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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文不取------关于不持金钱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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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比库,这三种东西是亳无隐瞒的照耀给人们看的。三者为何?一为明月、二为炎阳、三为如来经律也。」
《增支部.第3.13.129经》
目 录
中文版引言
第一章:受钱之过患
第二章:有关金钱的戒条 
第三章:注疏选集 
第四章:舍财与忏罪 
第五章:现代的方法 
第六章:在家施主须知 
结论
中文版后记
「诸比库,海平而其水不溢于大洋,戒严而不惜身躯持之。」
《律藏.小品》
礼敬彼世尊、阿拉汉、正自觉者
Namo tassa bhagavato arahato sammasambuddhassa
中文版引言
「缘于此事,诸比库,我当为比库立下戒条。我如此做有十个目的,即为了:僧团的优越、僧团的和平、克制无耻者、善自制的比库得安宁、制伏今世诸漏、防止来世诸漏、令无信者生信、令有信者其信增长、建立正法,以及守护戒律。」
-佛陀-
《巴利律藏.经分别.波罗夷》
「只要诸比库仍然正道而活,世上就不会少了阿拉汉。」
-佛陀-
《巴利经藏.长部.大般涅磐经》
那先尊者:「陛下,如有位王中之王对儿子们说:『儿子们,这大国在每一方都遍布远至大洋,以我们现有的军备,要长久维持这国土是很难的。当我不在世时,你们最好舍弃边境区域。』如此,陛下,当他们的父王死后,那些王子们是否会舍弃边境区域?」
弥陵陀王:「不会,尊者。诸王的贪婪不只如此。为了满足自己对权力的欲忘,那些王子只有可能会并吞比本身国土大上两三倍的国家,但绝不会舍弃己拥有的国土。」
那先尊者:「如是,陛下,佛陀是为了考验诸比库才这么说:『阿难陀,当我入灭之后,若僧团愿意,则可废除小小戒。』陛下,为了彻底解脱痛苦,以及为了正法,诸佛子甚至愿意不只多持守一自五十戒,如此他们怎么可能会舍弃世尊原本已制的戒呢?」
《弥陵陀王问经》
不持金钱并不是一条新制之戒,也不是某某大师自立之戒,而是由佛陀亲自为诸佛子立下之戒。该戒自两千五百多年前以来已是如此,在未来也必然如此。
第一章:受钱之过患
佛陀临入涅磐之前曾说:如来涅磐之后,若僧团需要,可以取消小小戒。如今,有些比库就引用佛陀的这段话为理由,来支持他们接受金钱的行为。然而,从以下经典的引证中显示:不持金钱戒并非小小戒。由这些引证当中可知,要证悟佛法,不持金钱戒是基础,而且是必须遵守的。
在《相应部.六处相应.趣相应.经十:摩尼朱拉迦经》(Samyutta Nikaya, Salayatana Samyutta, Gamani Samyutta, sutta no.10: Maniculaka Sutta)提到:
「一时,佛在王舍城,松鼠与群鸟栖息的一处林园,名:竹林精舍(Veluvana)。彼时,在王宫中,国王的随从们聚会而议论:『对于佛子(释迦族王子之子;佛陀之子)比库们,金、银与钱是被允许的;佛子比库们认可金、银与钱的纳受;佛子比库们接受金、银与钱。』
此时,在座中的摩尼朱拉迦村长,对聚会的大众说:『诸贤,莫作是说。对于佛子比库们,金、银与钱是不被允许的;佛子比库们不认可金、银与钱的纳受;佛子比库们不接受金、银与钱;佛子比库们已经舍弃了金银珠宝,舍弃了钱。』
然而,摩尼朱拉迦村长并无法说服聚会的大众。
于是,摩尼朱拉迦村长前往佛陀之处,顶礼之后,坐在一面,报言:『世尊,在王宫中,国王的随从们聚会……(他重复上述所有的谈话)……然而,世尊,我无法说服聚会的大众。世尊,我如此解释是否依照佛陀所说的而说?或者我错误地声称了佛陀的话?我是否依照佛陀的教法而回答?或者依照佛陀教法而言说的人会如法地责难我?』



1楼2009-10-24 15:47回复
    2. annam ganhati—他命令别人为自己拿取金钱。
    3. idam ayassa hotu ti upanikkhittam sadiyati—他们(施主)说:「这是给你的,尊者。」,而比库允许他们将钱放在自己的附近。
    《度疑注》(Kankhavitarani Commentary)如此解释这三种接受的方式:
    1. 当别人供养金钱给比库时,比库亲自拿取金钱;或当他在任何地方发现金钱,而此金钱不属于任何人时,他亲自拿取金钱。
    2.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当别人供养金钱给他,或他发现金钱),他命令别人(为他)拿取金钱。
    3. 居士们将钱摆在他的面前,说:「这是给你的。」或者钱放在某处,他们说:「在某某地方的那笔钱是要给你的。」再者,如果他们单单借着言语或手势来传达这项给与的讯息,而该比库不经由身体的表态或言语加以拒绝,并且在内心接受了它,这就称为「允许」。
    如果比库内心允许而且想要接受,但是借着身体的表态或言语拒绝说:「这是不许可的。」或者,如果他不借着身体或言语拒绝,只是以清净心不允许,想着:「这是不许可的。」如此则是正确的作法(不称为允许)。
    在这条戒里,佛陀禁止了所有接受金钱的方式,假如在家人以这三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供养比库,比库就不能告诉他:「某某人是我的净人」、「将这些钱给我的净人」、「为我收下这笔钱」或「将钱放在那里」。比库能做的只是拒绝接受那笔钱,说:「这是不许可的」,拒绝是比库必须记得要做的唯一行动。
    《普端严注》(Samantapasadika Commentery)解释说:不只是不准许为自己个人以这三种方式接受金钱,即使是要赠给僧团、一群比库、其它人、佛塔、寺院、或其它任何事物的金钱,比库也都不准许接受。如果比库为了自己而以这三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接受金钱,他就违犯尼萨耆波逸提罪。如果他为了上述的这些对象而接受金钱,则他违犯突吉罗罪。
    最近有人写了一本关于戒律的书,书中提出一个错误的观点,它说:
    「比库可以吩咐施主为寺院、为必需品基金、为慈善目的,如孤儿院而储钱,但不能为特定的比库储钱。例如:可以指示来乐捐的施主『将钱放进乐捐箱』或者『将钱存入这个账号』。虽然比库不能亲手接受这些钱,但是僧团或所任命的办事员可以支配如何使用这笔基金,甚至说:『买这个』或『买那个』。」
    前面己经说过:命令他人为寺院或为其它任何事物接受钱或储钱都是不如法的,因此,这本书上的观点并不符合戒律。
    注疏中举一个虚构的故事为例,来说明这些戒条所牵涉到的原则:
    若施主不理会比库的拒绝,将钱放在比库面前,然后就径自离去,文中提到:
    1. 如果比库说:「将它放在这里」,比库就犯了接受金钱的尼萨耆波逸提罪。
    2. 如果比库想要购买某物,而说:「拿这个」,这将归属于不如法的方式(假使基金是如法的)。
    3. 这条戒就好比在走钢丝,只要言语上出了一点小差错,就必然会落入犯戒的情况。
    故事内容是这样的:
    假设有人将一百元或一千个钱币放在比库的脚边,说:「这是给你的。」比库拒绝他,说:「这是不许可的。」但是这居士回答说:「我已经把它给了你。」说完就离去了。然后,如果另一位居士来,问道:「尊者,这是什么?」比库可以将刚才的对话告诉他,如果这位居士说:「尊者,让我将它保存在安全的地方,告诉我一个安全的地方吧。」于是一起爬上七层的高楼之后,比库可以解释道:「这地方是安全的。」但是不可以说:「将它放在这里。」只是一句话的差别,它就会决定是如法或不如法。(【Vimiti疏】上说:如果他说:「将它放在这里。」那就是接受金钱,犯尼萨耆波逸提罪。)
    然后比库可关上门以保护这笔钱。接着,假设一个商人带着商品,像:钵、袈裟等走来,说:「拿这个吧,尊者。」比库可以说:「居士,我需要这个,也有得到它的方法,但是现在没有净人在这里。」如果商人说:「我可以作你的净人,将门打开,把它给我。」打开门之后,比库应说:「放在这一间。」他不应说:「拿这个。」于是,由所说的话来决定情况是如法或不如法。然后,如果商人拿了那些钱币,并将必需品交给比库,那是如法的。如果商人拿太多的钱币,比库应该说:「我不要你的商品了,走开!」
    


    3楼2009-10-24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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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条戒的注疏提供了许多须知,能帮助比库了解在不同的场合该怎么说、怎么做。(下文将加以阐述)
      4.门答迦戒(mendaka sikkhapada)
      「诸比库,若有信敬佛法的居士将金钱托付给净人,交代说:『请用这笔钱供养如法的必需品给这位尊者。』
      如是,诸比库,如来允许诸比库接受得自那笔钱的如法必需品。然而,诸比库,无论如何,如来绝不允许诸比库接受或寻求金钱。」
      注疏没有对这条许可给予个别的解释,关于这条戒,需要说的都已在王戒(raja sikkhapada)的注疏中加以解释。这条许可的最后一行值得牢记在心,也是所有关于金钱戒的摘要:「诸比库,无论如何,如来绝不允许比库接受或寻求金钱。」
      第三章:注疏选集
      以下是从注疏中选出的引证,以及作者的补充解释。
      出自《度疑注》(Kankhavitarani)的选集
      1. 「用这笔钱买一件袈裟,供养某某比库」:(在戒条里提到)这话显示施主送钱的动机清净。如果施主派遣使者时说:「将这笔钱给某某比库」,那么,这笔钱是不清净地被传送,因为涉及不如法的钱,这种情况下,比库绝不应指出谁是他的净人。
      即使施主亲自来说:「我将这笔钱供养给你」,比库也不应指出谁是净人,如果比库说: 「某某人是我的净人」,则造成钱被比库接受,比库就违犯尼萨耆波逸提罪。在这种情况下,比库能做的只是拒绝接受那笔钱。
      2. 「我们不接受买袈裟的钱,我们接受适时如法供养的袈裟。」这话显示这笔钱必须被拒绝,因为,即使袈裟资金是以清净的方式被传送,但是使者的言语不如法。(「请接受这笔买袈裟的钱吧!」)
      金、银、钱币或货币等基金是造成违犯尼萨耆波逸提罪的犯因。珍珠、珠宝、红宝石、宝石、七种谷物、女奴、男奴、稻田、耕地、果园或花园是造成违犯突吉罗罪的犯因。这些都不许为个人、佛塔、僧团、群体、或其它人而接受。
      在这里以及注疏中其它地方所提到的「接受」,意即:以金银戒中所提及的三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来接受。
      3. 如果使者以如法的方式问:「尊者,谁是为尊者服务的净人?」此时比库可以指出净人给他。然而,如果使者问:「谁能拿这些钱?」或「我该将这些钱交给谁?」那么比库不应指出谁是净人。
      当使者以错误的方式问,如果比库指出净人,比库就违犯尼萨耆波逸提罪,因为这仍然是命令他人为自己接受金钱。
      4. 提及「某某人是为比库服务的净人」这话显示比库如法的言语方式,比库只能如此说,他不应说:「把钱交给他」,「他将保管钱」,「他将换钱」或「他将去购买」。
      如果居士以如法的方式发问,比库应以如法的方式指出净人。如果比库以错误的方式指出净人,他就违犯尼萨耆波逸提罪。
      5. 「你所指出的那个人已经受我嘱托了,尊者,在适当的时侯去找他,他将供养你袈裟。」意即:我已经嘱托那个人,当你需要袈裟的时侯,他将供养你袈裟。如果使者真的如此说了,那么得到这样的通知之后,比库要求袈裟是如法的。如果使者只是前去将袈裟的钱放进净人的手中,那么,要求袈裟是不如法的。
      向一个没有邀请比库提出需求的人要求袈裟,这是一种邪命。
      6. 如果比库说:「这位就是为比库服务的净人」,并指出当时就在现场的净人,如果使者在比库面前将袈裟资金交到净人手中,并嘱咐:「为这位长老购买袈裟之后,请将袈裟供养他。」然后使者就走了。这时,即使比库没有被使者通知说:「……净人已受我嘱咐……」等话,比库要求袈裟仍是如法的。
      如果使者在即将离去之时告诉比库:「我将交付这笔钱到净人的手中,你领取袈裟吧。」然后离去,或者他交代其它人来通知比库,在这两种情况下,比库要求袈裟都是如法的。尽管这条戒只提到「使者」,假如施主亲自带钱来,步骤依然同前,区别也如同前述。
      


      5楼2009-10-24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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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比库像上述的方式被使者询问,比库因为没有净人,或者无意安排净人,而说:「我没有净人。」此时,如果有人来到,使者将钱交给那人,离去之前向比库说:「从此人取得袈裟。」这称为由使者指出在场的净人。?
        另一种情况,使者自行入村,选择一人,将钱交给他,然后像上述三类情况做:亲自回来通知比库,派人回来通知比库,或入村之前向比库说:「我将会把资金交给某某人,你可以领取袈裟。」然后离去。这三种称为:由使者指出不在场的净人。(?、?、?)
        这四种通称为:由使者指出的净人。在这四种情况〔5-8〕之下,比库必须正确地依照在门答迦基金(Mendaka allowance)中所说的方式来做:
        「诸比库,若有信敬佛法的居士将钱托付给净人,交代他说:『请用这笔钱供养如法的必需品给这位尊者。』如是,诸比库,如来允许诸比库接受得自那笔钱的如法必需品。然而,诸比库,无论如何,如来绝不允许诸比库接受或寻求金钱。」
        根据这项许可,没有限制比库提出要求的次数,只要比库没有认可接受该笔资金,即使他出言要求或默然站立一千次,都可以接受如此得来的如法必需品。如果他们不给比库任何必需品,则比库可以指定另一人做为净人,然后应命令那人将必需品带来。 如果比库愿意,可以通知原来的施主,如果比库不愿意,也可以不通知。
        若使者以上述的方式问比库,而比库回答:「我没有净人。」此时,若在场的某一人听到此话而告诉使者说:「贤者,把钱给我,我将为尊者买袈裟,然后供养他。」使者说:「好的,贤者,由你来供养袈裟。」使者将钱交给该人之后,没有通知比库就离去了(没有告诉比库:可以从那人领取袈裟)这样称为:由自己之言宣称成为净人。?
        另一种情况是:若使者只是将钱交给任何一个人,并告诉他:「你供养袈裟给尊者。」这称为:由他人之言宣称成为净人。?
        最后这两种称为:未被指出的净人,在这两种情况〔9-10〕之下,比库必须当作他们既不是亲戚,也没有邀请比库可向他们要求必需品。如此,若他们自愿供养袈裟,比库可以接受;若他们不愿供养袈裟,比库亦不应有所表示。
        第四章:舍财与忏罪
        若比库接受了金、银或钱,根据戒律,他必须先在僧团前舍弃这些不净物,然后忏悔所犯之罪。如果他用金、银或钱买了任何物品,则必须舍弃这些物品,然后才忏罪。如果在比库舍弃财物之时有居士在场,可以向该居士说明事情的经过,若该居士拿取该金钱并询问说:「我该用这钱换取什么?」僧团可以告诉他:「某某物是许可的(如:酥油、奶油等)。」但不能告诉他说:「购买某某物。」若该居士买了某物供养僧团,除了那位犯受钱戒的比库之外,其它所有比库都可以受用所供养之物。假如没有居士在场,僧团则可以指派一位比库将钱拿去丢掉。
        佛陀完全没有说受钱或以钱购物的比库能从中得到任何利益,但是如果这笔钱如法如律地舍弃,则其它僧众可以从中得益。如果该金钱或物品没有如法如律地舍弃,任何比库或沙马内拉都不能去使用它们。
        若比库没有舍弃或丢掉金钱或以钱购买的物品,则不论他忏悔多少次,他仍然犯有此罪。如此,若他听诵比库戒或宣称自己清净,他即更犯下故意妄语罪。比库戒本中如是陈述:
        「任何比库被询问到三次,自知有罪不发露者,犯故意妄语罪。诸大德,佛陀说故意妄语罪是证悟的障碍。」 
        第五章:现代的方法
        现在,比库有很多方法能储积与使用大量金钱。如果你是比库,你会在不同的佛寺遇到不同的方法,大多数但并没有依照圣典中所订立的程序。最好避免这些有问题、不可靠的作法,而遵循圣典中所指示的步骤来实行。
        举例而言,圣典中并没有教导比库在居士要供养金钱时,指示居士如何供养如法的必需品。圣典中教导说:当钱是以「要供养给比库」的不清净动机被传送时,比库不应指出净人。没有任何方法能使供养金钱成为如法,金钱绝不可能属于比库。比库不能指示如何使用必需品基金里的钱,而只能要求必需品。这些要点相当微细,也许是基于缺乏研学、或依循惯例,或受到潜在对金钱的欲望之影响,大部份比库并不了解这些要点。
        


        7楼2009-10-24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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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不接受金钱的比库如何取得如法的必需品呢?佛陀允许比库经由几种方法取得必需品:最容易的方法是向自己的亲戚(有血缘关系的,姻亲不算在内),或已邀请比库可以向他们要求必需品的居士提出要求。正常情况下,比库不能向未曾提出邀请,而且不是亲戚的人要求必需品,这样做是邪命。然而,如果比库生病,他可以向任何人要求医药或食物。此外,如果比库的袈裟或钵被偷或毁坏,他也可以向任何人要求(见:尼萨耆波逸提第6与21条)。比库也能要求居士帮忙劳动,或向居士借用工具。他可以要求人从公共水源(如河川或水坝)提水,但他不能向住家要私人拥有的水来喝。比库也可以从法律所允许,不属任何人所有的荒野取得木材、石头或建筑材料。
          一个人要出家为沙马内拉或比库之前,可以先安排一笔钱,作为提供他出家后的必需品之用 。这笔钱可由亲戚或朋友保管,并教导他们在他出家之后供养他必需品。新出家的比库或沙马内拉可以向持有这笔钱的血亲(有血缘关系的亲戚)要求必需品,但是,如果持钱者是朋友,则必须在这位朋友提出邀请之后,比库或沙马内拉才能向他要求必需品,这必须在出家之前事先向朋友解释清楚。
          出家后,如果银行里还有他在家时所存的钱,那么他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对这些钱做任何的安排。他可以将钱留在银行,直到还俗,而不要在出家期间使用那些钱。或者,他可以将钱送给他的父母、亲戚或朋友,但是不能送给比库,沙马内拉或佛寺。
          出家后,接受与使用退休金也是不如法的。想要在退休后加入僧团的人,必须在出家之前,将退休金做个妥善的安排。 
          第六章:在家施主须知
          你知道佛陀不允许比库与沙马内拉接受金钱吗?
          你必定注意到绝大多数的比库接受并使用金钱,这是导致佛陀的教法衰没的原因之一。借着了解应如何供养佛陀许可的必需品,你能帮助护持佛陀的正法久住。
          在这一章里,我们列出了在家人必须谨记的要点,以便能够帮助比库在不违犯戒律的情况下获得必需品。
          1.绝对不可以供养金钱给比库,只可供养佛陀允许的必需品,像:袈裟、药品、书籍、或车票、船票、机票。如果你不确定比库需要什么,你可以问他,或邀请他有任何需要时可以向你开口要求。
          2.供养比库必需品的基金可以由净人(为比库服务的在家人)保管。净人的职责是购买必需品,然后供养给比库或全寺的僧众。不应问比库:「我该把这笔钱交给谁?」如果你这样子问,比库则不被准许说出净人是谁。你应如此问:「尊者,我想供养给您,请问谁是您的净人?」
          3.将钱交给净人,并教导他如何做之后,要通知比库说:「我已经托付了必需品的基金若干元给你的净人,当您需要必需品时,可以向他要求,他会供养必需品给您。」
          4.如果你已经知道比库的净人是谁,你可以直接将钱托付给净人,然后像上述第3条那样通知比库。
          请仔细阅读上述要点,并记住该说的话。上述的步骤是佛陀允许的门答迦许可(Mendaka allowance):
          「诸比库,若有信敬佛法的居士将金钱托付给净人,交代他说:『请用这笔钱供养如法的必需品给这位尊者。』
          如是,诸比库,如来允许诸比库接受得自那笔钱的如法必需品。
          然而,诸比库,无论如何,如来绝不允许诸比库接受或寻求金钱。」
          结 论
          关于金钱的戒条解释起来相当复杂,但是实行起来并不困难,比库必须做的只是拒绝接受金钱而已。真诚遵守戒律的人将在佛法中得到更深的领悟,他们将能体验到持戒的成果,这成果不存在戒条的文字里头,但存在持戒者的内心当中。
          中文版后记
          在两千多年前,当释迦牟尼佛还在世时,有一天,佛陀告诉弟子们这样的一件事。
          「诸位比库,这已经是相当久远的事了。有一个叫塔萨拉哈的皇族,拥有一个用来报告时间及警报的战鼓,取名为阿能诃战鼓。」
          


          8楼2009-10-24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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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示结束时,六十位持戒不清净的比库当场口吐热血;六十位犯了轻戒的比库则即刻还俗;六十位持戒清净的比库则证得阿拉汉果。
            这是《火蕴譬喻经》的摘要。
            ---------------------------------------------------------------------------------------------
            托钵乞食的意义
            1.佛陀贵为王子,出家修道解脱,用托钵乞食得到食物等生命的必需品。这是世人值得景仰,出家人必须学习实践的。
            2.佛陀教导佛弟子修习正命,用正当的方法取得生活必需品,出家人的方法就是托钵行乞。在光天化日之下,公开光明地接受信众布施,清净安心。不可以装神弄鬼、符咒妖术等邪命方法骗取信众布施,也不可以从事生产或买卖事业来赚取物品。
            3.佛陀教导出家人托钵行乞,少欲知足专心修行。出家舍离世俗的家业、生产事业,经济的贩卖贸易,少事少烦扰,安心修行。透过最简单的托钵行乞获得食物和衣服、住所、药品等生活必需品,这是佛陀教导出家人修习少欲知足的最基础方法。
            4.托钵是出家人每天应做的事,于四种资具的供养,懂得适量,不积蓄物品。避免为了积蓄所起的贪心,去除因为财产物品的积蓄所产生的骄慢。出家人也可以随缘接受人们送至寺院供养的物品,或接受信众邀请到家里接受供养,但这些都是一餐之量,知量知足。
            5.托钵乞食去除憍慢。剃头出家,破身好相,舍弃一切装饰品,穿着袈裟,背着钵,天天托钵,以行乞养活自己。天天这样子审思观照自己,还会增长憍慢吗!佛陀第一次回到自己的故乡弘法,很自然地托钵行乞,但他的父王反而觉得很丢脸,可见世俗人去除憍慢有多难!为了解脱烦恼,自降身份来行乞,这是佛陀智慧的教导。
            6.托钵可去除自己的贪心。托钵是次第乞食,平等接受布施。不为了食物而攀缘施主,不为了美好的食物而结好贵人。培养平等心,去除贪心。
            7.托钵去除瞋心培养慈心。托钵见到施主欢喜布施的善业,出家人随喜他的善,心存感激,对他修习慈心,祝福施主安乐、没有痛苦,成就一切善。
            8.托钵让施主有机会修习善业。修习不杂染的善业要有好的因缘,供养如法修行的出家人,这是修习清净善业的难得因缘。出家人托钵让信众为自己的生命种福田,自己的生命培养资粮,得到美好的果报。
            9.托钵让在家人有机会接近三宝,进一步学习佛陀纯正的妙法。在家人透过布施的善业与三宝结缘,或则亲眼目睹三宝住世而有缘学习佛法。如法托钵的清净善业是三宝住世的表显,对世间是一大功德。
            (原载:《原始佛教学院法音》 第一号,2000年10月10日(《嘉义新雨杂志》第34期)
            编辑注 :比库:巴利语bhikkhu的音译,指称巴利语传承的佛世比库僧众及上座部比库僧众;
                 比丘:梵语bhiksu的音译,汉传佛教译为为“比丘”、“苾刍”等,指称源自梵语系统的汉传僧众。 
                 阿拉汉:巴利语arahant的音译,是对佛陀的尊称,也可指一切的漏尽者(khinàsava,断尽烦恼者),
                     包括诸佛、独觉佛及阿拉汉弟子。
                 汉传佛教依梵语arhant音译为“阿罗汉”,谓为小乘极果。其音、用法皆与上座部佛教有所不同。
            


            11楼2009-10-24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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