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警条例第十五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辅警:
1、曾被追究过刑事责任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2、曾被行政拘留、收容教养、收容教育或者有吸毒史的;
3、曾因违法违纪等原因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4、曾因违反公安机关管理规定被解除合同的;
5、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6、依照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辅警工作的其他情形。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辅警:
1、曾被追究过刑事责任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2、曾被行政拘留、收容教养、收容教育或者有吸毒史的;
3、曾因违法违纪等原因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4、曾因违反公安机关管理规定被解除合同的;
5、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6、依照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辅警工作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