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检察院阶段,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的理由绝大部分是根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疑不起诉。东垦检公刑不诉〔2019〕8号不起诉决定书则是直接认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丽莲检公诉刑不诉〔2019〕72号则少见的进行了说理,对律师辩护也很有借鉴意义: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丽水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认定丽水市中油灵山石油销售有限公司环城南路加油站(以下简称“环城南路加油站”)在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情况下经营成品油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及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证据不足,故难以认定李某某构成非法经营罪。理由如下:首先,环城南路加油站系合法企业;其次,环城南路加油站在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先照后证”的改革背景下,已取得丽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说明其具备了开展成品油经营活动的一定条件;第三,环城南路加油站虽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便进行经营成品油(92号汽油、95号汽油、0号柴油)的活动,但其经营的成品油(92号汽油、95号汽油、0号柴油)均是从福建闽海石化有限公司等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来源合法;第四,环城南路加油站有向丽水市商务局申领《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积极行为,且对申领过程存在、出现的问题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解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