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方面
一、“患病”也有权结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明确了患病者的结婚权。该法典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作为结婚的情形。但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简析】对于明知对方患病仍与对方结婚的“真爱”,法律进行了认可,这就更好的尊重了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
二、“共债共签”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新增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简析】不仅保障了夫妻一方的知情权,从源头杜绝“被负债”的现象,同时,可以警醒债权人的事前风险预测,避免造成事后因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损失。
三、“离婚冷静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新增“离婚冷静期”,指夫妻双方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的时候,法律规定了为期三十日的冷静期。
【简析】这是为了避免一些夫妻因家庭矛盾而冲动赌气离婚,法律通过规定三十天的冷静期,进而缓和夫妻之间的矛盾,引导当事人理性对待婚姻,通过冷静思考,慎重作出决定,维护婚姻家庭稳定。(该条仅适用夫妻双方去婚姻登记机关的情况。)
四、分居一年成为诉讼离婚的重要参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简析】对想要离婚的人来说,增加了诉前预判,对不想离婚的人来说,可以警醒而主动和好,避免矛盾加深而长期分居,导致最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