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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塞尔的现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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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胡塞尔的现象学, 海德格尔的现象学以及超存在现象学
第五节: 胡塞尔的现象学
我们在本节讨论胡塞尔的现象学, 不过, 这个讨论并不是一个完整的介绍, 而是一个有所偏重的讨论。我们的思路是为了引出海德格尔的现象学以及超存在现象学(也就是认知体系现象学)。
什么是胡塞尔的现象学中的现象呢? 这个现象其实就是指自我的意识, 是呈现在意识中的东西。 而胡塞尔的现象学就是研究现象的理论体系。
胡塞尔从他的老师布伦塔诺那里借鉴了意识的意向性结构, 并将它改造后作为他的现象学的理论基础。简单地说, 这个意向性理论就是说, 意识总是关于某物的意识。所以,意向性结构就有两部分: 一部分是意向活动,另一部分是意向对象。譬如, 我在看一棵树, “看”是意向活动, 而“树”是意向对象。
我们其实真正感兴趣的是胡塞尔现象学中的认识论部分。胡塞尔的目标是想将认识论建立在一个完全可靠的基础上,建立在自明性的基础上, 这个目标是由笛卡尔所首先倡导的。
(不过, 胡塞尔的这个目标是完全无法达到的。认识论无法被建立在完全可靠的基础上。我在《认知体系现象学》中已经指出了这一点。 所以, 世代哲学家的这个美梦是无法被圆的。这当然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
要把认识论建立在完全可靠的基础上, 胡塞尔所提出的著名口号就是“回到事情本身”。 而要“回到事情本身”,首先就要放弃所谓的自然态度, 这种态度其实就是一种我们平常人所基本拥有的态度。自然态度认为外部物体是客观存在的,世界是客观存在的。放弃自然态度就要悬置外部物体, 悬置知识, 悬置科学理论等等,这个悬置被胡塞尔称为现象学的还原。当然, 这里的悬置的意思不是否定这些东西的存在, 而是将这些东西“存而不论”, 或者说“加刮号”。说得更通俗一点, 就是把它们放在一边, 不理它们。
如此, 外部世界不见了, 外部物体也自然不见了。我们所剩下的东西就只有意识。因此“回到事情本身”就是回到先验自我的意识,回到先验自我通过直观活动后所呈现在意识中的东西, 胡塞尔认为它本身具有自明性。
而先验自我的直观活动有两种: 一种是纯粹的直观, 一种是本质直观。
(本质直观我们不准备在这里讨论, 因为它与本书的主题没有太多的关联。)
而纯粹的直观就是纯粹的“看”。譬如当我们看一个立方体时, 我们并不能看到该立方体的全部, 我们只能看到该立方体的一个侧显面, 我们看不到该立方体的背面。所以, 我们看该立方体的时候, 有给予的侧面和缺席的侧面之分。但当我们沿着立方体行走的时候, 当下给予的侧面变成缺席的面, 而当下缺席的面变成被给予的面。
胡塞尔在这里提出的一个非常有意思的观点是, 当我们看到该立方体的一面时, 我们不仅看到了该面, 我们还看到了可能性, 也就是看到了隐藏着的其它面的可能性。所以, 除了当前所展示给我们的侧面之外, 我们其实看到了更多的东西。
我在《认知体系现象学》中指出过, 胡塞尔之所以有这种认为, 在于他首先就假设了一个立方体。而首先就假设一个立方体与这个过程是自相矛盾的。我在《认知体系现象学》中完全地解决了这个困难。因为与本书的主题无关,我们不作进一步的介绍了。
通过纯粹的直观, 我们可以构成对象。胡塞尔的对象构成理论认为, 对象构成需要激活感觉材料,通过统握这些感觉材料,再通过立义而构成对象。这个构成的对象因为不是由纯粹直观得到的, 所以, 它又被称作内部超越物(相对于作为外部物体的外超越物)。
(对象构成对于康德也是非常重要的。我在《认知体系现象学》中提出了与康德以及胡塞尔完全不同的对象构成理论。同样鉴于与本书的主题无关,我们不在这里作进一步的介绍了。)
通过对象的立义我们可以得到对象的内容意义, 如该立方体的内容意义就是“立方体”, 实质上就是概念意义。除了内容意义外, 胡塞尔的现象学还能得到立方体的与感官相关的意义(可感知的超存在意义), 譬如立方体表面的颜色, 立方体的硬度等等。 因此, 胡塞尔对于立方体的认识就局限在这两种意义上, 一种是内容意义, 一种是与感官相关的意义(可感知的超存在意义)。除了这两种意义之外, 胡塞尔没有讨论其它的意义。
如果用我们前面所引进的超存在的概念, 胡塞尔仅仅讨论了两种超存在意义, 一种是对象的内容超存在意义(或者说概念超存在意义), 一种是对象的可感知的超存在意义。而对于其它的超存在意义, 胡塞尔没有讨论。
为什么胡塞尔没有讨论其它的超存在意义? 内容超存在意义和可感知的超存在意义往往不是对象的最重要的超存在意义(见我们前面所讨论的“汽车”的例子), 为什么胡塞尔没有讨论那些更重要的超存在意义?
我认为胡塞尔没有讨论这些意义的主要原因是胡塞尔的讨论是从认识论的角度来讨论的。 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 讨论其它的超存在意义有非常大的难度, 因为胡塞尔只能运用直观的方法。如果仅仅运用直观的方法, 讨论其它的超存在意义完全无法着手。
而海德格尔却可以讨论其它的超存在意义, 如功能超存在意义, 历史超存在意义等等(当然, 海德格尔没有使用“超存在”这个术语)。海德格尔之所以能够讨论这些意义, 是因为海德格尔不是从认识论的角度来讨论这些意义的。因为不是从认识论的角度来讨论的, 海德格尔就不是采用胡塞尔的哲学态度来考察这些超存在意义的, 所以,他能够讨论其它的超存在意义。
(其实, 我认为, 海德格尔在某种意义下也是从认识论的角度来考虑的, 只不过不是从胡塞尔的认识论角度。我在下一节再详细地讨论这个问题。)
同时, 我们看到, 海德格尔的现象学主要是考察本体论问题, 而不是考察认识论问题。追问存在者的存在问题, 以及人的存在问题,这些都是本体论问题, 我们在下一节具体地讨论海德格尔的现象学。
至于超存在主义现象学, 也就是认知体系现象学, 它应该包括两个部分: 一个部分是认识论问题, 另一个部分是本体论问题。当然, 认识论问题如果仅仅使用直观的方法,如同胡塞尔所做的那样, 我们也无法往前再走一步, 我们也必然只能讨论内容超存在意义以及可感知的超存在意义。所以, 超存在主义的认识论部分如果要讨论更多的超存在意义, 我们就必须使用其它的方法,或者说, 使用比直观的方法更多的方法。这个部分我们准备在今后专门考察。但在本书中我们也会对于人讨论一点认识论问题。
本书主要讨论存在问题, 但不是一般存在物的存在问题,而是人的存在问题。郭知熠认为, 人的存在问题归根到底还是人的超存在问题。 我们将探索人的超存在如何显现自身,同时, 我们也会讨论一些关于人的认识论问题,这两者其实是有某种必然联系的。我们将对于人的超存在意义作最大限度的推广。


1楼2019-12-29 10:48回复
    第六节: 海德格尔的现象学
    我们本节的讨论主要是参考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第七节:“探索工作的现象学方法”。在这一节中,海德格尔讨论了他的现象学总的方法,他所考察的现象学与胡塞尔的现象学既有相似的地方, 也有完全不同的地方。
    (显然,海德格尔的现象学并不悬置外物,并不悬置知识。所以, 海德格尔的现象学实质上是预设了知识体系的。而我的超存在现象学就是认知体系现象学,我们自然也预设了认知体系。所以,我们在本书中所考察的现象就更加类似于海德格尔所讨论的现象。因此, 我们想在这里多花点时间和篇幅来讨论海德格尔的现象以及他的现象学。这个讨论有些难于理解,我预先在这里警告一下。而这个原因是海德格尔的书写得艰涩难懂。我尽量地用易懂的方式来解释, 但也许还是难于理解。我的这个讨论也是基于我本人对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第七节的理解,自然我可能会有理解方面的错误。如果有什么理解方面的错误,欢迎大家讨论。不过, 我相信,本质的错误是不会有的。如果有人认为这个说法过于自信,欢迎不客气地指出来。哈哈。我在本节最后将简单地讨论海德格尔的现象学与我的超存在现象学的主要区别,以帮助读者理解超存在现象学的初衷。)
    什么是海德格尔现象学中的现象呢? 海德格尔首先通过“现象”这个词所包含的意义来解释。 “现象”这个词有两个组成部分: 一个是显现者, 一个是逻各斯。
    而显现者就是公开者, 就是显示着自身的东西, 或者说, 是置于光明中的东西。所以, “现象”一词的意义就可以确立为: 就其自身显示自身者。但海德格尔又说, 存在者还可以以种种不同的方式从其自身显现, 甚至它还有可能显示出它本身所不是的东西。这种它本身所不是的东西与它本身所是的东西是一种“貌似”的关系, 是一种它“看上去就象。。。一样”的关系。海德格尔称之为“假象”。但作为假象的含义中已经共同包含有作为公开者的现象的始源含义,公开者这种含义对于假象这种含义具有奠基作用。我们在术语的用法上用“现象”这个名称指正面的和源始的含义,使之有别于假象这种现象。
    因此, 我们可以理解为:海德格尔的现象指的是显示自身的显示者,而不是假象。但假象奠基在显示自身的显示者之上。假象以现象为奠基, 它是现象的一种变种, 但与现象同根(“变种”和“同根”是郭知熠的说法)。
    我们还是举一个例子以帮助理解:
    如果在某种特殊的光线下, 一个人的脸呈现为紫色。那么, 这个紫色的脸就是一种假象,它所显示的紫色是它本身所不是的东西。但一个人的脸在正常光线下所呈现出的颜色就是现象(所显示的是自身)。
    注意到海德格尔所指的现象和胡塞尔所指的现象的不同的地方。胡塞尔所指的现象是意识中的东西,而海德格尔所指的现象并非意识中的东西, 它是显现自身的显现者, 或者说, 它本身并非意识, 而是存在者,只不过是显现自身的存在者。因此, 海德格尔与胡塞尔不同, 他不需要将外部事物悬置,他也没有使用胡塞尔的哲学态度。当然, 海德格尔也没有完全使用自然态度。我个人认为, 这是一种介乎于胡塞尔的自然态度与哲学态度之间的中间态度。
    接着海德格尔又讨论了两种情形, 这两种情形又有别于现象和假象, 这两种情形被称之为“现像”和“纯粹现像”。
    所谓“现像”, 是指作为显现的东西“标示”着某种不显现自身的东西。譬如说“病理现像”,它显示着身体上出现的某些变故,但这些变故“标示”着内机体失调,但内机体失调本身并不显现。“一切标示,表现,症候与象征都具有现像的上述基本形式结构, 虽然它们自身相互之间还有区别”。
    而所谓的“纯粹现像”,是一种特殊的现像。“呈报者在其显现过程中指点着那不公开的东西,如果人们把这种呈报者把握为在那种本身就不公开的东西身上浮现出来的东西,把握为从那种本身就不公开的东西那里辐射出来的东西,而这不公开的东西又被设想为根本不会公开的东西,那么,现像就恰恰等于呈献,或被呈献的东西,但这种被呈献的东西又不构造呈献者的本真存在。这种现像就是‘纯粹现像’意义上的现像。” 所以, “纯粹现像”与“现像”的区别在于“纯粹现像”的中的不显现自身的东西是无法显现自身的东西或者是根本不会显现自身的东西。
    海德格尔认为, “现像”以及“纯粹现像”如同“假象”一样,它们仍然奠基于现象。
    从“现象”, “假象”,“现像”以及“纯粹现像”这些术语, 我们也可以看到海德格尔与胡塞尔的不同的地方。胡塞尔的“回到事物本身”实质上是回到现象那里去, 也就是回到意识那里去, 而海德格尔虽然同样高举“回到事物本身”的旗帜,但他却不是要回到意识那里去, 而是要回到“显现者”那里去。在胡塞尔那里, 现象之外没有本质, 现象就是本质。而在海德格尔那里, 现象之外也没有本质。显现者所显现的就是本质。 所以, 他们口号一样, 说法也一样, 但实质却完全不一样。 举一个例子, 海德格尔所谈到的“假象”, 如果进入到意识中, 就会成为胡塞尔的现象,但“假象”在海德格尔那里却不是现象, 它是被遮蔽了的。由此, 我们似乎可以得出海德格尔的理论更加深刻的结论,因为他考虑了更多的可能性。注意到我在这里用了“似乎”, 在于胡塞尔有他的难言之隐。如果胡塞尔也搞什么“假象”, 他如何区分“真相”和“假象”呢? 他所能够依据的只有直观, 他完全无法鉴别“非假象”与“假象”。所以, 我说胡塞尔有他的难言之隐。我个人认为, 将胡塞尔的哲学与海德格尔的哲学作这种比较是不合适的,因为胡塞尔和海德格尔所强调的是哲学的不同方面,一个是认识论方面, 一个主要是本体论方面,尽管海德格尔也有认识论的成分,但这个认识论的成分与胡塞尔的认识论迥然相异。


    2楼2019-12-29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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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假象”之外, 海德格尔还考虑了“现像”和“纯粹现像”。但对于“现像”和“纯粹现像”, 海德格尔的本质又在哪里?我认为这是一个非常有意思的问题。 我不知道海德格尔该怎样回答这个问题。本质在不公开的东西, 还是在呈报者? 我认为, 无论海德格尔如何回答这个问题, 都将会导出矛盾。如果海德格尔认为本质在呈报者那里, 但很显然, 呈报者只是不公开的东西的辐射而已,那么,本质不应该在呈报者那里。但如果本质在不公开的东西那里, 而不公开的东西可能是无法公开的东西,是“纯粹现像”, 它永远不可能显现,那么, 它自身永远无法构成“现象”,而“现象”又是本质, 这又是矛盾。当然, 海德格尔可以反驳我说, 有两个本质啊, 一个是呈报者的本质,一个是不公开的东西的本质。 尽管这个反驳似乎也可以说得过去,但新问题又会产生, 一般来说, 不公开的东西的本质才是真正重要的,因为它才是真正的原因,我们又如何发现这个本质呢?因为它永远无法显现, 按照海德格尔的现象学,似乎我们永远无法知道这个本质。 这个矛盾我就谈到这里, 请读者也仔细地思考这个问题。
      我们在前面说过, “现象”这个词有两个部分·,一个是“显现者”,还有一个是“逻各斯”。海德格尔讨论完“显现者”之后, 再来讨论“逻各斯”。
      而“逻各斯”按照海德格尔的说法, 就是“言谈”之意。“言谈”可以被解释为理性,判断,概念,定义,根据,关系,陈述等。“言谈”就是把言谈所谈及的东西公开出来,是让人看这些“言谈”所谈及的东西,这个看是对言谈者来说的,也是对相互交谈的人来说的。“那么, 在言谈中, 言谈之所谈就当取自言谈之所涉,只有这样,言谈着的传达用所谈的东西才能把所涉的东西公开出来,从而使他人也能通达所涉的东西。”
      另一方面,言谈的“真在”在于把话题所及的存在者从其遮蔽状态中拿出来, 让人把它当作无蔽的状态来看,也就是揭示话题的存在者, 而“假在”却是一种欺骗,把某种东西放在另外一种东西之前,从而使得这种东西作为它所不是的东西呈现出来。
      讨论完了现象的两个组成部分后, 那么,什么才是现象学呢? 海德格尔引出了下面这段著名的话:现象学就是“让人从显现的东西本身那里,如它从其本身所显现的那样来看它”。说得通俗一点, 现象学有两个方面, 一个是对象真实地显现自身,一个是真实地描述这个显现,也就是真实地看,这正对应着前面的两个部分:一个是显现者,一个是逻各斯。因为是描述这个显现,现象学又称为描述现象学。
      那么,现象与存在又有什么关系呢? 什么才是存在者的存在呢?
      现象本身有很多的遮蔽方式,海德格尔认为, 正是因为有各种各样的遮蔽状态,我们才需要现象学。所以, 我们可以认为,现象学的任务就是解蔽。而遮蔽的方式有如下几种: 第一种是现象还根本没有被揭示;第二种情形是它曾经被揭示,现在又进入遮蔽状态; 第三种是作为假象被揭示。
      海德格尔说,“这个在不同寻常的意义下隐藏不露的东西,或复又反过来沦为遮蔽状态的东西, 或仅仅‘以伪装方式’显现的东西,却不是这种那种存在者,而是象前面的考察所指出的,是存在者的存在。” 这段话有些难于理解, 我认为海德格尔指的“存在者的存在”是存在者的各种状态, 指的是存在者显现的各种状态,而这些状态一般都是“假象”。
      所以,海德格尔又说, 有多少“假象”,就有多少“存在”。因此, 这些假象, 正是“存在者的存在”, 而现象学的任务就是通过这些存在者的存在,最后通达存在者。
      因此,现象学是关于存在者的存在的科学,即存在论。而所谓的基础存在论是一种特殊的存在论,这种存在论中的存在者就是此在,也就是人。那么,基础存在论也就是关于人的现象学。我们也许还是用海德格尔的术语, 基础存在论就是关于此在的现象学。
      而关于此在的现象学中的“言谈”总是具有诠释的性质(实质上任何现象学的言谈都具有诠释的性质),“通过诠释,存在的本真意义与此在本己存在的基本结构就向居于此在本身的存在之领悟中宣告出来。此在的现象学就是诠释学。” 为什么仅仅此在的现象学是诠释学? 按照如上的推理,我认为非此在的现象学也应该是诠释学。
      海德格尔在该节的结尾处讨论了在更高处来理解“存在”。我想海德格尔在这里想越过具体的存在者来讨论一般意义下的“存在”。这个大写的“存在”不依赖于存在者,先于具体的存在者而存在, 而这个大写的“存在”正是海德格尔指出的被历代哲学家所忽略的“存在”, 当然,对这个“存在”的探索最终必然要通过对具体存在者的存在的分析才能把握。“作为哲学的基本课题的存在不是存在者的种,但却关涉每一个存在者。须要在更高处寻求存在的‘普遍性’。存在与存在的结构超出一切存在者之外,超出存在者的一切可能的具有存在者方式的规定性之外。存在地地道道是超越。”
      对于海德格尔现象学我们该怎样评价呢? 我的这个评价是依赖于我的超存在现象学的。当然, 在下一节,我们将对超存在现象学作一个总的方法论的探讨,在那里也会再回到这个问题上来。我们在这里只是作一个简单的讨论。
      超存在现象学与海德格尔的现象学的第一个基本的区别也是最根本的区别在于超存在现象学认为存在者是不可能直接显现的,而海德格尔认为存在者是可以直接显现的。 事实上,直接显现的存在者就是海德格尔的现象。超存在现象学认为, 能够直接显现的不是存在者,而是存在者的超存在。以人为例, 能够直接显现的不是这个人本身, 而是这个人的外观, 他的身体,他所穿的衣服, 他所戴的帽子,这些都是它的超存在, 他的职业,他的职位, 他的学历等等,也是他的超存在, 他的姓名,他的理想,他的财产,甚至他的性格,他的脾气, 他的为人,他的道德观,这些也是他的超存在。我们无法谈论一个人而不谈到他的超存在,所以, 我们永远无法直接地显现这个人本身。
      事实上, 海德格尔所讨论的存在者的存在其实都是存在者的超存在的存在。譬如一个人的脸部的颜色就是一个人的超存在。这个脸色呈现出红色,或者呈现出紫色, 也就是说这两种状态都是这个人的超存在的两种存在状态。这些考察都是对于人的超存在的直接考察,而不是对于人的直接考察。
      再譬如,海德格尔所喜欢举的例子: 锤子。锤子的功能在于它可以用来钉钉子。那么, 一个人使用锤子去钉钉子的行为所展示的不是锤子的存在, 而是锤子的功能的存在。而锤子的功能显然是锤子的超存在。所以, 锤子本身无法被展示, 所被展示的只能是锤子的超存在, 锤子的外观,锤子的大小,锤子的重量, 锤子的构造(一边是铁,一边是木头),甚至锤子这个概念等等都是锤子的超存在。
      海德格尔还讨论了锤子的来源这个问题。锤子来源于木头与铁,而木头来源于树,铁来源于炼铁厂。木头, 铁,树,炼铁厂等等所展示都是锤子的超存在的存在,而不是锤子的存在。所以, 海德格尔实质上根本无法讨论存在者的存在, 而他所真正讨论的只是存在者的超存在的存在。
      超存在现象学与海德格尔现象学的第二个区别是认识论部分。海德格尔现象学实质上也有认识论部分,这个部分就是他所说的诠释学。这个诠释学就是对于存在者的存在的解释学。它通过对于存在者的存在进行诠释, 让我们看到存在者的无蔽状态。但这种解释以及解释的目的就有认识论的成分,虽然这种认识论不是胡塞尔意义下的认识论。但它也有让我们抛开假象而得到真理的意义的成分在里面,所以,这仍然是一种认识论。
      但这种认识论只是从外部来考察的认识论,也就是说,诠释学依赖于另外的观察者,解释者。此在的行为被别的观察者所解释。但超存在现象学除了考察这种外部的认识论之外, 还要考察此在内部的认识论。也就是说,此在如何认识自身的超存在。同时, 作为对于世界上其他的此在(海德格尔意义下的“共在”),此在如何认识对方,并且如何以这种认识作出相应的反应。这些都是人生哲学的实际问题。所以, 超存在现象学的认识论部分将覆盖更多的领域。
      但这个从内部考察的认识论和从外部来考察的认识论并不是胡塞尔意义下的认识论。超存在现象学还有专门的相当于胡塞尔认识论的认识论。我只是有这种设想,但这却不是本书的讨论范围。
      超存在现象学与海德格尔现象学的关系就简单地讨论到这里。我们在下一节还要就这个课题继续讨论。


      3楼2019-12-29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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