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15日
今天遇上个问题,寻求大家的帮助。
同学的舅舅是一名人,响当当的名人,在他们当地基本上没有做不成的事。最近有一家做下水管道监控的外地公司找到舅舅,想借助舅舅的资源开拓当地市场。这样的事,自然是需要与城管、水务等部门说上话的人,舅舅最合适了。这家公司许诺,只要舅舅答应帮忙,就将当地项目公司的10%股份送给舅舅。
同学也是学法律的,可现在的工作早已与法律无关,打电话问我,应该如何操作,才能又不出钱,又能将这10%的股份稳稳当当地拿到手上。
现在唯一的信息是,这家项目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两个股东A和B,不考虑增资方式,舅舅的股份通过B股东出让。其他还待了解。
我的第一反应是,这肯定不能适用公司法中有关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舅舅的那些所谓关系人脉是套不上“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这类非货币财产的,不能用货币估价,更不能转让。那么,怎么办呢?
同学在电话中告诉我,B股东提出了一个方案,这里称作方案一。
方案一,舅舅向B支付股权转让款,该款由公司返还。
B股东称,他们正与银行商谈贷款事宜,舅舅可先向B股东支付股权转让款50万元,待贷款下来后再由公司返还舅舅50万元。
恐怖,这是什么逻辑啊。舅舅向B支付的股权转让款竟然要从公司拿回,这拿回的钱是什么性质,借款?抽逃?舅舅可不能羊肉没吃上还惹得一身那啥,这方案绝对不行!
我想了想,是不是还有其他的方案。
如果B已经足额缴纳其认缴的出资额,那么可有下面的二、三两方案。
方案二,舅舅不出钱,B认可,就当舅舅出了钱。
这个方案最简单了,但有一个缺点,就是以后舅舅想退出,将股份向第三方转让时产生的股权转让所得税问题。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取得成本=所得,舅舅拿不出当年支出50万元的成本依据,因此成本是零,舅舅将白白为这50万元多缴所得税。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如果舅舅舍不得今后缴这个税,那么考虑方案三。
方案三,舅舅出钱,B返还。
舅舅真金白银出钱,出的是股权转让价款,通过银行转账,有凭有据,留下成本依据,B也正儿八经还钱,但还的钱是什么性质,就得编个理由了。
上面的方案二、三是以B股东实缴出资额为前提,那如果B没有实缴,或只实缴一部分怎么办?
方案四,已实缴部分和未实缴部分分别处理。
对于B已实缴部分,按方案二或三处理。
而对于未实缴部分,舅舅今后分期承担,承担多少,B返还多少。
这个方案最不靠谱,有风险,还麻烦。万一B今后不还钱了呢?所以,对于这种未实缴的情况,最好在股权转让前让B先实缴完毕,再按方案二、三处理。
小艾没实地操作过这类事情,上面的分析,只是小艾一厢情愿的瞎想,不知道是不是会闹笑话,是不是有可操作性,在这里冒昧写出来,希望得到大家的帮助,如果有什么更好的建议,还请在下面给小艾留言,在这先谢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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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的舅舅是一名人,响当当的名人,在他们当地基本上没有做不成的事。最近有一家做下水管道监控的外地公司找到舅舅,想借助舅舅的资源开拓当地市场。这样的事,自然是需要与城管、水务等部门说上话的人,舅舅最合适了。这家公司许诺,只要舅舅答应帮忙,就将当地项目公司的10%股份送给舅舅。
同学也是学法律的,可现在的工作早已与法律无关,打电话问我,应该如何操作,才能又不出钱,又能将这10%的股份稳稳当当地拿到手上。
现在唯一的信息是,这家项目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两个股东A和B,不考虑增资方式,舅舅的股份通过B股东出让。其他还待了解。
我的第一反应是,这肯定不能适用公司法中有关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舅舅的那些所谓关系人脉是套不上“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这类非货币财产的,不能用货币估价,更不能转让。那么,怎么办呢?
同学在电话中告诉我,B股东提出了一个方案,这里称作方案一。
方案一,舅舅向B支付股权转让款,该款由公司返还。
B股东称,他们正与银行商谈贷款事宜,舅舅可先向B股东支付股权转让款50万元,待贷款下来后再由公司返还舅舅50万元。
恐怖,这是什么逻辑啊。舅舅向B支付的股权转让款竟然要从公司拿回,这拿回的钱是什么性质,借款?抽逃?舅舅可不能羊肉没吃上还惹得一身那啥,这方案绝对不行!
我想了想,是不是还有其他的方案。
如果B已经足额缴纳其认缴的出资额,那么可有下面的二、三两方案。
方案二,舅舅不出钱,B认可,就当舅舅出了钱。
这个方案最简单了,但有一个缺点,就是以后舅舅想退出,将股份向第三方转让时产生的股权转让所得税问题。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取得成本=所得,舅舅拿不出当年支出50万元的成本依据,因此成本是零,舅舅将白白为这50万元多缴所得税。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如果舅舅舍不得今后缴这个税,那么考虑方案三。
方案三,舅舅出钱,B返还。
舅舅真金白银出钱,出的是股权转让价款,通过银行转账,有凭有据,留下成本依据,B也正儿八经还钱,但还的钱是什么性质,就得编个理由了。
上面的方案二、三是以B股东实缴出资额为前提,那如果B没有实缴,或只实缴一部分怎么办?
方案四,已实缴部分和未实缴部分分别处理。
对于B已实缴部分,按方案二或三处理。
而对于未实缴部分,舅舅今后分期承担,承担多少,B返还多少。
这个方案最不靠谱,有风险,还麻烦。万一B今后不还钱了呢?所以,对于这种未实缴的情况,最好在股权转让前让B先实缴完毕,再按方案二、三处理。
小艾没实地操作过这类事情,上面的分析,只是小艾一厢情愿的瞎想,不知道是不是会闹笑话,是不是有可操作性,在这里冒昧写出来,希望得到大家的帮助,如果有什么更好的建议,还请在下面给小艾留言,在这先谢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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