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为一家三口关系,以下称父亲、母亲、儿子。
父亲,为煤矿机械厂职工,未退休,退养在家。与煤机厂存续劳务关系。
母亲,与父亲为夫妻关系,已退休。
儿子,为父亲母亲的独生儿子。
当事人一家三口原居住在煤机西村棚户区,该棚户区住房为父亲、母亲婚后,由煤机厂分配的公房。
现经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一套住房,可以以优惠价格购买,需出资10万余元,拆迁补偿合同原件上除了原来父亲的名字,现经煤机厂审核,并经父亲和母亲二人同意,已加上其儿子的名字。
父亲:拒绝出资,不愿负担购买此安置房的任何款项,并要求占有该房产50%的所有权。
母亲:劝说父亲将此安置房的居住、使用权全部交给其儿子,但被父亲拒绝。母亲表示自己愿意放弃对该房的所有权,转移给其儿子。并赠予其儿子购房款全款。
儿子:愿意出全资购买此安置房,但同时要求出资证明,最大限度保障对此房产的合法权益和自身利益。
父亲提出有损母亲和儿子合法权益和利益的要求,导致儿子不愿出资购买此安置房。
父亲的不合理要求无法实现,父亲自己也拒绝支付任何款项购买此房。
这导致此事陷入僵局。开发商仅接受安置协议上所注明的权利人来签署购房协议,也导致父亲、母亲、儿子三个当事人无法按照自己意愿出全资擅自购房。
儿子现需要:明确当事人权利;如当事人协商一致,我需要当事人协商并予以公证的文件;律师提醒的其他各种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