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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粒橙032277
初阶法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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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大家一个问题
在共同犯罪的共同正犯之间的认识错误中,若共同正犯乙产生了认识错误导致的违法结果,对于共同正犯甲而言,均认定为实行过限,甲无需对违法结果负责。
而在狭义共犯与正犯之间产生了认识错误的情形下,正犯若为对象错误,共犯认定为打击错误;正犯若为打击错误,则共犯也认定为打击错误。对于共犯来说,无论依照具体符合说还是法定符合说,都需要对共犯造成的违法结果负责。
在犯罪中作用更大的共同正犯无需负责,而作用小的共犯却要负责,这样公平吗?还是我有理解错误?
feixiang6
见习法师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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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你想法和书上有出入,一般只有你错了,而不是书错了。
sunflowerRooio
魔法学徒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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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学的不是太好,一点浅见,共同探讨。
区分主犯,从犯。共同犯罪中主犯一般为直接实施犯罪行为,而且其行为是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或者是提起犯意的教唆犯。例题中是狭义的共犯,教唆犯可认定为主犯,或者不能确定地位和作用的,认定为同等作用,不分主、从。故不存在狭义共犯中(教唆犯)作用更大无责一说。
jim_cai1979
初阶法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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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将认识错误看成一种实行过限
(1)实行过限的情况下,狭义共犯对正犯结果负责的前提是:客观上,狭义共犯对正犯实行过限的违法的结果有引起或促进的作用,主观上,狭义共犯对正犯的过限结果有故意或过失。
(2)正犯之间,先看作为层面,共同正犯对实行过限是否有参与意识和参与行为,是否有故意或过失,如果均无,再考虑不作为层面,共同正犯的先行行为是否产生超限结果避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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