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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黑罪犯管理(一)涉黑罪犯的范围下列罪犯应当纳入涉黑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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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黑罪犯管理
(一)涉黑罪犯的范围
下列罪犯应当纳入涉黑罪犯管理范围:
1、被判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罪犯;
2、被判处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罪犯;
3、被判处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的罪犯;
4、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罪犯。
(二)涉黑罪犯的关押
1、涉黑罪犯不得在户口所在地和捕前居住地监狱服刑。同一团伙成员不得在同一监狱服刑。
2、对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按司法部相关规定进行关押。对这类罪犯,监狱应当先行收押,由省局报部监狱管理局确定关押地点。对省级公安机关侦办、特别是公安部挂牌督办的涉黑涉恶大要案,要高度关注,及时了解案件审理进展情况,提前指定收押方案。
(三)涉黑罪犯管理要求
1、各收押监狱在接收涉黑罪犯后,要尽快摸清底数,逐个筛选,彻底摸清其犯罪经历、事实及社会关系,对其思想动态和认罪悔罪情况也要认真分析。为对其实施监管改造提供事实依据和背景资料。
2、关押涉黑罪犯的监狱应指定有较强管教业务能力和较高政策水平的管教干警直接负责涉黑罪犯的监管改造工作,及时指定管理、教育实施方案,建立一人一专档。
3、严格控制涉黑罪犯的会见制度。涉黑罪犯的会见只限于直系亲属,非直系亲属或其他人员要求会见的,应当由要求会见人向监狱提出申请,由监狱视情况报省局审定。
(1)对涉黑罪犯的会见,必须由监狱警察负责现场监听监视,并认真做好记录。必要时可进行技术录音或录像。
(2)涉黑罪犯会见后,监狱应视情将会见情况和有关问题书面报告省局。
4、对涉黑罪犯严格执行“区域控制”、“封闭式管理”、“三人互监”、“四固定”等制度,限定其活动范围。涉黑罪犯的骨干成员和改造表现一般的成员,不准从事零散劳动和加班劳动,不准作为使用力量,不准安排在重要岗位和接触危险工种、危险工器具。
5、涉黑罪犯离监探亲一律从严控制,特殊情况确需离监探亲的,须报经省局批准。
6、对涉黑罪犯中的顽固分子,要实行“严管、严教”对策,建立谈话、跟踪、监控登记制度,做到及时准确的掌握其思想动态,并采取针对性的管教措施。
7、对涉黑罪犯中的骨干分子,要物建贴身耳目,切实掌握其动态和日常表现,强化狱内侦查工作,严防发生脱逃、行凶、劫持、暴狱、自杀等各种狱内案件和重大监管事故的发生。
8、对涉黑罪犯的管理教育及其他有关重要活动,押造册并逐日记录,录音录像资料要妥善保存。罪犯刑满释放后有关资料送交监狱档案室,长期保存。
9、涉黑罪犯的日常考核必须坚持从严控制,特别要加强思想改造的考核。
10、实施易监改造。为防止涉黑罪犯在狱内重新纠合和腐蚀拉拢监狱警察,对此类罪犯适时进行易监(监区)改造,遇有特殊情况随时调监(监区)。
11、严格报告制度。要密切注意涉黑罪犯的改造表现、执行刑期变动、身体状况等情况,每月底向省局报送涉黑罪犯管理情况报告、打黑除恶月报表,每季度末报送涉黑罪犯花名册,重大情况随时上报。
12、监狱在涉黑罪犯释放前,提前向公安机关通报情况,并将有关情况报送省局。


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19-12-13 12:51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