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26日在一家劳务公司签订了入职协议书(此份入职协议书没有写用人单位),签订好为17元一小时合同期止时间为12月30日。其中有一条协议说明未达到每月320工时就会扣钱(这条协议有录音证据表明该劳务公司向我语言表达明确不会扣款),随后在劳务公司的人引导下又在另一家工厂处的人事部处签订了另一份合同,但这份合同的副本并未交予我。截止12月30日止,在工厂共工作时长787.5小时。其中第一个月因只剩几天之工作了56个小时。第二个月工作了213个小时。第三个月工作了246.5个小时。第四个月工作了272个小时。其中第一到第四个月只按15元一小时共发了7732.5元,最后一个月工资时只发了2403,发工资的人说剩下的3252元因为我未达到协议书上的每月320工时被扣除了。第一:对于劳务公司这份入职协议书是否有效?如无效我是否可以要求赔偿双倍工资?第二:该工厂是否有责任,有何责任?补充:发工资是由工厂人员转账给劳务公司在工厂的负责人再由劳务公司负责人转发给我的。并不是工厂直接打到我卡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