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9日,巨野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对太平镇欧庄村隔离公告》(下称公告)。公告称,为有效控制新冠肺炎疫情的扩散,切断传播途径,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国家《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5号文件要求,依法对太平镇欧庄村采取隔离控制措施,政府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隔离对象包括隔离区域内的所有人员;与隔离区域相关的其他特定场所;隔离区域内的动物和其他物品。隔离要求为隔离区域内的人员应当自觉遵守规定,服从管理,不得擅自离开隔离地点;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被隔离场所;封闭期间由太平镇人民政府、欧庄村民委员会配合疾控部门对隔离区域进行检查、消毒等防疫工作。公告称,对隔离区域内需要住院治疗的病人,经指挥部批准由卫健部门送指定医院治疗。对违反隔离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勤保障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工作,由太平镇人民政府负责解决。隔离期限为2020年2月9日至2020年2月24日,如有特殊情况另行公告。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延伸阅读患者欧某某,男性,42岁,菏泽市巨野县人。职业为货车司机。2020年1月20日运货到武汉,1月22日返回巨野。回家后出现发热症状,在家中自行服药治疗,发热好转。1月25日再次出现发热,服用药物无效果,于1月26日上午前往巨野县人民医院传染病科就诊,被隔离治疗。患者欧某某,男性,14岁,菏泽市巨野县人。患者发病前14天内没有外出史,其父欧某某1月26日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于1月26日晚出现低热,1月27日到巨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作为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进行了采样送检,1月28日确诊为密切接触的新冠肺炎。患者欧某某,男性,41岁,菏泽市巨野县人。1月23日与欧某某(1月26日确诊的新冠肺炎患者)首次接触。1月24日与欧某某末次接触。后被隔离进行医学观察。2月7日确诊并转至菏泽市传染病医院隔离治疗。患者张某某,女性, 43岁,菏泽市巨野县人。与2月7日确诊的欧某某(菏泽第14例)为夫妻关系。2月9日确定为新冠肺炎病例,正在隔离治疗。患者欧某某,男性,19岁,菏泽市巨野县人。与2月7日确诊的欧某某(菏泽第14例)为父子关系。2月9日确定为新冠肺炎病例,正在隔离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