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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房地产时,通过出售获得的利润需要缴纳税金。在出售之前先确认一下有什么样的税金以及会花在哪里。
■对出售房地产时的转让所得征税
★转让所得是出售价格减去买卖费用后计算的
一般来说,人一旦获得收益,就会成为需要缴纳税金的对象。最具有代表性的是每月上班的员工,每月支付工资,也需要付个人所得税、其他的自营业者也需要付事业所得税、所有的住宅租赁到房租收入(等不动产所得收入)、中奖的时候也需要付一定的税额。
在出售房地产时,到手的利润(出售利润)作为“转让所得”成为交税对象。需要注意的是,出售利润并不等于出售金额。因为转让所得终究是利益,所以有必要从出售金额中减去购买或出售房地产时的费用。费用中包括购买那处房地产时的金额。
也就是说,用计算公式表示转让所得如下。

★购买时的费用是取得费用,出售时的费用是转让费用
用税金的专业术语来说,出售时的金额是“收入金额”,购买时的金额和购买时的费用加起来是“取得费”,出售时的费用是“转让费用”。房地产转让所得的计算公式如下。
▎转让所得=收入金额-取得费-转让费用
顺便说一下,如果房价比刚买的时候上涨,那就等于卖出所得,转让所得大体上是正的,但如果房价下跌,就会出现“卖出损失”。这种出售损失在税金的术语中被称为“转让损失”(详细参照“出售损失时可以利用的税金特例”)。
另外,关于取得费中的建筑物的购入价款和建筑费,减去与建成年数对应的折旧费相当金额后计算。另外,在继承的不动产中取得费用不明的情况下,可以将收入金额的5%作为取得费用。(详见“取得费的计算方法”)。
另外,转让费用除中介手续费和印花税外,还包括建筑物拆除费用和测量费用等。但是,与出售无关的测量费不会成为转让费用,土地的组成费用不是转让费用而是取得费用,因此有必要注意。(详见“出售时的转让费用”)。
■对转让所得征收所得税和居民税
★拥有期限在5年以下或超过5年,税率会发生变化
出售房地产时的转让收入也是收入的一种,因此成为所得税和居民税的对象。但与工资收入等不同的是,房地产转让收入是“分离纳税”。工资所得、事业所得、临时所得等是将一年的所得合计后计算税额的“综合纳税”,而转让所得是与这些所得分开计算的。
计算转让所得税额时的税率,根据出售当年的1月1日到现在为止拥有该房地产的时间分为以下几种。
※从2013年到2037年作为复兴(重建)特别所得税加算所得税额的2.1%
●短期转让所得(持有期间为5年以下的情况)
39.63%(所得税30% +复兴(重建)特别所得税0.63% +居民税9%)
●长期转让所得(持有期限超过5年的情况)
20.315%(所得税15% +复兴(重建)特别所得税0.315% +居民税5%)
●长期转让所得(拥有期限超过10年的房子减免税率的特例)
转让所得6000万日元以下的部分:
14.21%(所得税10% +复兴特别所得税0.21% +居民税4%)
转让所得超过6000万日元的部分:
20.315%(所得税15% +复兴特别所得税0.315% +居民税5%)
所有时间定在出售当年的1月1日

例如,如果出售价格(收入金额)为4000万日元,取得费用为3400万日元,转让费用为200万日元,则转让所得为“4000万日元- 3400万日元- 200万日元”,即400万日元为转让所得。该转让所得所涉及的所得税和居民税,根据拥有期间的不同,将成为以下金额。
●所有期间5年以下
400万日元×39.63% = 158.52万日元(所得税122.52万日元+居民税36万日元)
●拥有期间超过5年
400万日元×20.315% = 81万2600日元(所得税61万2600日元+居民税20万日元)
●拥有期限超过10年(享受减免税率特例的情况)
400万日元×14.21% = 56万8400日元(所得税40万8400日元+居民税16万日元)
像这样,根据拥有期限不同,税额会有很大差异,因此在出售房地产时,有必要确认拥有期限。特别要注意的是,以“出售(转让)当年1月1日的现在”来计算。假设某一年的4月1日买的房子,在5年后的5月1日卖掉,那么到出售当年的1月1日为止,所有期限还不到5年,因此成为短期转让所得,税金负担也会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