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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来沪(返沪)人员健康管理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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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市民健康和城市公共安全,按照上海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所有来沪(返沪)人员在进入本市各交通口岸和道口时,必须配合开展体温测量,如实填报健康状况信息登记表。
二、所有来沪(返沪)人员进入本市后,必须向所在社区、单位或酒店等居住场所主动报备,每日自测体温,尽量不外出。
三、有相关流行病学史(包括湖北等重点地区旅居史,曾与重点地区发热或呼吸道症状人员有接触史、曾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有接触史)的,必须居家或集中隔离观察14天。
四、居家观察对象应相对独立居住,减少与他人接触,避免交叉感染;观察期间必须配合做好每日两次体温测量和健康状况登记,不得外出。出现发热等症状,按要求至就近发热门诊就诊。
五、来沪(返沪)人员如出现发热、乏力、干咳、腹泻等症状,可拨打本市发热咨询专线33672885、33682885,或咨询各大医院网上平台、“新冠工作室”公众号。就医时应戴好口罩,到就近发热门诊就医,主动告知流行病学史。
六、来沪(返沪)人员如出现心理不适或情绪困扰,且无法自我调适,可通过“上海健康云”APP疫情防控上海公共服务平台或24小时上海市心理援助热线12320-5进行线上心理健康咨询。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2月4日


IP属地:上海1楼2020-02-06 21:40回复
    转: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通告》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处于关键时期,上海市已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社会平稳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个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疫情管控工作措施,主动配合政府部门开展的疫情防控工作,加强自我防护和内部安全管理,依法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及社会组织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样本采集、检测、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二、凡来自或者途经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进入本市的,以及与上述人员、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有密切接触的人员,应主动接受体温检测,如实填写《健康状况信息登记表》,自觉实施居家或者积极配合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对未按照规定主动登记,在工作人员询问时不如实告知,或者拒绝执行相关检测、居家隔离、集中隔离观察措施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治安管理违法行为或者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来自或者途经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以及与上述人员、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有密切接触的人员,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疑似症状,应主动向相关机构报告,不按照要求主动报告,拒绝接受检验检疫、隔离或治疗,造成传染病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疫情防控期间,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造谣滋事、谎报疫情扰乱公共秩序、扰乱医疗机构秩序、伤害医护人员、哄抬物价、造假售假、贩卖野生动物、妨害执行职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公*安机关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及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上海市*公*安*局
    2020年2月3日


    IP属地:上海2楼2020-02-06 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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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上海3楼2020-02-07 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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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上海4楼2020-02-10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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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上海5楼2020-02-15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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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到拐点,不可松懈


            IP属地:上海6楼2020-02-22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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