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鉴定
《职业病防治法》第40条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
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第15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职业病诊断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证
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明确是否患有职业病,对患有职业病的,还应当载
明所患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和复查时间。
第45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
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第46条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48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
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
定有关的资料。
第49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
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
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
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职业病防治法》第40条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
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第15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职业病诊断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证
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明确是否患有职业病,对患有职业病的,还应当载
明所患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和复查时间。
第45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
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第46条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48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
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
定有关的资料。
第49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
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
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
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