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生活、学习、旅游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自觉学习疫情防护知识和相关规定,做好自我防护,严格遵守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规定。个人应当减少外出活动,不组织、不参加聚会和集体活动,自觉抵制非法捕猎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行为。
个人应当增强法治意识,依法履行疫情防控的法律义务,按照规定如实提供有关信息,服从、配合、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自觉接受调查、监测、隔离观察、集中救治等防控措施;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时,应当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第一时间向居住地村居(社区)报告,及时前往发热门诊就医,并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确保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有过密切接触或者从疫情重点地区返(来)台人员应当主动向居住地村居(社区)报告健康状况,按照政府有关规定进行集中或者居家隔离医学观察,配合相关服务管理。
个人应当增强法治意识,依法履行疫情防控的法律义务,按照规定如实提供有关信息,服从、配合、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自觉接受调查、监测、隔离观察、集中救治等防控措施;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时,应当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第一时间向居住地村居(社区)报告,及时前往发热门诊就医,并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确保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有过密切接触或者从疫情重点地区返(来)台人员应当主动向居住地村居(社区)报告健康状况,按照政府有关规定进行集中或者居家隔离医学观察,配合相关服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