前债权债务全部结清。随后刘建国委托刘志民作为代理人起诉了案外人张玉芳,并胜诉,之后申请曲周县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刘建国没有告知刘志民申请撤回了执行。一直到2017年11月2日刘志民向曲周县法院起诉刘建国,刘建国在二十多年时间内仍然没有还清本息。2017年11月8日,曲周县法院立案后向邯郸市中级法院提出请求,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刘建国系该院正式干警,为保证本案公正审理,请求将本案指定到其他人民法院审理”。2017年11月30日,邯郸市中级法院作出(2017)冀04民辖25号民事裁定认为,“本案被告刘建国系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正式干警,为保证案件公正审理,本院指定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管辖本案”。2018年3月23日,邱县法院承办人孙九凡枉法作出(2018)冀0430民初137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刘志民的诉讼请求”。刘志民为了维护公平正义和合法权益,在依法上诉同时,网上曝光邱县法院孙九凡枉法判决内容。2018年6月20日,邯郸市中级法院承办人赵建平组成的合议庭作出(2018)冀04民终2549号民事裁定,依法撤销了邱县法院承办人孙九凡枉法作出的(2018)冀0430民初137号民事判决,发回邱县法院重审。可是邱县法院用了一年时间又作出同样的枉法判决。2019年6月17日,邱县法院承办人李连生枉法作出(2019)冀0430民初22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刘志民的诉讼请求”。刘志民被迫再次上诉,维护公平正义和合法权益。借钱不还、枉法裁判,如同反腐热剧《人民的名义》里面的副院长陈清泉与外国女人在一个被窝里做出苟且之事,说是学习外语一样无耻。借钱的时候如何承诺的,二十多年了仍然不偿还本息,不讲信用,成为老赖。枉法裁判者,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有一定的审判经验,但是没有职业操守,没有公平正义,丧失灵魂良知,丧失人格尊严;给当事人造成诉累,浪费司法资源,损害法律尊严,损害法官形象。必须让腐败曝光于天下,接受舆论监督,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因此,上诉人依法上诉,请求邯郸市中级法院依法及时作出公正裁判,以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公平正义。
此致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刘志民
2019年7月1日
1、被告债务人刘建国向原告债权人刘志民出具借款证据:

2、邱县法院李连生违法认为被告刘建国债务转移、债权转让的证明:

3、邱县法院承办人李连生涉嫌故意枉法裁判民事判决书:







1楼2019-11-08 22:56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