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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撞车案判的妙.以危险方法架车这一词用的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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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总算能对标车者造成威胁了.(标车也是无定义的,法律上不好定.因为是以极快的速度架车.所以有些人会以只是超速架车来定义标车.特别是法官.)只要对方不承认是标车.就没证据了.
以无赖对无赖.好啊.妙啊.
在中国开了个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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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2009-09-09 17:58回复
    人命大特价咯!


    4楼2009-09-10 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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