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朱静渊)曾震动社会各界的景泰县一中学生孙德明被同学和社会青年群殴致死案,本报曾进行过详尽报道。日前,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一审宣判,5名凶徒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刑。主犯于鸿章、闫沛分别被判处死刑和死缓,另三犯按情节轻判处有期徒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10月19日晚,被告人于鸿章、闫沛、曾永飞等人在景泰县一中门口持刀将该校学生扬某致伤。当晚,进行预谋后,由于鸿章准备作案工具,次日11时许,于鸿章将准备好的十余根钢管运至景泰县一中,分发给曾永飞、陈其斌、李应虎等人,12时许,学生放学后,于鸿章、闫沛、李应虎、陈其斌、曾永飞等分别持钢管、木棒对该校学生孙德明进行殴打,致孙倒地,后于鸿章、闫沛、陈其斌又用脚踢孙的头部。孙德明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曾永飞于2001年10月28日投案自首,并协助公安人员抓获了被告人于鸿章。公诉机关认为,于鸿章、闫沛等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于鸿章、闫沛、李应虎、陈其斌、曾永飞无视国法,在公共场所持械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属情节特别严重,应从严惩处。被告人于鸿章、闫沛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应虎、陈其斌、曾永飞系从犯,应从轻处罚。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于鸿章、闫沛死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应虎、陈其斌、曾永飞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2年、8年和3年。同时,五被告还被判决承担连带责任,不同程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据悉,被告于鸿章对一审判决不服,已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