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师好,我新近加入一个单位,在经过用人单位10天的培训后于7月30日正式上岗加入公司的下属单位A,在9月14日单位以人员正常调动的理由把我调去另一个下属单位B,期间一直说辞在试用期内不予签订合同,结果于今日也就是11月11日给了我一份劳动合同让我签署,上面写明签订三个月至一年内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签订合同日期写的是9月15日至10月14日一个月试用期,10月15日正式入职,要把一个月试用期工资均摊到前三个月,也就是试用期三个月每个月1000,美其名曰试用期补助,面对这份不合理的合同我应该签么?有完整的工作记录,面对这种情况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