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病残犯管理
一、监狱对患有疾病、年老、残疾罪犯特定管理。
二、加强监狱对老病残犯管理教育工作和医疗救治工作,矫正其恶习,贯彻人道主义精神维护监狱安全稳定。
三、职责
1、省监狱管理局狱政处负责老病残犯日常管理制度的指定,刑罚、狱侦、生活等部门按分工做相应工作。
2、监狱医院负责老病残罪犯的鉴定、治疗工作。
3、监狱狱政科负责老病残犯的调动、日常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4、生活卫生科负责老病残犯生活治疗保障工作。
5、监区负责老病残罪犯的日常管理改造等工作。
四、管理措施
(一)老病残罪犯的分类及标准
1、老年罪犯是指年龄超过60岁的罪犯。
2、患病罪犯病情符合保外就医条件因无具保人,或者因有其他法定原因不能暂予监外执行;身患严重疾病,经医院治疗6个月以上未见明显好转,且病情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
3、残疾罪犯,是指罪犯患有视力、听力、肢体、语言和精神残疾,且严重影响罪犯生活和劳动能力的罪犯。
(二)老病残犯的认定由入监部门及其他监区提出建议,填写《老年、残疾、患病罪犯审批表》。监狱医院医务警察根据有关年龄、残疾、病情标准作出鉴定,监狱狱政部门审核,监狱主管领导批准决定。有狱政部门开具调动手续。
(三)老病残罪犯实行集中关押或相对集中关押,关押监区应认真贯彻人道主义精神,根据认定的老病残犯的学习、劳动和生活自理能力,安排与其相适应的学习、劳动岗位和劳动任务。
关押老病残犯的监区,应认真做好卫生、内务工作,落实好对老病残罪犯的互监包夹和封闭管理,加强监控,防止其自伤、自残、自杀行为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发生。
(四)对老病残犯的考核主要注重其悔罪和遵守监规的实际表现,对具有部分劳动能力的,应合理分配任务,客观公正的进行考核。
(五)需在监狱医院住院治疗的,按规定办理住院手续。病犯所在监区应向监狱医院介绍罪犯的服刑改造情况。病犯住院期间的管理教育、考核奖惩由监狱医院负责。
(六)老病残犯的考核单独进行,等级处遇适度提高。
一、监狱对患有疾病、年老、残疾罪犯特定管理。
二、加强监狱对老病残犯管理教育工作和医疗救治工作,矫正其恶习,贯彻人道主义精神维护监狱安全稳定。
三、职责
1、省监狱管理局狱政处负责老病残犯日常管理制度的指定,刑罚、狱侦、生活等部门按分工做相应工作。
2、监狱医院负责老病残罪犯的鉴定、治疗工作。
3、监狱狱政科负责老病残犯的调动、日常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4、生活卫生科负责老病残犯生活治疗保障工作。
5、监区负责老病残罪犯的日常管理改造等工作。
四、管理措施
(一)老病残罪犯的分类及标准
1、老年罪犯是指年龄超过60岁的罪犯。
2、患病罪犯病情符合保外就医条件因无具保人,或者因有其他法定原因不能暂予监外执行;身患严重疾病,经医院治疗6个月以上未见明显好转,且病情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
3、残疾罪犯,是指罪犯患有视力、听力、肢体、语言和精神残疾,且严重影响罪犯生活和劳动能力的罪犯。
(二)老病残犯的认定由入监部门及其他监区提出建议,填写《老年、残疾、患病罪犯审批表》。监狱医院医务警察根据有关年龄、残疾、病情标准作出鉴定,监狱狱政部门审核,监狱主管领导批准决定。有狱政部门开具调动手续。
(三)老病残罪犯实行集中关押或相对集中关押,关押监区应认真贯彻人道主义精神,根据认定的老病残犯的学习、劳动和生活自理能力,安排与其相适应的学习、劳动岗位和劳动任务。
关押老病残犯的监区,应认真做好卫生、内务工作,落实好对老病残罪犯的互监包夹和封闭管理,加强监控,防止其自伤、自残、自杀行为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发生。
(四)对老病残犯的考核主要注重其悔罪和遵守监规的实际表现,对具有部分劳动能力的,应合理分配任务,客观公正的进行考核。
(五)需在监狱医院住院治疗的,按规定办理住院手续。病犯所在监区应向监狱医院介绍罪犯的服刑改造情况。病犯住院期间的管理教育、考核奖惩由监狱医院负责。
(六)老病残犯的考核单独进行,等级处遇适度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