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法占用宅基地导致没宅基证
对于违法私自占用的宅基地,不符合当时的规定,且不符合土地的总体利用规划,这种情况是不能进行宅基地确权的。
2、当时的历史原因导致没宅基地
农村很多老房子在当时是不需要宅基证和相关手续的,这种由历史原因所形成的没有宅基证的,需要查明当时土地的使用情况,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的,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进行登记发证。
没有宅基证的宅基地,只要符合建房当时的标准规定,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是可以进行确权的。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原则
1、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2、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3、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4、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5、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6、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7、按照确权规定,确定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8、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9、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三、没有宅基证的宅基地如何确权?
(一)申请无宅基证的宅基地确权登记需要提供的资料:
1、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确权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户口薄和申请人个人身份证等),委托代理申请时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来源证明材料(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表等,转让、继承、分家析产、赠与、受赠的协议书、合同书、证明书等,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判定书、裁定书丶村委会或主管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等);
4农村宅基地地籍调查表丶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5、宅基地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村关于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证明);
6、其它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无宅基证的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程序:
1、申请。由宅基地使用权人向本地区的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
2、权属审核。各个国土所进行土地登记资料的初审,县国土局审核,经审核无异议的以国土局名义发布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公告到期后,统一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3、注册登记: 填写《土地登记卡》和《共用宗土地登记卡目录》,填写《土地归户卡》,组装《土地登记薄》,并进行材料归档;
4、颁发证书。
没有宅基证的宅基地能不能确权,主要看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途径在当时是不是合法的,只要是合法途径取得的宅基地,都是可以进行确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