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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题词并非知识产权侵权的“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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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名人为某类产品或某个商业经营主体所作的题词仅仅属于特定环境下特定个体的用户体验,不代表产品的实际情况,生产商对题词进行突出的商业使用并不属于商标法所规定的描述性正当使用,不能成为不侵权的抗辩理由。商标中虽然含有地名等描述性元素,但该地名元素经过商标权利人的长期使用及推广,已经实际发挥了“第二含义”作用,和商标权利人之间建立起固定联系,能够发挥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且商标整体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他经营者无合理理由,超出正当使用的范畴对该地名元素进行商标性使用,应当认定构成商标侵权。


1楼2020-03-03 15:11回复
    裁判要旨
    由于名人题词内容与权利人的在先注册商标存在近似,生产商在产品包装上和商业宣传中对该题词进行突出使用,客观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可以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文化名人为某类产品或某个商业经营主体所作的题词仅仅属于特定环境下特定个体的用户体验,不代表产品的实际情况,生产商对题词进行突出的商业使用并不属于商标法所规定的描述性正当使用,不能成为不侵权的抗辩理由。
    商标中虽然含有地名等描述性元素,但该地名元素经过商标权利人的长期使用及推广,已经实际发挥了“第二含义”作用,和商标权利人之间建立起固定联系,能够发挥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且商标整体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则其他经营者无合理理由,超出正当使用的范畴对该地名元素进行商标性使用,应当认定构成商标侵权。


    2楼2020-03-03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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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茅台酒公司)系第284519号“”注册商标的许可权人。原告通过公证购买的方式取得被诉侵权产品白酒一瓶。
      经庭审查看,公证购买被诉侵权白酒的包装盒正面、背面的上部印有“”标识,中部印有“赤水河畔二茅台”字样,其中“二茅台”三字明显大于“赤水河畔”四字,包装盒的顶盖印有“赤水河畔二茅台” 字样,包装盒的左侧印有“贵州海航怀酒酒业有限公司生产(下称海航公司)”、“厦门市万事鑫进出口有限公司监制(下称万事鑫公司)”,右侧印有该酒所获荣誉,包装盒两侧均印有“同宗同源 一脉相承”。
      原告起诉认为二被告在其生产的白酒产品的外包装上突出标注“赤水河畔二茅台”字样和“同宗同源、一脉相承”字样,并且在其官方网站上进行了上述使用。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要求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被告则辩称其使用并不构成侵权,主要理由是1998年相声大师侯宝林先生为海航公司的前身贵州怀酒厂题词“赤水河畔二茅台”,被告在产品及宣传上使用题词具有合法使用的历史渊源。另外,茅台为行政区划的地理名称,“贵州茅台酒”为地理标志产品,任何一家企业都无权独占“茅台”这一文字元素,被告对茅台地名的使用属于正当使用,不构成侵权。被告在包装上使用“同宗同源 一脉相承”的内容是基于这一款白酒与贵州怀酒之间的关系进行的说明,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3楼2020-03-03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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