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许有人会觉得奇怪, 你说超存在不是一个存在者,你又说汽车的主人是这辆汽车的超存在, 难道汽车的主人不是存在者吗?这难道不是自相矛盾吗?
其实, 这里不是自相矛盾,我们只需要知道这里的“超存在”是一种特殊的关系, 当我们说汽车的主人是汽车的超存在时, 我们是就这种关系而言的,是就这种所属关系而言的。那么, 在这种关系中的存在者并不是独立的存在者。
作为一个例子, 一个人的父亲也是这个人的超存在, 但这里的父亲是就与这个人的关系而言的, 而不是作为一个独立的存在者而言的。所以, 这个超存在也不是一个存在者。
有了这些例子以及一些基本的讨论后, 我们来定义任何存在者的超存在:
假设有一个存在者,那么, 它的超存在是与该存在者相关的存在,而所有的这些相关的存在共同决定了该存在者。
也许你会对这个定义不满意,譬如怎么叫做“共同决定了该存在者”? 这些所有的超存在如何决定该存在者? 这个原因在于我认为, 我们无法真正地认识或者通达存在者, 我们所能认识或者通达的只是各种各样的超存在, 我们假设这些超存在的共同作用使得我们通达存在者。
或者我们换一个说法, 存在者其实是无法认识的, 也是无法通达的,它就是康德意义下的“物自体”。虽然我们无法认识或者通达“物自体”, 但我们可以通达它的超存在。通过认识或者通达其超存在, 我们无限接近地认识或者通达该存在者。
当然, 这里有两个问题我们并没有解决, 也可能无法被解决, 但我还是在这里提出来:
问题1: 我们是否可以通过对于存在者的超存在研究,通达到“物自体”?
问题2:如果我们无法通达到“物自体”,我们是否可以通过对于存在者的超存在研究, 渐进地逼近“物自体”?
但无论我们是否能够解决这两个问题, 对于存在者的超存在的研究(认识或者通达超存在)仍然是我们的必经之途。因为我们没有其它的路径, 我们没有其它的道路, 这是我们唯一的道路。
从关于存在者的超存在定义出发, 我们可以看到实质上对于某个存在者, 我们可以有许许多多的超存在, 甚至有无穷多的超存在。问题的关键是我们需要所有的这些超存在吗?哪些超存在是重要的, 哪些超存在是不重要的?而这些超存在的重要性或者不重要性又是在哪种意义上使用的呢?
同样以我们在上面所举的例子“汽车”为例:
关于汽车的颜色超存在是否是重要的呢? 也许。 如果一个人喜欢特别的颜色,那么, 颜色对于他来说就是重要的。如果他不太关心颜色,那么, 颜色超存在对于他来说就不是重要的。汽车的硬度恐怕就不是那么重要了。 而汽车的价格可能就是重要的, 汽车的质量可能也是重要的。汽车的牌子可能也是重要的。
我们可以看出, 超存在其实有重要性的区别。但这种区别是相对人来说的。如果不相对于人,所有的超存在都具有同样的地位。 但对于不同的人, 某个超存在的重要性又有所不同。换句话说, 超存在的重要性与主体(考察者)有关。
我们还是以传统的主体和客体的模式来讨论存在者的超存在。
(对于主客体的模式, 胡塞尔是拒绝的, 海德格尔也是拒绝的。 但我认为这种拒绝并没有在实质上解决主客体二元对立的问题,而只是在形式上避开了这个问题。 我在《认知体系现象学》中讨论过胡塞尔的一元化解决方案并没有在任何意义上解决这个问题。胡塞尔悬置了外部物体, 但当他对意识中的对象立义时, 他必须请回外部物体。举一个例子, 当他看到一个苹果时, 它的意识中有了苹果的现象, 但当它给这个现象立义时,或者说考察对象的内容意义时, 这个对象就是“苹果”, 而这个立义的对象并不是对于意识中的物体的立义, 而是对于外部物体的立义。 因为意识中的物体是不可食用的,而苹果就意味着可以被食用。 那么, 这个立义就不可避免地指向外部物体。所以, 胡塞尔根本就无法真正地悬置外部物体。)
假如我是主体, 而存在者是客体,例如汽车作为存在者。 我把汽车的超存在的本来状态称之为汽车的本相超存在。而汽车在我心目中的超存在我称之为主观超存在。对于任何存在者,我们作同样的定义来定义本相超存在以及主观超存在。显然, 本相超存在无所谓重要性的区别, 但主观超存在则必然有重要性的差别,而这个重要性的差别依赖于主体。
当我们讨论人(也就是说, 存在者是人)的时候, 因为人既是主体, 也是客体, 情形就会复杂很多, 我们在后面将会看到(第三章)。
我们在前一节讨论过四个世界的存在者,我们在这里分别举一个第三世界的存在者以及一个第四世界的存在者的例子,并且讨论它们的超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