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刘某,女,29岁,某县委共青团干部。 某夏季晚,8时骑车回家路过一个小树林被赵某持刀拦下预行强奸。刘某趁其不备用自行车上气筒将其打晕后逃至一个村庄,天气已晚被迫到一户人家借住。户主是个老太太十分善良,将其安排在在一个炕上和其女儿一起居住。晚十时左右,刘因受惊吓不能入睡,忽听有人敲门,老太太开门后发现儿子赵某满头是血,便问,儿子说是被一个女人打的,并描述了女人的特征。老人说屋内有个借住的女人很像,就是在十点钟来的,赵某便悄悄进屋准备杀刘。刘听到他们母子俩个谈话后,便悄悄与赵某的妹妹调换了睡觉的位置,致使赵某将其妹妹杀死后与其母亲一块抬出院外掩埋时逃走。 问题: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
我觉得过当了,为自己的生命权牺牲了妹妹的权益,按我国刑法应该是超出限度了,不够听说这是真实案件,所以我想知道原案的审判结果
我觉得过当了,为自己的生命权牺牲了妹妹的权益,按我国刑法应该是超出限度了,不够听说这是真实案件,所以我想知道原案的审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