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农村地区同址分户业务办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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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南县公安局于11月1日发布
关于规范农村地区同址分户业务办理的通知
内容如下:
为规范办理分户业务,有效提升户政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2017〕6号)、《阜阳市公安机关规范办理户籍业务细则(2017版)》(阜公办〔2017〕47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规范农村地区同址分户业务办理通知如下:
一、办理依据
(一)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所的常住人口应立为一户。
(二)家庭户一般由户内房屋产权所有人或者公房承租人为户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国务院、省政府及相关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分立户。
(四)户内房屋所有权已经变更分割的,可以凭房屋所有权已经变更分割的合法证明材料申报分户登记。房屋所有权未变更、分割的,不予分户。
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分割以不动产权属证书为依据;《不动产暂行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情况要求分户的,按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五)省、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兴修水利、城市建设等工作的需要,发布的控制人口迁移的文件,在文件规定的区域内的户籍管理工作从其规定。
二、具体细则
(一)分户的对象
1.居住在阜南县农村区域的居民。
2.符合担当户主条件。
3.已婚人员。
(二)分户的条件
1.拟分户人员与原户主分居数处且有独立的经济收入,生活来源不依赖于原户主。
2.拟分户人员夫妻双方户口在同一户内。
3.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分割。
(三)所需材料
1.当事人书面申请、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
2.行政村、乡(镇)出具申请人已成年且独立生活、拥有固定住所并同意分户的证明;
3.分割原家庭住房的出具房屋分割协议;
4.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后的调查报告;
5.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阜南县公安局
2017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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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南县公安局于11月1日发布
关于规范农村地区同址分户业务办理的通知
内容如下:
为规范办理分户业务,有效提升户政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2017〕6号)、《阜阳市公安机关规范办理户籍业务细则(2017版)》(阜公办〔2017〕47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规范农村地区同址分户业务办理通知如下:
一、办理依据
(一)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所的常住人口应立为一户。
(二)家庭户一般由户内房屋产权所有人或者公房承租人为户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国务院、省政府及相关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分立户。
(四)户内房屋所有权已经变更分割的,可以凭房屋所有权已经变更分割的合法证明材料申报分户登记。房屋所有权未变更、分割的,不予分户。
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分割以不动产权属证书为依据;《不动产暂行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情况要求分户的,按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五)省、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兴修水利、城市建设等工作的需要,发布的控制人口迁移的文件,在文件规定的区域内的户籍管理工作从其规定。
二、具体细则
(一)分户的对象
1.居住在阜南县农村区域的居民。
2.符合担当户主条件。
3.已婚人员。
(二)分户的条件
1.拟分户人员与原户主分居数处且有独立的经济收入,生活来源不依赖于原户主。
2.拟分户人员夫妻双方户口在同一户内。
3.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分割。
(三)所需材料
1.当事人书面申请、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
2.行政村、乡(镇)出具申请人已成年且独立生活、拥有固定住所并同意分户的证明;
3.分割原家庭住房的出具房屋分割协议;
4.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后的调查报告;
5.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阜南县公安局
2017年11月1日