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接受被告人兰某家属的委托,担任其涉嫌贩卖毒品一案的辩护人。根据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某某购进“K粉”、“柠檬茶”、“橙汁”等新型毒品,由甘某、苏某等人多次贩卖,并租用三个出租房作为二人的住处和存放毒品的地点。兰某指使苏某,分别将约6.37克、7.36克的“K粉”(氯胺酮)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在温州市卖予他人吸食。5月25日,经电话联系后,将一包“K粉”(氯胺酮,重约3.78克)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他人,被侦查人员当场抓获。后侦查人员在暂住处查获5包粉红色尼龙袋包装的“K粉”(重108.22克)、5包咖啡塑料袋包装的甲基苯丙胺(重73.28克)、9包普洱茶塑料袋包装的甲基苯丙胺(重51.6克)、30包用立顿柠檬风味茶塑料袋包装的甲基苯丙胺(重583.30克)、4瓶蛇胆川贝液包装的甲基苯丙胺粉末(重56.96克);在兰某暂住处查获9包粉红色塑料袋包装的“K粉”(重346克,氯胺酮含量24.8%)、14包立顿柠檬风味茶塑料袋包装的甲基苯丙胺(重272.60克)、21包普洱茶塑料袋包装的甲基苯丙胺(重167.1克)。
在本人接受委托时,由于被告人兰某是最后被公安机关抓获,该案的同案犯甘某、苏某都已判刑(死刑)。兰某作为该起犯罪的指挥者,在其他同案犯都已判刑的情况下,辩护空间其实非常狭小。但在本人仔细查阅相关证据材料以后发现,根据侦查机关提供的理化检验报告中所述,从暂住处查获的某些毒品疑似物,为液体,从中检出氯胺酮成分。而在公诉机关提交的起诉书中,这份毒品疑似物变成粉状,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相关证据明显存疑。
最终,温州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相应事实有误,并判处被告人兰某无期徒刑。
在本人接受委托时,由于被告人兰某是最后被公安机关抓获,该案的同案犯甘某、苏某都已判刑(死刑)。兰某作为该起犯罪的指挥者,在其他同案犯都已判刑的情况下,辩护空间其实非常狭小。但在本人仔细查阅相关证据材料以后发现,根据侦查机关提供的理化检验报告中所述,从暂住处查获的某些毒品疑似物,为液体,从中检出氯胺酮成分。而在公诉机关提交的起诉书中,这份毒品疑似物变成粉状,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相关证据明显存疑。
最终,温州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相应事实有误,并判处被告人兰某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