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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建成区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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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建成区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丰宁手机台 2019-12-19 16:35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文明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自2020年1月1日零时起,在县城建成区划定区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时间:县城建成区内南至西南川旱河北沿,北至白塔村,东至滨河路,西至国道111及九龙山北沿、东沿至南转盘一线,以上区域内全年任何时间不得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点场所:国家机关、医疗机构、公园、宾馆酒店、公共娱乐场所、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商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及大型停车场;繁华街道、集贸市场、车站及居民小区、绿地;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门店、仓库、加油(气)站、液化气站周边及电力、通讯线路附近;消防救援难度大的居民小区、高层建筑、施工工地等场所。
三、从严查处违法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1.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违反本《通告》规定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3.国家公职人员应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严格执行本《通告》,如违反本《通告》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移交纪委监委按相关程序追责问责。
四、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宣传部、民政局、卫健局、教体局、交通局、住建局、商务局、城管局、文明办、电视台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移风易俗,自觉遵守禁售禁放规定,营造良好氛围,共同维护和谐美丽的生活环境。
五、大阁镇、新丰路街道办为本辖区烟花爆竹“双禁”工作组织落实的责任主体,要组织各村、社区大力宣传贯彻烟花爆竹禁售禁放规定,引导广大居民严格遵守本《通告》。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在禁放区内承办各类喜庆活动的经营者,应向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非法制贩、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10(公安局)、12350(应急管理局)。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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