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都有责任预防和控制疫情。1月28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推迟企业复工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类企业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复工。但仍有个别企业无视政府通知要求,擅自复工。
2月1日下午,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政府工作人员在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五马村检查一家纺织厂时,发现有何某、杨某、纪某三名员工提前回到车间生产,随后政府工作人员把线索交给了东社派出所。
据警方调查,这3名员工是应车间生产负责人喻某的要求提前返回工作岗位的。喻某明知道有通知要求推迟企业复工,但由于一批货物年前还没有完工,他要求一些工人复工,希望尽快完成工作,涉嫌违反了《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款规定,喻某因在紧急情况下拒不执行决定、命令,于2月2日被通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
据报道,这是无锡市第一家非法归还企业负责人的企业。2月2日,无锡永耀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责人卢星昂未经许可返回工作岗位,被当地警方拘留5天。
据悉,这是无锡市首例因违规复工企业负责人被拘留的企业。
2月2日,无锡永耀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责人陆某刚未经许可擅自复工,被当地警方拘留5天。
据了解,该厂从事金属热处理,很多工人来自外地。在防疫关键阶段,当地政府部门通过多种方式通知辖区企业,不得提前复工,但2月1日,永耀公司违规复工,未采取任何防控措施,员工温度测量及戴口罩。2月1日被查实后,当地安委会在该公司门口贴上了封条,要求停工,但2月2日,永耀公司违反规定私自拆封复工。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规定,2月2日,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陆某拘留5日。
【相关法律法规】
《治安管理处罚法》提前复工的三大责任。
(一)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其中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
(二)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刑事责任。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律师提醒】
1、为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以下简称疫情防控)工作,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工作部署,各企业要坚决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要求,除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和物流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外,其余各类企业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
2、有特殊原因需提前复工的企业,必须书面申请并经生产经营所在地的设区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复工。对春节期间连续生产的企业,在落实好各项疫情防护措施的前提下,可维持现状生产,在2月9日24时前如需增加在岗职工规模扩大生产,必须书面申请并经生产经营所在地的设区市政府同意。
3、各企业要坚决落实防疫主体责任,在复工前要制定完善本企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建立防控工作责任制,并将责任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人,要保障疫情防控所必需的物资、场所、人员与经费,落实好复工前后各项疫情防控措施,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绝不允许在没有可靠保障的情况下轻易复工。复工企业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要始终坚持底线思维,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定,持续深化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确保生产安全有序。各企业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4、按规定要求复工的企业,要主动向职工发布防控相关信息,最大程度动员春节期间离开江苏省的员工不要提前返岗,允许来自疫情高发地区人员、非紧迫工作岗位人员适当延期返程,全力劝阻来自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返岗。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单位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的通告》要求落实食堂防控措施,因地制宜加强宿舍、班车等人员聚集场所安全管理,尽量减少流动性传染。要开展全体职工休假期间的生活旅行情况登记,全面掌握职工是否离苏及前往地点、身体状况是否良好、是否与发热病人有过密切接触、是否接触过野生动物等情况,确保做到全覆盖、不遗漏。对近两周有湖北省旅行史、居住史的职工,由企业登记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企业要随访其健康情况,隔离观察14天,每天2次汇报体温和其他身体状况,未经医学观察者禁止返岗工作。对健康排查发现发热、呼吸道或消化道症状者,应指导并督促其及时就医。
5、对未经审批擅自提前复工的企业,或者不如实提供信息、不配合隔离等疫情防控措施,以及未按要求落实有关防疫主体责任的企业和负责人,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不要试图在法律的边缘徘徊,后果未必可以承受。
此外,当市、省文件明确规定复工日期不应早于一定时间时,无论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的数量有多大,要求员工冒着被感染的风险早于限定时间复工上班。是不是太苛刻了?一旦发生感染,如何确保员工及其家人生命安全?
在关键时刻,更重要的是,希望各位企业家都能够权衡。 以上内容由律霸法律小编整理编辑,权威免费法律在线咨询,如果遇上无法解决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律霸在线专业律师。
2月1日下午,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政府工作人员在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五马村检查一家纺织厂时,发现有何某、杨某、纪某三名员工提前回到车间生产,随后政府工作人员把线索交给了东社派出所。
据警方调查,这3名员工是应车间生产负责人喻某的要求提前返回工作岗位的。喻某明知道有通知要求推迟企业复工,但由于一批货物年前还没有完工,他要求一些工人复工,希望尽快完成工作,涉嫌违反了《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款规定,喻某因在紧急情况下拒不执行决定、命令,于2月2日被通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
据报道,这是无锡市第一家非法归还企业负责人的企业。2月2日,无锡永耀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责人卢星昂未经许可返回工作岗位,被当地警方拘留5天。
据悉,这是无锡市首例因违规复工企业负责人被拘留的企业。
2月2日,无锡永耀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责人陆某刚未经许可擅自复工,被当地警方拘留5天。
据了解,该厂从事金属热处理,很多工人来自外地。在防疫关键阶段,当地政府部门通过多种方式通知辖区企业,不得提前复工,但2月1日,永耀公司违规复工,未采取任何防控措施,员工温度测量及戴口罩。2月1日被查实后,当地安委会在该公司门口贴上了封条,要求停工,但2月2日,永耀公司违反规定私自拆封复工。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规定,2月2日,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陆某拘留5日。
【相关法律法规】
《治安管理处罚法》提前复工的三大责任。
(一)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其中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
(二)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刑事责任。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律师提醒】
1、为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以下简称疫情防控)工作,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工作部署,各企业要坚决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要求,除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和物流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外,其余各类企业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
2、有特殊原因需提前复工的企业,必须书面申请并经生产经营所在地的设区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复工。对春节期间连续生产的企业,在落实好各项疫情防护措施的前提下,可维持现状生产,在2月9日24时前如需增加在岗职工规模扩大生产,必须书面申请并经生产经营所在地的设区市政府同意。
3、各企业要坚决落实防疫主体责任,在复工前要制定完善本企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建立防控工作责任制,并将责任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人,要保障疫情防控所必需的物资、场所、人员与经费,落实好复工前后各项疫情防控措施,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绝不允许在没有可靠保障的情况下轻易复工。复工企业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要始终坚持底线思维,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定,持续深化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确保生产安全有序。各企业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4、按规定要求复工的企业,要主动向职工发布防控相关信息,最大程度动员春节期间离开江苏省的员工不要提前返岗,允许来自疫情高发地区人员、非紧迫工作岗位人员适当延期返程,全力劝阻来自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返岗。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单位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的通告》要求落实食堂防控措施,因地制宜加强宿舍、班车等人员聚集场所安全管理,尽量减少流动性传染。要开展全体职工休假期间的生活旅行情况登记,全面掌握职工是否离苏及前往地点、身体状况是否良好、是否与发热病人有过密切接触、是否接触过野生动物等情况,确保做到全覆盖、不遗漏。对近两周有湖北省旅行史、居住史的职工,由企业登记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企业要随访其健康情况,隔离观察14天,每天2次汇报体温和其他身体状况,未经医学观察者禁止返岗工作。对健康排查发现发热、呼吸道或消化道症状者,应指导并督促其及时就医。
5、对未经审批擅自提前复工的企业,或者不如实提供信息、不配合隔离等疫情防控措施,以及未按要求落实有关防疫主体责任的企业和负责人,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不要试图在法律的边缘徘徊,后果未必可以承受。
此外,当市、省文件明确规定复工日期不应早于一定时间时,无论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的数量有多大,要求员工冒着被感染的风险早于限定时间复工上班。是不是太苛刻了?一旦发生感染,如何确保员工及其家人生命安全?
在关键时刻,更重要的是,希望各位企业家都能够权衡。 以上内容由律霸法律小编整理编辑,权威免费法律在线咨询,如果遇上无法解决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律霸在线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