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18年七月入职一家公司,入职的时候董事长口头承诺我们入职公司底薪4500,五险一金都有。入职第一个月工资是按时按量发的,从第二个月开始就开始不定时的拖欠工资,这个董事长x总的说法就是因为就是公司没钱,没盈利,所以发不出工资,要我们自己把工资做出来,其实我们业绩也不差,做出来的钱绝大部分都被他浪掉了。2018年从九月份开始拖欠到年尾,直到最后准备放年假的时候才把工资发出来。2019年我们照样还是上班了,情况也是时好时坏,然后从2019年9月份开始到12月,一直都没有正式发过工资,把我们逼急了大概12月20号左右吧,向他申请了一个授权书,就是所有收款都可以又我们一个基层负责人收取,然后直接发先发我们的工资,收一笔发一笔。大家齐心协力做业绩,这才补上了9、10月的工资,但是从2018年7月开始到现在大概16个月,这个公司都没有给我们交过社保公积金,我们现在找他要,他就答应说可以签个协议(之前2018年1月签了一次劳动合同,是和A公司签的,但是因为要给我们做劳动合同的B公司还没成立,所以一直没给我们合同),保证把之前所欠的社保公积金折合成现金赔偿给我们,赔偿的时间就还是说等公司有钱以后立马会给,工资也是有钱以后立马就给。
今天刚把我们叫到办公室要重新签劳动协议,要我们先签离职申请表,申请离职A公司,然后再重新签一份入职的合同就是B公司的,这里面会不会有蹊跷??会不会这成为他们一个逃脱法律的漏洞??感谢各位费心,话有点多
今天刚把我们叫到办公室要重新签劳动协议,要我们先签离职申请表,申请离职A公司,然后再重新签一份入职的合同就是B公司的,这里面会不会有蹊跷??会不会这成为他们一个逃脱法律的漏洞??感谢各位费心,话有点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