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婚前病史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再次引起舆论广泛关注。不少人对这一规定表示支持,认为婚前病史知情权事关婚姻质量。也有人认为病史属隐私,应尊重个人隐私权。网友疑惑:难道生过病就没有了结婚权?强制说出患病经历,患者隐私权又该如何保障?还有网友提出,强调重大疾病婚前告知义务的同时,还须配套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综合《新京报》、光明网等)
@赵龙龙1991:我认为这是个人隐私。
@莫IPIG:难道生过病就没有了结婚权?强制说出患病经历,患者隐私权又该如何保障?
@lolip:患病了就没有资格结婚了么?
@和华丽丽:婚检都只会把结果反馈给当事人,这样强制要求说病史,那患者的隐私权如何保障?
@王文娜:婚前重大病史告知,无关侵犯隐私,而是对婚姻平等内含的权利与义务的明确要求。这本身并无不妥之处,此前因隐瞒重大疾病导致夫妻一方受到伤害,或婚后双方背上沉重债务等事件频发,也印证了其必要性。
@付建:配偶对另一半身体状况享有知情权。婚姻中隐瞒重大疾病,侵犯的不仅仅是知情权,甚至可能是生命权。对于罹患重大疾病的配偶而言,隐私权不能成为其隐瞒病情的借口。
@不太乖女士:不能把知情权简单地等同于不保护隐私,婚姻的意义不只是两个人一起享受生活的美好,也有共同承担坎坷的责任。婚前告知,给对方一个考量自己是否有能力与伴侣共同面对疾病的机会,每个人对于困难的承受力确实不同,身患疾病有资格结婚,但也需要寻找有能力共同承担疾病的伴侣。
@襄阳王东升:每个人都有结婚的权利,但前提不能妨碍他人。刻意隐瞒、欺骗,对结婚对象是不公平的。
@有时候会抽风的面瘫君:隐私权体现在和他人无关的事情上,但是病患的配偶利益会受到侵害,这就已经不是无关,而是相关了。
@MangoC喵:疾病和负债必须提前告知,因为婚后这些都是要夫妻共同承担的,甚至还会影响后代和对方父母、亲友,这是对婚姻最起码的尊重。
@王冬青:当夫妻个人的隐私权与知情权发生冲突时,应以对婚姻生活的影响程度来判断。
@罗志华:兼顾两者的一个办法是,通过列出具体的疾病名单,划出一个必须告知的底线,同时也标明一个鼓励告知的上线。划出底线的主要目的,是以保护知情权为主,主要针对一些对婚姻影响重大的疾病,患病一方在结婚前必须告知,否则就应付出相应法律代价。标明一个鼓励告知的上线,则主要是为了兼顾隐私保护。这类疾病对对方或可造成一定的影响,但影响比较有限,在这种情况下,是不适合强制性地要求告知的,应该给予患病一方不告知的自由。对于上线不作必须达到的要求,但可以给予一定的道德约束。
@殷国安:隐私权的保护,第一不能损害公共利益,第二也不能以损害他人利益为代价。不应该为了一个公民的隐私权,危害他人,或造成恶劣的社会后果。
@然玉:“婚前坦白重大病史”的规定,最终还是为了避免“受害者”的产生。有关“隐私权受侵害”的担忧,不应该将矛头对准该法条本身,而应通过进一步探讨“重大病史”的具体范围,达到保护个人隐私和保障伴侣知情权、生命健康权之间的平衡。
@木须虫:强调婚姻双方重大疾病婚前告知义务的同时,还须配套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应当告知“重大疾病”的标准,婚前健康告知义务行使的形式,以及因此主张撤销婚姻的条件、认定标准、裁决程序,对婚姻双方予以公平的保护。此外,在制度上应将婚前健康等告知义务的行使,纳入到婚姻登记前的服务中来,如在登记文书中声明、承诺,将婚前体检纳入到医保等保障福利,提高婚检率,减少疾病隐情。
@赵龙龙1991:我认为这是个人隐私。
@莫IPIG:难道生过病就没有了结婚权?强制说出患病经历,患者隐私权又该如何保障?
@lolip:患病了就没有资格结婚了么?
@和华丽丽:婚检都只会把结果反馈给当事人,这样强制要求说病史,那患者的隐私权如何保障?
@王文娜:婚前重大病史告知,无关侵犯隐私,而是对婚姻平等内含的权利与义务的明确要求。这本身并无不妥之处,此前因隐瞒重大疾病导致夫妻一方受到伤害,或婚后双方背上沉重债务等事件频发,也印证了其必要性。
@付建:配偶对另一半身体状况享有知情权。婚姻中隐瞒重大疾病,侵犯的不仅仅是知情权,甚至可能是生命权。对于罹患重大疾病的配偶而言,隐私权不能成为其隐瞒病情的借口。
@不太乖女士:不能把知情权简单地等同于不保护隐私,婚姻的意义不只是两个人一起享受生活的美好,也有共同承担坎坷的责任。婚前告知,给对方一个考量自己是否有能力与伴侣共同面对疾病的机会,每个人对于困难的承受力确实不同,身患疾病有资格结婚,但也需要寻找有能力共同承担疾病的伴侣。
@襄阳王东升:每个人都有结婚的权利,但前提不能妨碍他人。刻意隐瞒、欺骗,对结婚对象是不公平的。
@有时候会抽风的面瘫君:隐私权体现在和他人无关的事情上,但是病患的配偶利益会受到侵害,这就已经不是无关,而是相关了。
@MangoC喵:疾病和负债必须提前告知,因为婚后这些都是要夫妻共同承担的,甚至还会影响后代和对方父母、亲友,这是对婚姻最起码的尊重。
@王冬青:当夫妻个人的隐私权与知情权发生冲突时,应以对婚姻生活的影响程度来判断。
@罗志华:兼顾两者的一个办法是,通过列出具体的疾病名单,划出一个必须告知的底线,同时也标明一个鼓励告知的上线。划出底线的主要目的,是以保护知情权为主,主要针对一些对婚姻影响重大的疾病,患病一方在结婚前必须告知,否则就应付出相应法律代价。标明一个鼓励告知的上线,则主要是为了兼顾隐私保护。这类疾病对对方或可造成一定的影响,但影响比较有限,在这种情况下,是不适合强制性地要求告知的,应该给予患病一方不告知的自由。对于上线不作必须达到的要求,但可以给予一定的道德约束。
@殷国安:隐私权的保护,第一不能损害公共利益,第二也不能以损害他人利益为代价。不应该为了一个公民的隐私权,危害他人,或造成恶劣的社会后果。
@然玉:“婚前坦白重大病史”的规定,最终还是为了避免“受害者”的产生。有关“隐私权受侵害”的担忧,不应该将矛头对准该法条本身,而应通过进一步探讨“重大病史”的具体范围,达到保护个人隐私和保障伴侣知情权、生命健康权之间的平衡。
@木须虫:强调婚姻双方重大疾病婚前告知义务的同时,还须配套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应当告知“重大疾病”的标准,婚前健康告知义务行使的形式,以及因此主张撤销婚姻的条件、认定标准、裁决程序,对婚姻双方予以公平的保护。此外,在制度上应将婚前健康等告知义务的行使,纳入到婚姻登记前的服务中来,如在登记文书中声明、承诺,将婚前体检纳入到医保等保障福利,提高婚检率,减少疾病隐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