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杉资本作为厚本第一大股东,并派员深度参与介入了厚本平台的日常运营管理!!!在厚本平台立案之后,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此前中央就已经出台了关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国十条”规定,明确规定了平台股东企业必须依法承担有限连带责任,如果其中还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其责任已经已经绝不是常规意义上所指的有限责任!必须执行“国十条”规定的连带责任!必须对受害群众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平台剩余资产资不抵债时,不足以全数兑付受害人本金时,平台股东企业必须对缺口部分进行补足,履行其应有的连带赔偿责任!
1、厚本金融平台的成立是基于红杉的提议;
2、厚本跟中财的合作是红杉撮合的;
3、红杉派员参与厚本的决策机构董事会,对厚本经营有建议权甚至是决策权;
4、红杉出借过1亿给厚本缴纳中财的保费,后来被抽借了。
从以上信息看来,红杉在早期与厚本实际控制人有共谋的嫌疑;在中期有参与经营帮助非吸的嫌疑;有参与经营建议和决策的嫌疑;有相关关联交易(出借1亿)的嫌疑。
红杉的责任是跑不了的。但是实在想不明白国十条国十条怎么就不适用收拾红杉资本了,国家的的政策咋就找不到落实的部门呢,难道红杉资本就可以置国十条于不顾了吗?真的就没办法了?国十条对它一点也没用吗?
此前中央就已经出台了关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国十条”规定,明确规定了平台股东企业必须依法承担有限连带责任,如果其中还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其责任已经已经绝不是常规意义上所指的有限责任!必须执行“国十条”规定的连带责任!必须对受害群众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平台剩余资产资不抵债时,不足以全数兑付受害人本金时,平台股东企业必须对缺口部分进行补足,履行其应有的连带赔偿责任!
1、厚本金融平台的成立是基于红杉的提议;
2、厚本跟中财的合作是红杉撮合的;
3、红杉派员参与厚本的决策机构董事会,对厚本经营有建议权甚至是决策权;
4、红杉出借过1亿给厚本缴纳中财的保费,后来被抽借了。
从以上信息看来,红杉在早期与厚本实际控制人有共谋的嫌疑;在中期有参与经营帮助非吸的嫌疑;有参与经营建议和决策的嫌疑;有相关关联交易(出借1亿)的嫌疑。
红杉的责任是跑不了的。但是实在想不明白国十条国十条怎么就不适用收拾红杉资本了,国家的的政策咋就找不到落实的部门呢,难道红杉资本就可以置国十条于不顾了吗?真的就没办法了?国十条对它一点也没用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