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类型:行政判决书案号:(2018)粤08行初399号当事人信息
原告湛江地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坡头区海湾南路二号。
法定代表人谢志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虞东海,广西双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运武,广西双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湛江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跃进路67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军,市长。
被告湛江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湛江市人民大道中26号。
法定代表人吴松江,局长。
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伟君,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干部。
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康德,广东承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告湛江地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坡头区海湾南路二号。
法定代表人谢志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虞东海,广西双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运武,广西双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湛江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跃进路67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军,市长。
被告湛江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湛江市人民大道中26号。
法定代表人吴松江,局长。
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伟君,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干部。
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康德,广东承诺律师事务所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