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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七部委11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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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4-08-30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第11号          为建立公正、高效的招投标投诉处理机制,规范招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1楼2009-10-22 17:29回复
    二OO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2楼2009-10-22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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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3楼2009-10-22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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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建设、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通信、电子)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  
         (过半发[2000]34号)和滴放格机任敏整复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受理。          第五条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内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向社会公布。


        8楼2009-10-22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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