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1执52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创远路**院**楼**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344414629C。
法定代表人:刘蘭奇,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王维,女,199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五莲县。
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湛江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2018)湛仲字第Z00363331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权利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22日通过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居间签订《借款协议》。在《借款协议》第四条中约定“出借人同意在诉讼/仲裁前将债权无偿转让给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其后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权利人的身份向湛江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借款协议中出借人不明,仲裁裁决对此亦无确认。本院立案执行的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系列案件不仅涉及申请人的法律地位,亦涉及众多出借人,本案出借人不明。银保监会《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接受委托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结合现行国家有关网络贷款监督管理和防范金融风险的相关规定,该系列案件中出借人的经营范围、性质、资质、资金来源无法确定。玖富平台通过格式合同变相归集资金严重违反管理暂行办法。与此同时,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明知玖富平台归集资金违法的情况下以所谓的受让债权的方式无偿受让变相归集的资金亦同样违反管理暂行办法。且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通过无偿受让方式受让债权,并未支付相应对价,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特征,故应认定其为网络借贷关系中的实际出借人,其向不特定对象发放无指定用途的借款,属从事金融业务范围。因金融属特许行业,不允许无照经营,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能提供金融监管部门(有权机关)相关批准文件,不能证明其从事贷款业务的合法性。
同时,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通过玖富平台签订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本金数额与实际到账数额相差甚大,本案中约定借款金额为52599元,而实际到账金额为39400元,玖富平台以扣除服务费、咨询费的名义变相发行高利贷,依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应当归出借人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与出借人、借款人另行约定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该系列案件中签订的借款合同实际为变相发行高利贷,湛江仲裁委员会径行依据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交的借款协议作出仲裁裁决,未对借款行为合法性予以审核,该裁决书的执行,将损害借款人的权益。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提请仲裁前一直以约定借款金额而非实际借款金额收取高息,严重扰乱市场金融秩序。
综上所述,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民间网络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既不能证明其从事贷款业务的合法性,且在贷款业务中变相收取高息,严重扰乱金融秩序,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湛江仲裁委员会(2018)湛仲字第Z003633318号裁决书不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守吉
审判员 山世增
审判员 张卫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 飞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1执52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创远路**院**楼**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344414629C。
法定代表人:刘蘭奇,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王维,女,199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五莲县。
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湛江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2018)湛仲字第Z00363331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权利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22日通过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居间签订《借款协议》。在《借款协议》第四条中约定“出借人同意在诉讼/仲裁前将债权无偿转让给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其后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权利人的身份向湛江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借款协议中出借人不明,仲裁裁决对此亦无确认。本院立案执行的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系列案件不仅涉及申请人的法律地位,亦涉及众多出借人,本案出借人不明。银保监会《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接受委托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结合现行国家有关网络贷款监督管理和防范金融风险的相关规定,该系列案件中出借人的经营范围、性质、资质、资金来源无法确定。玖富平台通过格式合同变相归集资金严重违反管理暂行办法。与此同时,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明知玖富平台归集资金违法的情况下以所谓的受让债权的方式无偿受让变相归集的资金亦同样违反管理暂行办法。且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通过无偿受让方式受让债权,并未支付相应对价,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特征,故应认定其为网络借贷关系中的实际出借人,其向不特定对象发放无指定用途的借款,属从事金融业务范围。因金融属特许行业,不允许无照经营,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能提供金融监管部门(有权机关)相关批准文件,不能证明其从事贷款业务的合法性。
同时,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通过玖富平台签订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本金数额与实际到账数额相差甚大,本案中约定借款金额为52599元,而实际到账金额为39400元,玖富平台以扣除服务费、咨询费的名义变相发行高利贷,依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应当归出借人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与出借人、借款人另行约定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该系列案件中签订的借款合同实际为变相发行高利贷,湛江仲裁委员会径行依据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交的借款协议作出仲裁裁决,未对借款行为合法性予以审核,该裁决书的执行,将损害借款人的权益。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提请仲裁前一直以约定借款金额而非实际借款金额收取高息,严重扰乱市场金融秩序。
综上所述,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民间网络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既不能证明其从事贷款业务的合法性,且在贷款业务中变相收取高息,严重扰乱金融秩序,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湛江仲裁委员会(2018)湛仲字第Z003633318号裁决书不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守吉
审判员 山世增
审判员 张卫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