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袁超福,男,195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原系监利县程集镇永联村党支部书记,住监利县。因犯盗窃罪,于1988年9月3日被监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监利县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3月29日解除留置,同日经监利县检察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当日由监利县公安局执行,4月4日经监利县检察院决定逮捕,当日由监利县公安局执行。
经审理查明:职务侵占罪2011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袁超福利用其担任程集镇永联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采取隐瞒收入和虚报冒领的手段,侵占永联村集体资金共计115021元。1.2011年1月,监利县程集镇财政拨付给永联村“2010年奖补资金”27021元及“投公投劳返款”27600元,被告人袁超福经手到程集镇财政所领取此两笔资金并开具两份收款收据。2011年底,袁超福另行开具2010年“投公投劳返款”27600元的收据一份在永联村财务入账,将2010年奖补资金27021元不上收入,据为己有。2.2011年12月,程集镇财政拨付给永联村“2011年奖补资金”38072元,被告人袁超福经手到程集镇财政所领取该笔资金并开具三份共计38072元的收款收据。之后,袁超福将其中一份金额为30072元的收据在永联村财务入账,将另外两笔共计8000元资金不上收入,据为己有。3.2012年12月,程集镇财政拨付给永联村“2012年奖补资金”40572元,被告人袁超福经手到程集镇财政所领取该笔资金并开具二份共计40572元的收款收据。2013年3月,袁超福将其中一份金额为30572元的收据在永联村财务入账,将另外10000元资金不上收入,据为己有。4.2014年9月,永联村自筹资金,采取村集体自行建造的方式修建村下湾闸。同年10月8日,永联村在村级账目中列支“下湾闸工程款开支63830元”。2014年10月20日,程集镇财政所拨付给永联村“修建公路闸资金”45000元,被告人袁超福经手在镇财政所领取该笔资金并开具45000元的收款收据后,将该笔45000元资金不上收入,据为己有。5.2016年3月,被告人袁超福代表永联村与程集镇人王某1达成口头协议,由王某1包工包料负责永联村路灯安装工程,工程总价89000元。2016年8月,在与王某1结算工程款时,袁超福以需要处理村里一些无法报销的开支为由,要求王某1出具一份领取路灯安装工程款119000元的领条,在实际工程总价89000元的基础上虚增工程款30000元。同时,袁超福制作了一份工程总价为119000元的虚假路灯安装施工合同,在永联村财务账中报销路灯安装支出119000元,虚报支出30000元。除支付路灯安装期间施工辅助人员误餐费用5000元外,余款25000元由袁超福据为己有。上述事实,被告人袁超福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相关书证;证人唐某、田某1、田某2、程某1、袁某1、王某1、陈某、邓某1的证言;被告人袁超福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挪用资金罪2011年至2017年,犯罪嫌疑人袁超福利用担任程集镇永联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挪用资金共计155500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1.2011年8月,程集镇人民政府根据《监利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文件要求,在全镇范围内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各村负责收取村民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后统一缴纳至程集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以下简称人社所)。2012年2月25日,永联村8组村民袁某2将其本人缴纳的24000元和为其妻子袁培英缴纳的3000元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共计27000元交给被告人袁超福,袁超福开具了盖有永联村村委会公章的收款收据。2012年底,袁某2再次为妻子向袁超福缴纳了2000元的社会养老保险费。2016年,由于袁培英达到退休年龄没有领取到养老金,袁某2到程集镇人社所查询养老金领取事宜,发现袁超福未将收取的29000元缴纳给镇人社所。之后,袁某2多次向袁超福讨要其缴纳的29000元社会养老保险费,袁超福在2016年底退给袁某22000元,在2017年底退给袁某210000元。2.2014年11月,永联村13组村民程某2为其妻子宋冬儿办理社会养老保险,交给被告人袁超福30000元的社会养老保险费,袁超福开具了盖有永联村委会公章的收款收据。2017年7月,因宋冬儿达到退休年龄没有领到养老金,程某2遂发现袁超福没有将收取的30000元缴纳给镇人社所。之后,程某2多次找到袁超福讨要其所缴纳的30000元。2017年底,袁超福先后两次共退给程某221000元。被告人袁超福收到袁某2和程某2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共计59000元之后,一直未缴纳给程集镇人社所,也没有记入永联村财务账。2017年9月永联村与其他村合并更名为高秉村期间,袁超福以“永联村向袁某2借款30000元”和“永联村向宋冬儿借款30000元”的名义将此两笔资金在永联村财务入账。3.2016年11月初,在永联村从事甲鱼养殖的程某3及其合伙人赵某亮与被告人袁超福洽谈鱼池承包的续约事宜。该鱼池由永联村部分村民的承包田组成,由永联村村委会负责发包,承包费归这部分村民所有。袁超福代表永联村委会与程某3、赵某亮达成口头协议,将该鱼池的续约承包期从2019年1月1日延长至2029年1月1日止,每年承包费为350元/亩,程某3与赵某亮于2017年1月1日前支付前五年的承包费共计136500元。2016年11月2日,赵某亮通过其邮政储蓄银行账户转给袁超福的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账户40000元,作为签订鱼池承包合同的定金。2016年12月26日,程某3与袁超福签订鱼塘开发承包合同,付给袁超福现金96500元,袁超福向程某3开具了136500元的收款收据,加盖了永联村村委会的公章。同日,袁超福将96500元存入其邮政储蓄银行的个人账户。袁超福收到鱼池承包费共计136500元之后,一直未计入永联村村级账目,也未支付给相关农户。2017年9月,永联村与袁河村合并为高秉村之时,袁超福将136500元的鱼池承包费计入永联村财务收入账。被告人袁超福先后收取上述社会养老保险费和鱼池承包款共计195500元后,将此款挪作个人使用,除2016年1月和2017年1月两次向程集镇计生办垫付社会抚养费共计40000元没有在村财务报账之外,袁超福将余款155000元用于个人购买汽车、个人经营的超市装修及进货、日常生活开支等个人开支,时间超过三个月以上。2018年7月,监利县监察委员会对程集镇永联村有关信访举报问题进行初核后,被告人袁超福于2018年7月24日向程集镇三资监管中心账户缴入136000元缴,以“暂存款”名义在高秉村村级账目中入账。次日,袁超福向袁太宗退还社会养老保险费17000元及拖欠的秸秆焚烧巡查工资2000元,实际付给袁某215000元现金,同时给袁太宗出具了一张4000元欠条;向程某2退还9000元社会养老保险费,同时以支付利息为由付给程某2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袁超福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相关书证;证人袁某2、程某2、程某3、袁某3、潘某、邓某2、罗某、王某2、张某的证言;被告人袁超福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案发后,被告人袁超福的近亲属代其退赔了全部赃款。本院认为,被告人袁超福利用担任程集镇永联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袁超福具有犯罪前科和多次职务侵占和多次挪用资金行为,挪用专项资金,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袁超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袁超福退赔了全部赃款,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袁超福的辩护人提出的第1点辩护意见和第2点辩护意见与证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第3点辩护意见,不是本案可酌情从轻或减轻的量刑情节,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超福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袁超福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5日起至2020年2月24日止。)二、监利县监察委员会扣留的160021元涉案款项,由监利县监察委员会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忠人民陪审员 朱春人民陪审员 孔勤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田庄
经审理查明:职务侵占罪2011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袁超福利用其担任程集镇永联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采取隐瞒收入和虚报冒领的手段,侵占永联村集体资金共计115021元。1.2011年1月,监利县程集镇财政拨付给永联村“2010年奖补资金”27021元及“投公投劳返款”27600元,被告人袁超福经手到程集镇财政所领取此两笔资金并开具两份收款收据。2011年底,袁超福另行开具2010年“投公投劳返款”27600元的收据一份在永联村财务入账,将2010年奖补资金27021元不上收入,据为己有。2.2011年12月,程集镇财政拨付给永联村“2011年奖补资金”38072元,被告人袁超福经手到程集镇财政所领取该笔资金并开具三份共计38072元的收款收据。之后,袁超福将其中一份金额为30072元的收据在永联村财务入账,将另外两笔共计8000元资金不上收入,据为己有。3.2012年12月,程集镇财政拨付给永联村“2012年奖补资金”40572元,被告人袁超福经手到程集镇财政所领取该笔资金并开具二份共计40572元的收款收据。2013年3月,袁超福将其中一份金额为30572元的收据在永联村财务入账,将另外10000元资金不上收入,据为己有。4.2014年9月,永联村自筹资金,采取村集体自行建造的方式修建村下湾闸。同年10月8日,永联村在村级账目中列支“下湾闸工程款开支63830元”。2014年10月20日,程集镇财政所拨付给永联村“修建公路闸资金”45000元,被告人袁超福经手在镇财政所领取该笔资金并开具45000元的收款收据后,将该笔45000元资金不上收入,据为己有。5.2016年3月,被告人袁超福代表永联村与程集镇人王某1达成口头协议,由王某1包工包料负责永联村路灯安装工程,工程总价89000元。2016年8月,在与王某1结算工程款时,袁超福以需要处理村里一些无法报销的开支为由,要求王某1出具一份领取路灯安装工程款119000元的领条,在实际工程总价89000元的基础上虚增工程款30000元。同时,袁超福制作了一份工程总价为119000元的虚假路灯安装施工合同,在永联村财务账中报销路灯安装支出119000元,虚报支出30000元。除支付路灯安装期间施工辅助人员误餐费用5000元外,余款25000元由袁超福据为己有。上述事实,被告人袁超福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相关书证;证人唐某、田某1、田某2、程某1、袁某1、王某1、陈某、邓某1的证言;被告人袁超福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挪用资金罪2011年至2017年,犯罪嫌疑人袁超福利用担任程集镇永联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挪用资金共计155500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1.2011年8月,程集镇人民政府根据《监利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文件要求,在全镇范围内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各村负责收取村民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后统一缴纳至程集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以下简称人社所)。2012年2月25日,永联村8组村民袁某2将其本人缴纳的24000元和为其妻子袁培英缴纳的3000元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共计27000元交给被告人袁超福,袁超福开具了盖有永联村村委会公章的收款收据。2012年底,袁某2再次为妻子向袁超福缴纳了2000元的社会养老保险费。2016年,由于袁培英达到退休年龄没有领取到养老金,袁某2到程集镇人社所查询养老金领取事宜,发现袁超福未将收取的29000元缴纳给镇人社所。之后,袁某2多次向袁超福讨要其缴纳的29000元社会养老保险费,袁超福在2016年底退给袁某22000元,在2017年底退给袁某210000元。2.2014年11月,永联村13组村民程某2为其妻子宋冬儿办理社会养老保险,交给被告人袁超福30000元的社会养老保险费,袁超福开具了盖有永联村委会公章的收款收据。2017年7月,因宋冬儿达到退休年龄没有领到养老金,程某2遂发现袁超福没有将收取的30000元缴纳给镇人社所。之后,程某2多次找到袁超福讨要其所缴纳的30000元。2017年底,袁超福先后两次共退给程某221000元。被告人袁超福收到袁某2和程某2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共计59000元之后,一直未缴纳给程集镇人社所,也没有记入永联村财务账。2017年9月永联村与其他村合并更名为高秉村期间,袁超福以“永联村向袁某2借款30000元”和“永联村向宋冬儿借款30000元”的名义将此两笔资金在永联村财务入账。3.2016年11月初,在永联村从事甲鱼养殖的程某3及其合伙人赵某亮与被告人袁超福洽谈鱼池承包的续约事宜。该鱼池由永联村部分村民的承包田组成,由永联村村委会负责发包,承包费归这部分村民所有。袁超福代表永联村委会与程某3、赵某亮达成口头协议,将该鱼池的续约承包期从2019年1月1日延长至2029年1月1日止,每年承包费为350元/亩,程某3与赵某亮于2017年1月1日前支付前五年的承包费共计136500元。2016年11月2日,赵某亮通过其邮政储蓄银行账户转给袁超福的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账户40000元,作为签订鱼池承包合同的定金。2016年12月26日,程某3与袁超福签订鱼塘开发承包合同,付给袁超福现金96500元,袁超福向程某3开具了136500元的收款收据,加盖了永联村村委会的公章。同日,袁超福将96500元存入其邮政储蓄银行的个人账户。袁超福收到鱼池承包费共计136500元之后,一直未计入永联村村级账目,也未支付给相关农户。2017年9月,永联村与袁河村合并为高秉村之时,袁超福将136500元的鱼池承包费计入永联村财务收入账。被告人袁超福先后收取上述社会养老保险费和鱼池承包款共计195500元后,将此款挪作个人使用,除2016年1月和2017年1月两次向程集镇计生办垫付社会抚养费共计40000元没有在村财务报账之外,袁超福将余款155000元用于个人购买汽车、个人经营的超市装修及进货、日常生活开支等个人开支,时间超过三个月以上。2018年7月,监利县监察委员会对程集镇永联村有关信访举报问题进行初核后,被告人袁超福于2018年7月24日向程集镇三资监管中心账户缴入136000元缴,以“暂存款”名义在高秉村村级账目中入账。次日,袁超福向袁太宗退还社会养老保险费17000元及拖欠的秸秆焚烧巡查工资2000元,实际付给袁某215000元现金,同时给袁太宗出具了一张4000元欠条;向程某2退还9000元社会养老保险费,同时以支付利息为由付给程某2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袁超福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相关书证;证人袁某2、程某2、程某3、袁某3、潘某、邓某2、罗某、王某2、张某的证言;被告人袁超福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案发后,被告人袁超福的近亲属代其退赔了全部赃款。本院认为,被告人袁超福利用担任程集镇永联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袁超福具有犯罪前科和多次职务侵占和多次挪用资金行为,挪用专项资金,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袁超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袁超福退赔了全部赃款,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袁超福的辩护人提出的第1点辩护意见和第2点辩护意见与证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第3点辩护意见,不是本案可酌情从轻或减轻的量刑情节,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超福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袁超福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5日起至2020年2月24日止。)二、监利县监察委员会扣留的160021元涉案款项,由监利县监察委员会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忠人民陪审员 朱春人民陪审员 孔勤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田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