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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电子单证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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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电子单证备案管理
一、电子单证备案管理
对于自2020年1月1日起申报退(免)税货物的备案单证,有意向采用电子单证备案管理的出口企业可以向主管退税机关大厅(外贸企业到第二税务分局,生产企业到各主管税务局)提交书面申请表,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后,企业可采用电子单证备案管理,即将备案单证以电子数据的形式留存备查,不需再保存纸质的备案单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4号)
二、备案单证的种类
(一)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该合同是指国内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国内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二)出口货物装货单,是出口货物托运中的一张重要单据,它既是托运人向船方(或陆路运输单位)交货的凭证,也是海关凭以验关放行的证件。只有经海关签章后的装货单,船方(或陆路运输单位)才能收货装船、装车等。因此,实际业务中,装货单又称为“关单”。“出口货物装货单”可不需要海关签章。
(三)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
1.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允诺将该批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交付给收货人的一张书面凭证。每份正本提单的效力是同等的,只要其中一份凭以提货,其他各份立即失效。它是国际运输中十分重要的单据,也是买卖双方货物交接、货款结算最基本的单据。
2.航空运单,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就航空运输货物运输所订立的运输契约,是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不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不能转让流通。
3.铁路运单,是铁路部门与货主之间缔结的运输契约,不代表货物所有权,不能流通转让,不能凭以提取货物;其中的“货物交付单”随同货物至到站,并留存到达站;其中的“运单正本”、“货物到达通知单”联次随同货物至到站,和货物一同交给收货人;该单上面载出口合同号。
4.货物承运收据,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契约,是我国内地运往港澳地区货物所使用的一种运输单据,是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上面载有出口发票号、出口合同号;其中的“收货人签收”由收货人在提货时签收,表明已收到货物。
5.邮政收据,是货物收据,是收件人凭以提取邮件的凭证。
6.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


1楼2020-01-17 11:02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