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系农业银行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分行武川县支行员工,1999年由单位组织外出活动致左臂截肢属工伤三级伤残,历经19年终于在2015年12月29日经农银内复[2015]494号和农银内营办发[2015]1677号文件批复,参照《2014年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的标准,对武川县支行员工交通事故进行工伤赔偿,并从营业外支出进行列支。由于武川县支行没有按照分行批复要求,违法乱纪,对调解协议结果未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原因,直到今天没有得到赔偿款,多次找单位索要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为何扣留四年之久,三级行(内蒙古分行、呼和浩特市分行、武川支行)时至今日也没有给过一个说法?????难道这就是一个不差钱的上市企业,对一个被单位致残截肢的残疾员工无处不在的关爱吗???良心何在?天理何在?开了二十年会,发了三十几个文件,这对一个被单位致残的残疾人合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